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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274号
【裁判摘要】(1)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要在法律上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必须符合公示的要求,必须具体、特定、明确;(2)抵押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财产不具体、特定、明确,法院依法认定该抵押登记不足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丁某2011年8月购买并实际占有的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办理产权证,属于《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所以聚鼎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是否成立,关键是看该房屋在2010年3月25日第一次抵押登记时是否已经登记为抵押财产,购房人能否查阅不动产登记簿。如果登记为抵押财产,购房人又能够查阅,那么聚鼎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就成立。相反,就不成立。经查,克拉玛依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簿记载:序号0622;抵押人新疆普瑞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克分公司;抵押权人新疆聚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房地产面积2220.01㎡;房地产用途商铺;房地产位置白区芙蓉1-2栋(30间);贷款期限6个月;房地产价值9990000;贷款金额7500000;房地产证号空白;办理时间2010.3.25。从抵押登记簿记载的内容来看,对丁某而言,其购买的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并没有明确登记为抵押财产。既然如此,其购买的案涉商铺在法律上就应当认为没有被抵押登记,聚鼎公司就不是该商铺的抵押权人。既然聚鼎公司不是该商铺的抵押权人,其就不享有优先于丁某对该商铺享有的权利。聚鼎公司申请再审时提出,案涉商铺属于抵押登记簿记载的2220.01㎡中的一部分。本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六条规定的公示原则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公信原则,某项不动产上是否设立了抵押权,应当以是否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公示为准,而不能有其他标准。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理解有歧义时,应当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为标准,而不能以抵押权人如何理解为标准。这是因为,由于抵押权是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物权,任何当事人设立抵押权时,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该标准只能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为标准。本案中,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财产是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芙蓉花园的2220.01㎡商铺,但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是否包括其中,由于登记簿上对此没有记载,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只能认为不包括。即使事实真的如聚鼎公司所称,登记簿记载的2220.01㎡商铺的确包括案涉商铺,

摘要2:(续)但是,因为登记簿上没有明确记载,没有向社会公示,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都会认为案涉商铺没有进行抵押登记,由此产生的风险也只能由聚鼎公司承担,而不能由第三人承担。就本案而言,由于登记簿上没有明确将芙蓉花园第58-1号商铺登记为抵押财产,因此,丁某即使查看了不动产登记簿,也不负有弄清楚该商铺是否属于登记记载的2220.01㎡商铺中的一部分的义务,否则,不动产抵押登记制度的功能会大打折扣,危及交易安全,影响交易效率。因此,抵押登记的不动产要在法律上产生抵押权设立的效力,必须符合《物权法》第六条关于公示的要求,必须具体、特定、明确。至于实践中怎么把握,就是上述所说的以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如何理解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内容为标准。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整栋楼都抵押的,也要让社会上通常的第三人都认为从不动产登记簿上就能看出来整栋楼都已经抵押了,否则,不发生整栋楼都已经抵押的法律效果。之所以要求抵押登记的不动产必须具体、特定、明确,其法理基础还在于不动产抵押登记有三项主要功能:其一,实现社会活动中的“动的安全”即交易安全。通过登记簿展现抵押物上的权利状态及其内容,便于第三人与抵押人进行与抵押物有关的法律交易时,作出合理的预期,避免遭受突如其来的损害,同时也极大地节省了交易成本,能够有效地实现鼓励交易、融通资金的市场经济目标。其二,强化抵押权的担保效力。在不动产抵押权经过登记而成立的前提下,法律就认为当事人已经知晓抵押权的存在。第三,预防纠纷。通过不动产抵押权登记,在第三人能够查阅的情况下,能够合理地规范同一抵押物上多项抵押权以及抵押权与其他权利之间的关系,减少纠纷并在发生纠纷之后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本案中,由于抵押登记簿上记载的抵押财产不具体、特定、明确,对丁某而言,就不能产生其购买的商铺在其购买之前已经被抵押给了聚鼎公司的效果,丁某就案涉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1民终2727号

摘要1:【案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苏01民终2727号
【裁判摘要】第二顺序抵押权人与原诉的处理结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一是指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二是指虽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案中,盈丰典当公司作为原诉所涉房屋的第二顺序抵押权人,在同一抵押物上,第二顺序抵押权人的权益必然会因第一顺序抵押权的有无以及范围大小而受到影响,一旦错误认定第一顺序抵押权的存在或错误扩大对应的债权范围,必将直接损害第二顺位抵押权人的物权利益,故应当认定原诉的处理结果与盈丰典当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据此,一审法院对盈丰典当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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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典房能否排除强制执行?

摘要1:解读:(1)典房合同名义上为典当实际上是以息代租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依《房屋典当合同》成立房屋租赁关系,但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2)典房人可以根据《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31条规定排除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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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2386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鲁02民终2386号
【裁判摘要】另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鑫泰典当公司及龙华酒业公司及华信商业公司、张××、王×、黄×拒绝向该院提交其公司财务账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该院认为,因鑫泰典当公司及龙华酒业公司及华信商业公司、张××、王×、黄×拒绝向该院提交其公司财务账目,应认定龙华酒业公司及华信商业公司、张××、王×、黄×的抽逃出资行为成立,依法在注册资金4005790元及利息(利息以4005790元为基数,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范围内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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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875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拆迁安置户有权排除抵押权人申请执行安置房——史××1、史××2作为拆迁安置户,以牺牲其对原房屋的居住权为代价来满足城市建设等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其对作为安置房的案涉商铺享有的拆迁利益亦关系到其基本的生存权利,故原审法院认定史××1、史××2对案涉商铺享有的权利优先于亳州典当公司享有的抵押权并无不当。史××1、史××2对案涉商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亳州典当公司主张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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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81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不得对生效法律文书认定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提出是否存在执行分配异议之诉——生效法律文书已对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作出认定的,不得对该债权是否存在以及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是否存在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本案中,工商银行及禾薪典当、恒泉典当、禄源典当的债权数额及债权的优先受偿权均为生效判决所确认。一审法院依据生效判决确定的债权数额、优先受偿权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并无不当。虽然一审法院在查封、解封陈宏杰名下房产的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但这并非本案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审理范围。因此,钟××等六人提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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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1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合作作品著作权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行使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的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共有权利人应协商行使著作权,在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共有权利人有权单独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共有人,另一方有正当理由的除外。本案中,双方合同亦约定,对作品进行典当即质押,当事人应与对方协商并征得书面同意。据此,与通常情况下他人行使权利必须经过权利人同意不同,共有权利人可以有条件地单独行使权利,但这种单独行使只有在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即与对方协商不成、对方无正当理由、行使的权利不含转让、与对方分享收益时方能成立。对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是对著作权权利的重大处分,金色里程公司对涉案作品著作权进行质押和转让,均未与晋鑫公司进行任何协商,违反了著作权法及双方合同的约定,该行为导致作品著作权被转让的严重后果,使共有权利人丧失了对涉案作品的控制并进而失去与涉案作品的联系,无法参与到涉案作品的发行利用以及由此的利益分享和亏损承担中来,属于未经共有权利人许可侵害其权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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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陕05民终2011号

摘要1:【裁判摘要】管理人报酬问题不属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如管理人为了保障破产财产的整体生产使用效能、顺利变现和交付财产及办理过户等方面付出了合理的劳动,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在双方就管理人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关于管理人报酬问题不属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关于文天阁典当行应否支付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承担税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第十三条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本案中,如管理人为了保障破产财产的整体生产使用效能、顺利变现和交付财产及办理过户等方面付出了合理的劳动,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但在双方就管理人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应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故关于管理人报酬问题不属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本案不应涉及。至于文天阁典当行应否承担抵押物办理过户登记时的相关税费问题,亦属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本案亦不予涉及。原审法院将由审理破产案件人民法院确定的事项纳入普通民事案件进行审理,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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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闽民终73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规定“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故《款项分配表》中先扣除参与分配案件的诉讼费、执行费并无不当,百侨典当公司主张不能先予扣除相应案件诉讼费、执行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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