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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摘要1:[第668号]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构成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罪名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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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摘要1: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4号):《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已经2013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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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摘要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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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摘要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信息产业部令(第37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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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

摘要1: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3号):《互联网域名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原信息产业部2004年11月5日公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摘要2:无

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摘要1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9月7日)

摘要2:无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

摘要1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2017年8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

摘要2:无

(2007)自民三初字第4号;(2008)川民终字第185号;(2008)民申字第926号

摘要1:——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的公证证据审查
【裁判要旨】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因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当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被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度进行了检查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
【案号】(2007)自民三初字第4号;(2008)川民终字第185号;(2008)民申字第926号

摘要2:【提示】在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926号民事裁定认为,对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公证证据,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根据网络环境和网络证据的具体情况,审查公证证明的网络信息是否来自于互联网而不是本地电脑,并在此基础上决定能否作为定案依据。因在技术上确实存在可以预先在本地电脑中设置目标网页,通过该电脑访问互联网时,该虚拟的目标网页与其他真实的互联网页同时并存的可能性,当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处以外的场所进行,公证所用的电脑及移动硬盘在公证之前不为公证员控制,且公证书没有记载是否对该电脑及移动硬盘的清洁性进行检查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此类公证书虽能证明在公证员面前发生了公证书记载的行为,但还不足以证明该行为发生于互联网环境之中。本案不仅对人民法院如何审查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具有指导意义,也有利于规范涉及网络的公证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2018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已于2018年2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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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一:某贷款公司诉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诉前约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

摘要1: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一:某贷款公司诉陈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案——诉前约定电子送达的法律效力及适用
【裁判要旨】当事人在诉前相关合同中对电子送达方式、电子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做出明确、具体约定的,应视为双方同意通过电子方式进行送达,所约定的电子送达地址可作为诉讼过程中的有效送达地址,送达成功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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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七——授权范围不明时的举证分配和责任认定

摘要1: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七——授权范围不明时的举证分配和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销售者销售不知道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此合法来源证明属于销售者的积极举证义务,并不能基于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已经得以查明或者确认,就免除销售者的举证责任,从而认定合法来源抗辩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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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五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义务

摘要1: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两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之五——微信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义务
【裁判要旨】
一、腾讯公司微信小程序的法律属性类似《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服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通知删除”规则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指向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搜索、链接等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其不适用于提供自动接入或自动传输等基础性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因此,以法律规定和客观技术事实为依据,本案腾讯公司作为小程序服务提供者,不适用“通知删除”规则。
二、腾讯公司应对小程序开发者主体信息进行实名认证并予以公布,确保权利人可有效、及时进行维权。而对于重复侵权的小程序开发者,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侵权现象的再次发生,并依托科学合理的管理机制、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和惩戒机制,在权利保护与技术中立之间保持一定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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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修订)

摘要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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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92民初674号

摘要1:【案号】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192民初674号
【裁判摘要】关于可信时间戳作为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优视公司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相关网页等电子证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设备及网络环境的清洁性以及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未篡改性。具体到本案,优视公司取证步骤均符合上述条件:首先,在准备阶段应打开屏幕录像软件开始录屏,以记录完整操作步骤和所获取内容,同时使用外置摄像机设备录制时间戳取证全过程;其次,在进行电子证据固化之前,必须先行对设备及网络环境进行清洁性检查,并将清洁性检查的过程与结果以证据形式保存下来;再次,检查互联网连接真实性,以确认连接到目标页面网络服务器的路径,即在电子证据固化过程中,应当确保所固化的电子证据内容的真实性;最后,通过对可信时间戳文件进行验证以确认证据内容的完整性及未篡改性,将录屏源文件与申请时间戳时形成的tsa格式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验证,并对取证过程录像申请可信时间戥认证。每个文件在申请时间戳时自动产生一个唯一对应的数字指纹(hash值)和tsa格式的电子证书,在验证时间戳时,将待验证文件与申请时间戳时形成的tsa格式的电子证书进行匹配,如果文件自申请时间戳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则可通过时间戳验证,反之则无法通过验证。综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且趣得公司自认在其运营的网站上发布涉案作品,本院对优视公司提交的通过时间戳服务系统固定的华夏收藏网页面截图、UC平台前后台、微信公众号取证截图及对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和时间戳证书(tsa格式),还有屏幕录像文件及对应的时间戳认证证书(Pdf格式)及时间戳证书(tsa格式)等可信时间戳证据均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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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0号):《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若干规定》已经2011年12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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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11167号

摘要1:【案号】北京互联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11167号
【摘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就原告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基于违约产生,从而不能认定为本案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亦不能适用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

摘要2:深圳市××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等与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号】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京04民辖终63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徐某认为广州××公司、××深圳公司、××计算机系统公司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而以广州××公司、××深圳公司、××计算机系统公司为被告提起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因此本案管辖权应当根据徐某的诉讼请求所主张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三上诉人主张本案系因履行涉案协议产生的纠纷,应当适用协议管辖条款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对此,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条款适用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本案中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三上诉人承担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其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的责任,本案因履行涉案协议引起,但是从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来判断,本案系利用信息网络产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纠纷,并非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因此本案不符合协议管辖的适用条件。三上诉人此项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予以驳回。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摘要1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0日广电总局、信息产业部令第56号公布 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公布的《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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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

摘要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国信办秘字〔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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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

摘要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的通知(国信办秘字〔2019〕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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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1号):《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18年9月5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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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

摘要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已经2021年11月16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2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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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099号
【裁判摘要】(1)破产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2)破产拍卖关于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的约定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的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是依据债权人请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并无不当。案涉《竞买公告》第六条规定,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案涉《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南洋公司对于案涉《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原审判决认定《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原审判决认定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亦无不当。

摘要2:【案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民终574号
【摘要1】破产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关于案涉拍卖的性质。本案拍卖财产系咸阳经纬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需要依法处分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管理人负有管理和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职责;破产管理人依照该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本规定所称网络司法拍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互联网拍卖平台,以网络电子竞价方式公开处置财产的行为。本案案涉拍卖财产的处置,是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债权人要求对外进行的委托,不是人民法院强制处分财产的行为。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拍卖并非司法强制拍卖是正确的。
【摘要2】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约定有效——关于案涉拍卖涉及的税费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的承担。南洋公司参加网络竞拍时,对于《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的内容是知悉的。《竞买公告》第六条明确:“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破产管理人协助,过户过程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竞价须知》第八条第二款“处置人及破产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费用,标的物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上述内容具体明确,不存在任何歧义。南洋公司称其向西部产权交易所咨询,该所工作人员告知其“一切税费”是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由买受人缴纳的相关费用。因西部产权交易所不是财产处分权人,其无权对表意非常明确的文字作出解释。且《竞买公告》《竞价须知》系对不特定竞拍参与人作出的,南洋公司参与竞买,《竞买公告》和《竞价须知》对其应具有约束力。我国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对于各种税收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人,但并未禁止纳税义务人与合同相对人约定税款缴纳。税法对于税种、税率、税额的规定是强制的,而对于实际由谁缴纳税款没有做出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拍卖税款及资金占用费由南洋公司承担,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1)

摘要1:——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13号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系指在信息网络上完整实施的侵权行为;若侵权行为仅部分环节在线上实施,则不构成上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不能适用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确定管辖。
【裁判观点】
1.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具有特定含义,指的是侵权人利用互联网发布直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的行为,主要针对的是通过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以及侵害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行为,即被诉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等均在信息网络上,并非侵权行为的实施、损害结果的发生与网络有关即可认定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在网络普及化程度很高的当代社会,如果案件事实中出现网站平台或者双方通过微信等涉网络相关的方式沟通,抑或双方系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即认定为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属于对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制的范围理解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
2.专利案件规定第五条规定的销售行为实施地,原则上包括不以购买者意志为转移的销售商主要经营地、被诉侵权产品储藏地、发货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等,权利人购买侵权产品的收货地通常不宜被认定为销售行为实施地。
3.侵权结果发生地是侵权行为地的一种情形,应当根据权利人所指控的侵权人和具体侵权行为来确定。被诉侵权结果在被诉侵权人的销售行为付诸实施时已实际产生,被诉侵权产品的收货地对侵权行为的实施没有实质影响,不能被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以权利人认为受到损害就认为其所在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

摘要2:【摘要】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包括米欧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拓普森公司提供的公证书记载,米欧公司在其公司网站上声称,其是“集实验室仪器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公司”,在网站上展示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图片,拓普森公司从米欧公司网站获取米欧公司销售人员联系方式,通过微信沟通并在线下完成购买被诉侵权产品事宜。上述交易过程中,网站和微信仅仅是双方交易的媒介,被诉侵权人米欧公司仅通过互联网不能实施被诉侵害专利权的行为。在网络普及化程度很高的当代社会,如果案件事实中出现网站平台或者双方通过微信等涉网络相关的方式沟通,抑或双方系通过信息网络平台进行被诉侵权产品的交易,即认定为构成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制范围过于宽泛,不符合立法的本意。因此,本案不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均在杭州市,本案应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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