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刑事案件适用)
更新时间:2015-09-05 浏览次数:199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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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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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收集、调取证据申请书
申请人: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陈其象律师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福建省宁德市闽东中路2号郦景阳光1#803,联系电话13328283800
申请数项:请求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向 收集调取证据。
申请理由: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因涉嫌 一案的辩护人,本人认为需要向证人(有关单位、公民个人) 收集、调取证据。因情况特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予以收集、调取。
此致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申请人:陈其象律师(签名)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章)
日期: 年 月 日
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1、收集、调取证据对象(个人)的姓名 ,有关单位名称 ,住址或通讯方式 ;
2、调查问题的提纲。
2、调查问题的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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