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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12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3120号
【裁判摘要】根据查明的事实,案涉当事人在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约定,物理研究所提供院内自有土地(石景山玉泉路19号乙大院,该土地为国家划拨用地),天泰公司提供资金共同修建科研配套综合楼;建成后将由天泰公司和科远公司共同经营或按照一定比例分配使用权。案涉配套综合楼竣工后,天泰公司得到配套综合楼B、C座的使用权,作为公寓经营。科远公司得到配套综合楼A座的使用权,作为酒店经营;首层、二层由天泰公司和科远公司按照7:3的比例分得使用权;地下一层车库由天泰公司和科远公司共同管理。一、二审判决认定物理研究所与天泰公司、科远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符合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的特征依据充分。由于物理研究所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无偿使用的划拨土地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并共同分享利益,改变了划拨土地的公益用途。一、二审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合作协议书》无效,适用法律正确。

摘要2:【解读】未经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为无效合同——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法院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7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371号
【裁判要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部门批准的,认定合同有效。
【裁判摘要】虽然原红花岗区粮食局使用的土地为划拨用地,但1994年5月原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为涉案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许可证》,1995年4月29日原遵义市人民政府作出了《16号批复》,同意将该土地划拨给红花岗区粮食局等四单位共同使用修建综合楼及职工宿舍。这表明使用该划拨土地修建房屋的行为已经获得了政府部门的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联合建房合同》、《联合建房协议》和《联合协议》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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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民申344号

摘要1:【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晋民申344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所有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由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3月10日签订的《商业写字楼工程合作建设暨租赁合同》,其主要内容是由申请人提供建设资金,被申请人提供建设用地,双方合作建设商业写字楼,该楼建成后,所有权归被申请人,由申请人整体承租经营使用,以租赁费抵消其垫支的建设投资款。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看,本案争议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的规定,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审判决认定长子县国营百货公司与长子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商业写字楼工程合作建设暨租赁合同》无效并判决驳回长子县福瑞达商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解读】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闽行终字第34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闽行终字第34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需进行补偿的,补偿对象是土地使用权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第三款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由此可见,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的范围也仅是土地使用权人的地上建筑物与其他附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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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8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038号
【裁判摘要】2006年11月29日,马某某通过司法协助执行程序取得内房权证城字第200603074号《房屋所有权证》。2012年11月27日,内黄县人民政府作出内政(2012)142号《关于收回吉林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收回了17550.33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中包括马某某名下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而本案中内黄县人民政府未对本案所涉的房屋进行任何补偿,故其作出《关于收回吉林通化富通工贸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中涉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属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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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76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豫法行终字第00176号
【裁判摘要】诉人于2002年4月28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公开拍卖竞得了许昌东方光色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在争议土地上的二十八间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2005年12月31日,许昌县人民政府依据许昌市公安局用地申请作出被诉批复,将许昌东方光色玻璃有限责任公司5449平方米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调整划拨给许昌市公安局作为行政办公用地使用,其中包括上诉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造成了房地分离的局面,致使上诉人拥有房屋但没有土地使用权,许昌市公安局拥有土地但不能实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相应补偿。许昌县人民政府作出被诉批复时,没有考虑争议土地上房屋产权已经发生变化的实际情况,将包括争议土地在内的全部土地划拨给许昌市公安局使用,不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上诉人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部分应当予以撤销。上诉人要求撤销被诉批复的部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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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合同条款性质和效力的判断

摘要1:案情:甲农场与乙公司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约定甲农场将某国有划拨地转让给乙公司,期限30年,转让价格1500元/亩,甲农场当日向县土地管理局提交的《土地转让证明书》,但是未办理登记手续,后该土地被登记在丙公司名下。一审判决转让无效,二审认为名为转让实为承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甲农场诉讼请求。
【要旨】合同有效说。一审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以及二审法院认为本案《土地转让协议书》名为转让,实为承包,但合同有效的认定均属认定事实错误。案涉《土地转让协议书》内合同条款表述清楚,有相应对价,且有甲农场于协议签订当日向县土地管理局提交的《土地转让证明书》为证,能够判定案涉合同为土地转让合同,且该合同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再审拟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甲农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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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7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76号
【裁判摘要1】在《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名称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结合《土地转让协议书》的具体条款内容综合分析,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的意思表示就是转让案涉土地而并非承包关系。
【裁判摘要2】本案中,岭门农场与陵港公司于1996年7月8日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后,岭门农场当天便向陵水县土地管理局出具《土地转让证明书》,载明:“现有我场顶风岭一块荒地(见协议书及红线图为准),土地面积约350亩,经农场领导讨论同意将此一土地转让给陵港石化供应有限公司使用,转让金已按合同约定付清,请给陵港民政福利石化供应有限公司,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之后,陵水县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2月26日向陵港公司颁发第8635号国土证。结合《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及本案具体案情来看,陵水县土地管理局向陵港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即相当于“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应视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案涉土地转让行为的批准。另外,虽然岭门农场对案涉土地在1996年转让时尚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但2003年11月10日已办理第00002号国土证,已经对《国有土地出让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予以完善。本案中,在陵水县土地管理局向陵港公司颁发第8635号国土证后,应视为案涉土地转让行为已经得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已办理完毕转让登记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物权已经转移并重新登记生效,即不仅案涉合同已合法有效履行,而且土地转让行为亦已完成,不存在是否需经相关部门审批而影响到合同效力的问题。......综合考量岭门农场与陵港公司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的整个过程,结合岭门农场出具的《土地转让证明书》、陵水县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2月26日向陵港公司颁发第8635号国土证、岭门农场于2003年11月10日已办理第00002号国土证等情况,可以认定《土地转让议书》是岭门农场与陵港公司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合同。

摘要2:【摘要】生效判决认定法律关系错误属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事由——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将案涉《土地转让协议书》认定为承包法律关系错误,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即该《土地转让协议书》是岭门农场与陵港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法律关系而非承包法律关系。因二审判决驳回岭门农场诉讼请求的裁判结果正确,故在对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部分进行纠正的基础上仍可予以维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4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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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5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59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08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47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07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2019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6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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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3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债务人财产的认定】;【非债务人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共有财产】;【执行回转财产】;【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对债务人财产原有保全的解除】;【对债务人财产保全的恢复】;【撤销行为追回的财产】;【程序转入下撤销行为的起算点】;【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撤销时的返还】;【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撤销的例外】;【债权人撤销权】;【有担保债务个别清偿行为撤销的例外】;【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基于执行行为的个别清偿】;【必要个别清偿的撤销排除】;【无效行为追回的财产】;【可撤销行为和无效行为产生的赔偿】;【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追收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审理】;【破产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执行】;【破产受理发后基于债务人财产诉讼的受理】;【非正常收入的追回】;【质物和留置物的取回和变价】;【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的行使时间】;【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的异议与诉讼】;【非债务人财产取回权行使的对待给付】;【需及时变现财产取回权的行使】;【违法转让构成善意取得时原财产权利人的权利行使】;【违法转让未构成善意取得时受让人的权利行使】;【占有物毁损、灭失时代偿性取回权的行使】;【占有物转让、毁损、灭失时管理人等的责任】;【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挑拣履行】;【出卖人破产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出卖人破产决定解除合同时出卖人追收权利的行使】;【买受人破产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买卖合同出卖人取回权的行使】;【买受人破产决定解除合同时出卖人破产取回权的行使】;【在途标的物取回权的行使】;【重整期间紧急取回权的行使】;【破产抵销权的行使】;【破产抵销的生效】;【未到期债务和不同种类品质债务的破产抵销】;【破产申请受理前民法抵销的无效】;【别除权人债权的抵销】;【抵销的禁止】;【破产受理后债务人衍生诉讼的管辖】;【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7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5年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1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5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摘要】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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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年1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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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汇总

摘要1:【目录】1.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出租人未取得权属证书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3.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5.承租人的租赁权能否排除法院执行?6.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为房屋租金三倍是否有效?7.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是否有效?8.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9.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10.租赁标的物单项验收合格但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11.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前,法院查封后能否转租?12.什么是分期履行“同一债务”?13.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重新装修,其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4.简法|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何承担?15.简法|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装饰装修残值能否按照双方约定的预期租赁期限摊销?16.危房租赁合同是否无效?17.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生效?18.简法|土地承租人对出租土地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19.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租赁合同是否无效?20.简法|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具备房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效要件?21.村民委员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2.当事人分别购买厂房建筑物和租赁建筑物土地,能否以“房地一体”原则为由拒不支付土地租金?23.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未返还租赁物应双倍支付租金是否有效?24.口头租赁合同是否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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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再转让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8年5月15日 [1997]法行字20号)
【摘要】关于你院请示对尚未依法取得房产权和划拨土地使用权而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已对你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闽常办〔1995〕综字037号《关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转让行为应如何定性问题的请示》作了答复。即:“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无论以何种方式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再转让的行为都构成非法转让土地,应适用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故不再另行答复,请你院据此执行。

摘要2

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的通知

摘要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试行)》一、基本要求1.依法受理2.规范审理3.发挥管理人作用4.维护债权人利益5.坚持新发展理念6.坚持市场化导向;二、破产申请的立案与受理(一)案件管辖1.地域管辖的认定2.破产申请涉地域管辖的处理3.级别管辖4.强制清算转破产的级别管辖5.集中管辖试点6.执行转破产案件的管辖7.关联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二)破产能力8.金融机构9. 上市公司10.外商投资企业11.合伙企业12.个人独资企业13.民办学校14.“三无”企业(三)破产原因15.破产原因的构成16.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认定17.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认定18.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认定19.重整原因(四)申请主体20.债务人21.债权人22.负有清算责任的人23.有关国家机关24.职工债权人(五)审查流程25.破产申请材料26.破产申请的立案27.受理审查要件28.债务人异议的审查29.债务人无法通知的处理30.受理审查监督31.受理审查期限32.适用简化程序的破产案件33.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审查34.强制清算转破产35.执行转破产36.破产申请的撤回(六)案号管理37.破产案件的案号38.受理裁定的案号39.不予受理裁定的案号(七)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40.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受理破产的裁定41.查封措施的解除及财产移送42.执行程序的中止与终结43.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中止与恢复44.有关债务人民事诉讼的管辖45.仲裁协议效力不受影响46.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专属管辖冲突的处理47.破产衍生诉讼集中管辖与级别管辖冲突的处理48.破产受理后债务人个案给付请求的处理;三、管理人1.管理人名册评定2.管理人管理3.指定管理人的一般规则4.区分情况指定管理人5.实质合并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6.管理人负责人的确定7.管理人的更换8.管理人印章9.管理人职责10.管理人报酬11.区分情况确定管理人报酬12.聘用中介机构协助履职13.追加分配时管理人的确定;四、债务人财产1.认定债务人财产的法律依据2.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3.对外投资4.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界定5.撤销权诉讼6.无偿转让财产的认定7.放弃债权的认定8.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认定9.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认定10.债务人的出资人未缴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处理

摘要2:(续)11.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12.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毁损灭失时代偿取回权的行使13.破产抵销权的行使14.破产抵销权的禁止15.危机期内抵销的认定16.破产抵销无效诉讼;五、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破产案件申请费3.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4.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5.管理人聘请其他中介机构或人员的费用6.破产前的清算费用7.资不抵费的处理8.共益债务的认定9.处置特定财产的费用10.破产成本控制11.破产费用保障;六、债权申报1.申报通知与公告2.申报登记3.未到期债权4.附期限、附条件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债权5.劳动债权6.社会保险费、税收债权等的申报7.债务人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报。8.债权审查。9.债权异议10.债权确认诉讼的主体11.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12.补充申报的处理;七、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1.临时债权额的赋予2.职工和工会的代表3.列席人员4.债权人会议主席5.债权人会议6.债权人会议议事规则7.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8.有财产担保债权人的表决限制9.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处理10.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11.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撤销12.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和职权13.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14.管理人实施财产处分行为的报告;八、重整、和解1.重整制度的适用价值2.重整价值的判断3.重整申请人4.申请上市公司重整5.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6.招募重整投资人7.重整计划的沟通协调8.重整计划的审查与批准9.重整计划的强制批准10.重整计划的效力11.重整计划的执行12.重整计划执行中的变更13.和解程序的启动14.和解协议草案15.自行和解的认可16.程序转换与限制;九、破产清算1.破产债权的主要类型2.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情形3. 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5.第三方垫付劳动债权6.人身损害赔偿金7.不当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关联债权8.担保权人权利的行使与限制9.破产财产处置10.特殊情况下破产程序的终结;十、法律责任1.债务人有关负责人的责任2.不列席会议及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任3.不提交相关资料与物品的责任4.债务人有关人员擅自离开住所地的责任5.管理人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的责任6.管理人未依法行使破产撤销权。7.管理人或相关人员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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