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具体案件示例版)
文章摘要:
文章摘要2:
原告人:谢***,男,汉族,1931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系被害人***的丈夫。
原告人:谢***,男,汉族,1966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的儿子。
原告人:谢***,男,汉族,1968年10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同上,系被害人***的儿子。
被告人:林**,男,汉族,1988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系闽09-****号拖拉机驾驶人,本案交通事故肇事人。
被告人:林**,男,汉族,住****,系闽09-***号拖拉机所有人。
请求两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壹拾叁万柒仟柒佰叁拾叁元整(小写:RMB137733元整)。其中,死亡赔偿金33400元,丧葬费14333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0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以上赔偿金额暂以福建省2009年统计数据计算,如最新统计数据颁布,则按照最新统计数据标准计算。
2010年10月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林*驾驶闽09-91253号拖拉机,由沙江镇围江村往沙江镇后首村行使,途经沙江镇后首村砖窑路段碰撞被害人***(行人)后驾车逃逸,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后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霞公交认字【2010】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林**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不负本起事故的责任。
被告人林**的犯罪手段极其恶劣。首先,被告人林**顺无证驾驶拖拉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场驾车逃逸,致使被害人***因长时间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其次,被告人林**在发生交通事故次日即2010年10月7日将闽09-***号拖拉机整车喷漆,妄图毁灭犯罪证据,逃避法律制裁。最后,被告人林**经霞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多次传唤,均顽固不交代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试图顽抗到底。当公安机关已经充分掌握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才最后承认交通肇事犯罪事实。被告人林**无视国法,其犯罪行为直接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并且造成了被害人家属遭受巨大精神痛苦。强烈要求人民法院严惩被告人林大顺的犯罪行为,对其判处刑罚,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
被告人林**系闽09-***号拖拉机所有人(车主),将未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闽09-***号拖拉机检验合格至2009年9月)交给不具备驾驶拖拉机资格的被告人林**驾驶,与本起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被告人林**未投机动车交强险,应当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两被告人应当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7733元。其中,死亡赔偿金33400元(6680元/年,按照5年计算),丧葬费14333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10000元,精神抚慰金80000元,合计人民币137733元整。
综上所述,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予以严惩,并支持原告人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人赔偿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137733元,以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11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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