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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819号

摘要1:【裁判摘要】《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关于《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的性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行政协议兼具“行政性"与“合同性",是行政机关为管理行政事务,实现公共利益或者管理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本案中,大庆市政府委托大庆市信访法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信访服务中心)解决姜××信访事项,信访服务中心与其签订《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在形式上,《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协议。在实质上,维护当地社会和谐稳定与处理信访事宜系政府的法定职责,该协议的签订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为了行政管理职能的需要,在政府职责权限的范围内,协议内容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性质。因此,《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系可诉的行政协议的范畴。关于《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与信访事项处理的区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以下简称《最高院关于信访部门处理意见的批复》)主要针对的是信访负责部门单方面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和复核意见等不对相对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单方行为,其实质是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本案中,《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非信访部门的单方处理行为,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双方协商的内容已经对姜××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质上的约束力。因此,本案的《附条件息诉罢访协议》不属于《最高院关于信访部门处理意见的批复》的规定范围。故,一、二审的裁定论述理由错误,应予纠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178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在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如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说明原告已经知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存在,即应开始计算起诉期限——行政诉讼法规定起诉期限的目的是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权,避免相关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一种,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作为类的行政行为没有本质上的不同,也需要对当事人的起诉期限加以限制。在依职权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如行政机关已经明确拒绝履行法定职责,说明原告已经知道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的存在,即应开始计算起诉期限。本案因原高阳镇政府2008年将463-2号、463-3号合同原件收回,并就案涉房屋搬迁补偿事宜与周××签订了463号补偿合同。周××等3人上访过程中,昭君镇政府、兴山县政府又分别于2011年9月8日、2011年12月14日作出信访处理意见与信访复查意见,明确对周××等3人的补偿要求不予支持。因此,周××等3人最迟在2011年12月14日就已经知道被诉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行政诉讼法修改前起诉期限已经届满的,应当适用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周××等3人于2017年6月提起本案行政诉讼,已经超过法定起诉期限。周××主张当地法院此前不受理此类纠纷,其多年信访,因此未超过起诉期限。本院认为,周××等3人并未提供曾经到法院起诉,法院未予受理的证据,该主张不能成立。

摘要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京行申50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票据法》等相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行上海分行)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负责当地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票据部分领域等金融业务活动的监管,对相关金融违法行为具有调查核实并实施行政处罚的法定职责。本案中,人行上海分行收到上海××公司的举报材料后,针对其反映的上海××置业有限公司虚假开户、违法开具银行本票等事项进行了调查核实,依据当时有效施行的《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及《上海市银行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作出认定,对于所发现的违规行为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作出不再予以处罚的结论,故人行上海分行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所作被诉《信访回复》并无不当。中国人民银行所作(银)复决字[2016]第7号《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海泰瑞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予以维持正确。

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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