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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存在多个受益人情况下个别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时该受益份额如何处理?

摘要1:解读: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指定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者依法丧失受益权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1)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处理;(2)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A.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B.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C.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平均享有;D.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的,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的受益人按照相应比例享有。

摘要2:【注解】存在多个受益人情况下个别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丧失受益权,保险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享有而非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具体规则详见《保险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

【笔记】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债权诉讼时效届满是否丧失保险赔偿权?

摘要1:解读: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对第三者主张权利,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造成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依据《保险法》第61条第3款规定主张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保险金。

摘要2:【注解1】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对第三者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相应丧失保险金赔偿权。
【注解2】《保险法解释(二)》第16条第2款规定“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其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根据该规定,应该不存在因被保险人原因造成对第三者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导致无法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问题。

【笔记】被保险人连带赔偿责任是否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

摘要1:解读:(1)被保险人因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属于责任保险赔偿范围;(2)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后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摘要2:【注解】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16条规定——(1)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承担连带责任超出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责任份额为由拒绝赔付保险金;(2)就超出被保险人责任份额的部分,保险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

【笔记】什么是责任保险人参与权?

摘要1:解读:根据《保险法解释(四)》第19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就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达成和解协议——(1)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范围内依据和解协议承担保险责任;(2)未经保险人认可,保险人有权对保险责任范围以及赔偿数额重新予以核定。

摘要2:【注解1】责任保险人参与权是指责任保险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协商赔偿过程中享有决定、和解以及进行抗辩的权利。
【注解2】保险人未参与的和解、调解对保险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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