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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建设有限公司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阳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山东××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工程款结算金额不明时,承包人不能以超过约定给付期限为由主张逾期违约金
【法理提示】工程款结算金额的确定是工程款给付的前提。在合同同时约定工程款金额确定方式与给付工程款期限的情形下,如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款数额尚未按约定方式确定时,宜从探究当事人真意出发,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体系解释原则,两者结合起来可理解为双方已约定将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确定工程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的依据。
【裁判要旨】约定的给付期间届满而工程款数额尚未确定,从探究当事人真意出发,可理解为双方已约定将工程款结算金额确定时间作为工程款给付期日及给付期间起点的依据。
【裁判摘要】关于一审决算定案数额未按期形成的原因,万鑫公司认为是因园城公司不积极履行合同所致。而园城公司则认为,是双方对决算事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一致,并非其故意拖延结算。本院采信园城公司的观点。首先,在双方对一审决算有争议的情形下,园城公司仍按协议约定支付了前两笔共计1000万元工程款。这说明园城公司不存在借一审决算拖延支付工程款的故意;其次,一审决算产生争议确有其客观原因。根据一审委托的工程鉴定结论可知,万鑫公司确实存在虚报、多报工程量的情形,这也侧面印证了园城公司就一审决算与万鑫公司产生争确有其正当性理由。由上,在应付剩余工程款数额不明的情形下,园城公司有权以其应履行的义务不明拒绝履行《协议书》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约定之义务,该拒绝履行行为不构成违约。故万鑫公司有关园城公司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摘要2:【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9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48-169页】

建工|发包人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承包人停(窝)工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摘要1:解读: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建设工程价款,是否导致承包人停(窝)工、延误工期,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作出不同的认定——(1)合同约定垫资施工的,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与停(窝)工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但是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2)合同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一定天数后,可以停工的,在约定天数届满后,发包人仍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的,开始认定停工日期,同时应当办理停工签证,未办理签证的,不予支持。但是有证据证明真实停工的除外。(3)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可以停工的,承包人在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后,办理停工签证手续的,以签证确认的停工日期开始计算扣除逾期天数及停窝工损失。
【问题】承包人停工报告未附发包人拖延付款证据是否属于擅自停工?——(1)经审查查明承包人停工时发包人确实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承包人依约有权停工而不属于擅自停工;(2)发包人以承包人停工报告未附发包人拖延付款证据为由主张构成擅自停工不予支持。

摘要2:【注解1】自工程停工至协商解除合同属于双方就合同解除及结算事宜进行协商的期间,该期间不应纳入可归于一方原因所致的工期延误期间。——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402号
【注解2】(1)原理上讲,发包人拖欠施工总承包人工程进度款,应当优先考虑通过沟通、协调及违约、索赔、洽商变更合同相关约定等法定、约定途径予以救济,而非通过停(怠)工行为抗辩;(2)如拖欠工程进度款数额较大、比例较高、时间较长,对施工人财务安排产生不良影响,可能与施工总承包人窝工损失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参考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
【注解3】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对方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逾期交工的抗辩理由是其对违约的抗辩,并非免责事由,如不存在约定免责事由,又没有不可抗力导致违约的情形发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参考案例:(2013)民申字第501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4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调出必须招标项目目录前签订的合同未经招标程序合同有效——案涉工程涉及的是经济适用房项目,根据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18年6月1日废止)第三条第五项的规定,包括经济适用房在内的商品住宅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但根据2018年6月1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及自2018年6月6日施行的《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案涉工程不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一审判决认定城苑公司与中天公司2012年12月6日自愿签订并已实际履行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城苑公司关于案涉工程项目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双方当事人未经招投标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一审判决城苑公司承担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用17万元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城苑公司拖延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中天公司据此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并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其为此支出的保全费以及保险费系其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合理、必要的费用,一审判决该部分费用由城苑公司承担,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一审诉讼请求:......10.判令城苑公司向中天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产生的保全费5000元、保险费用170000元;11.本案诉讼费用由城苑公司承担。

【人民法院案例库】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摘要1:【入库编号:2023-07-2-115-001】
【裁判要旨】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
【关联索引】一审: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三(民)初字第2896号民事判决(2015年12月28日);二审: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1538号民事判决(2016年03月30日)

摘要2:【摘要】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因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为甩项工程。

【笔记】发包人能否以甩项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摘要1:解读:(1)甩项工程是指某个单位工程,因急于交付使用,把按照施工图要求还没有完成的某些工程细目甩下,对整个单位工程先行验收,甩下的工程细目称为甩项工程;(2)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

摘要2:★【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7-2-115-001】工程甩项签证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工程甩项后,发包人无权以未竣工验收为由拒付工程款。对于甩项工程,特别是承发包双方对工程验收以及工程款支付没有明确约定的甩项工程,工程未竣工验收不应作为工程款支付的阻却条件。应当结合双方将工程送审、退还履约保证金等行为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判断工程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一般情况下,竣工验收是工程款结算的前提。工程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验收不合格则无权主张工程款。但在工程甩项的情况下,工程后续施工及最终的竣工验收超出了承包人所能支配的范围,以工程竣工验收作为工程款的支付条件将会无限期拖延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实践中,甩项工程的发包人往往以工程未竣工验收为由拖延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处于十分被动的地位。因此,对于甩项工程应当通过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判断,而非仅以验收作为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参考案例:(2016)沪01民终15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