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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摘要1: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新版)

摘要2:前言
1948年世界医学会《日内瓦宣言》:“吾必本良心与尊严而行医”、“吾最关心者,为病人之健康”!
近年来,由于医疗技术含量越来越高,现代化医疗技术哪怕是轻微的医疗差错都将带来致命损害,加上医院医疗管理的不到位以及个别医生素质和医德的缺失,医疗事故和医疗侵权纠纷大量发生,导致社会转型期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由于医疗行为本身高度的危险性和专业性,成为医疗机构逃避医疗责任的“免赔牌”,普通患者由于缺乏医学知识根本无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患者及其亲属一旦遭遇医疗纠纷,如何索赔方能获得应有的赔偿,成为困扰患方的难题,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陈其象律师撰写的《医疗纠纷维权手册》在网站发表后,接到全国各地患者的大量咨询电话,医疗损害触目惊心!患者本深受疾病折磨,却再度遭受医疗损害,其境遇十分凄惨!为更好地指导患者解决医疗纠纷,维护医疗损害赔偿的公平、正义解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最新规定,特推出新版《医疗纠纷维权手册》。本手册将帮助您了解医疗纠纷,掌握医疗纠纷解决的法律技巧,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不仅涉及十分专业的医学知识,而且涉及到医疗差错和因果关系鉴定以及举证责任的运用技巧等问题,是十分专业的诉讼领域。因此,患者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帮助指导下寻求司法保护,才能最大程度地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祝愿所有人都安康,祈求医疗损害不再发生!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摘要1: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是指因医疗机构的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构成医疗事故(严重医疗过错)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或者未构成医疗事故的非医疗事故(一般医疗过错)的其他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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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解决途径

摘要1医疗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

摘要2:无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摘要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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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起诉

摘要1: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当事人有权选择提起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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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失效】

摘要1: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2:【备注】注:本篇法规已被: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质量安全事件报告暂行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1年4月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医疗事故案件不应判给经济补偿问题的批复(1964年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法院在处理医疗事故案件时,不宜判决医疗部门给予经济补偿。但对患者因医疗事故而死亡或残废,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以采取其他救济办法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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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新荣诉天津市第二医学院附属医院医疗事故赔偿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1992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和《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处理医疗事故赔偿案件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侵害他人身体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你院应当依照《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天津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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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摘要1:【摘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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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2000年10月23日)
【摘要】
  1、发生医疗纠纷的医患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向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只要符合鉴定的受理条件,即应当受理。
  2、行政复议的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办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4〕第278号 2004年8月19日)
【摘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患方向医疗机构提出要求解决医疗纠纷,可以认定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时间可以从其向医疗机构提出解决要求的时间起算。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发〔2005〕496号)
【摘要】
  一、由于医疗机构的医疗过失导致产妇和新生儿两个损害后果的,对两个损害后果分别进行鉴定、定级。
  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或者拖延尸检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事故责任;如果患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由患方自行承担后果。
  三、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如果医患双方均无证据否定所提交的病历资料的真实性,则该病历资料应当作为鉴定依据。
  四、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按照我部《关于医疗机构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应承担的责任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28号)执行;患方不配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造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无法进行的,按放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处理。
· 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函〔2009〕54号)
【摘要】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医学会对卫生行政部门移交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终止鉴定决定时,应向卫生行政部门说明终止鉴定的原因。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进行审核。
  二、对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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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摘要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7月19日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  卫生部令第30号公布)

摘要2:无

福建《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
【目录】1、问: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应如何确定?2、问:如何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有关“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的规定?3、问: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依法种植的或者自然生长的植物危及电力设施安全,造成人身损害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4、问:当事人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主持下达成的有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协议,是否具有约束力?5、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在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认定雇员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6、问:机动车在出租、承包或者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主体?7、问: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由谁承担赔偿责任?8、问:被盗窃的机动车肇事后致人损害的,车辆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9、问:机动车交由他人保管、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责任?10、问:2006年7月1日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之前,保险公司与机动车一方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是属于何性质的险种?是否可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有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规定?11、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何确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12、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中的“第三者”,具体指哪些人?13、问: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施行后,机动车一方没有根据该条例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如何处理?14、问: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还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摘要2:【目录】15、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这里的“医疗事故发生地、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的相关标准,是指市、县一级标准还是省一级标准?16、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人员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的,其所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是否能作为定案的依据?17、问: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构成工伤,获工伤赔偿后,是否可再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8、问:居住在城镇的农村居民,是按农村居民还是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19、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如果受害人为外国居民,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均收入高于我国居民的人均收入,因此要求按国外的标准赔偿,人民法院是否予以支持?20、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受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请求侵权人支付死亡赔偿金。这里所指的“近亲属”范围应如何确定?如近亲属请求分割死亡赔偿金的,应如何确定具体份额?21、问:因侵权行为导致受害人成为植物人的,受害人是否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2、问:审判实践中,具体如何把握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的复函(1990年6月4日 (1990)民他字第15号
【摘要】
  一、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部队向地方开放的医疗单位,在医治地方伤病员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当事人起诉要求医疗单位赔偿经济损失的,应按照我院1989年10月10日法(行)函<1989>63号复函的规定精神,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军事法院无管辖权。
  二、你院请示的黄理权诉武警河池支队医疗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由河池市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代替)

医疗事故

摘要1:【医疗事故罪】【刑法第33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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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

摘要1:[第262号]王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在未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村卫生室工作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应如何定性
【裁判要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行医致人死亡的,不构成非法行医罪或者医疗事故罪,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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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09号

摘要1:——准确认定会诊行为影响医疗事故责任承担
【裁判要点】医师外出会诊应当以邀请医疗机构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的书面邀请函或二者之间签订的书面会诊合同为依据。未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且未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会诊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当对受邀医师的医疗过错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规则】对于原告主张返还的红包费5000元,因不属于民事诉讼解决范围,本院不作处理。
【案件索引】一审: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509号(2013年12月17日)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5年6月14日 (1995)行他字第6号)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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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当事人以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答复(1997年10月16日)
【摘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已作出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最终鉴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争议拒绝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以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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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

摘要1: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对法医类鉴定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关系问题的意见(法工委复字〔2005〕29号)
【摘要】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法医类鉴定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方式与一般的法医类鉴定有很大区别,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内容也不都属于法医类鉴定。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涉及的有关问题,如尸检、伤残鉴定等,属于法医类鉴定范围。对此类鉴定事项,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由已列入鉴定人名册的法医参加鉴定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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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13起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典型案例之一:唐某与程某房屋买卖纠纷抗诉案;二:许某与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三:张某与徐某、肖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抗诉案;四:夏某某等与朱某某、李某某等交通肇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抗诉案;五:刘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六:刘某等诉广州某贸易公司财产租赁合同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七:芜湖某投资公司诉杨某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案;八:张某等诉颜某彬民间借贷纠纷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九:吴某等申请支付令虚假诉讼监督系列案;十:毛某挪用执行款物执行监督案;十一:冯某申请执行监督案;十二:某集团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十三:某医院申请执行监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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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应当予以受理

摘要1:【要旨】妇幼保健院在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纠纷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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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6民终2821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2)闽06民终2821号
【裁判摘要】医疗事故等级对应相应伤残等级已不再适用,医学会鉴定医疗事故不构成伤残等级与司法鉴定意见认定伤残等级不存在矛盾——关于戴××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问题|漳浦县健民医院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戴××构成十级伤残的异议理由是与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系四级医疗事故矛盾,该异议理由不能成立,理由是: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行政机关解决医患纠纷的依据,与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并不矛盾,当事人有选择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途径的权利;2.在鉴定医疗机构过错及其参与度方面,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都可以接受法院委托进行鉴定。漳州市医学会鉴定医方承担完全责任,已明确了漳浦县健民医院应对造成戴××的损害承担全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异议,应予采信。漳州市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构不成伤残等级,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是2002年9月1日施行的,本案中鉴定机构适用的《人体损伤致死程度分级》是2017年1月1日施行的,两者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显然不同,不具有可比性,并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残疾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期限为30年并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费计算,与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典》及相关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和计算标准均不同,故漳浦县健民医院关于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戴××构成十级伤残与医学会鉴定案涉病例系四级医疗事故矛盾的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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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56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