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目录】1.什么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哪些行为?3.淫秽物品如何认定?4.单位能否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5.利用手机发送“黄色短信”是否构成犯罪?6.上网观看和从网上下载电子淫秽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7.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链接的,是否构成犯罪?8.为淫秽电子信息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9.在淫秽网站投放广告是否构成犯罪?10.如何认定明知是淫秽网站?1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如何定罪处罚?12.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如何定罪处罚?13.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如何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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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刑法第363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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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10-20 22:2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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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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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10-20 22:27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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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一定数量淫秽物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实施了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且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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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10-20 22:2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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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淫秽物品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犯罪对象,淫秽物品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问题,关系重大!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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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期: 10-20 22:34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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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单位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标准与自然人犯罪相同,并没有因单位犯罪而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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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123号]何某某、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1】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图片、小说、电影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论处。
【裁判要旨2】以赚取广告收入为目的,在互联网上刊载淫秽物品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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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41号]方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通过网络视频聊天进行裸聊具有淫秽物品的本质属性即淫秽性,以牟利为目的与多人进行网络视频裸聊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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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67号]魏某某、戚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的行为如何定罪
【裁判要旨】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投放广告,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投放广告的淫秽网站数量应单独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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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68号]张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行为方式与罪名认定及该类犯罪的数量认定
【裁判要旨】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实施的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构成制作、复制、出版、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具体罪名应根据其具体行为方式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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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69号]罗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如何正确把握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
【裁判要旨】淫秽电子信息相关犯罪应当以实际点击数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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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90号]陈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对设立淫秽网站以及为其提供接入服务租用网站广告位的行为,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1】以牟利为目的,设立淫秽网站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裁判要旨2】明知是淫秽网站而为其提供服务器接入的,属于传播淫秽信息的帮助行为,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裁判要旨3】明知是淫秽网站而租用广告位及其为淫秽网站提供资金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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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691号]某某公司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利用手机WAP网传播淫秽信息的牟利行为,如何认定
【裁判要旨】淫秽电子信息属于淫秽物品,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的,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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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23号]杨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和注册会员数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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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第769号]陈某某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仅为提高浏览权限而担任淫秽网站版主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要旨】虽无牟利目的,客观上也未获得报酬,但在明知他人建立淫秽网站收取广告费牟利,仍申请成为网站的版主,对网站进行管理、编辑和维护,从而吸引更多的网民进行点击和浏览,其行为对他人的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应当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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