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反垄断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

摘要1: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公布)
二、对《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4号公布)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三条第一款中的“(价格垄断行为除外)”。
(二)将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六项、第十八条中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将第十四条、第十七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反垄断执法机构”。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规定》”修改为“《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
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规定所称反垄断执法机构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特制定《反价格垄断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废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决定废止《反价格垄断规定》等2件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等2件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决定废止《反价格垄断规定》等2件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等2件规范性文件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8号)
  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执法职责已从国家发展改革委划入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于2019年6月26日公布了《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定》、《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制度衔接,现决定废止《反价格垄断规定》等2件规章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反价格垄断执法授权的决定》等2件规范性文件。
  本决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25号)

摘要2:【目录】一、完善市场主体司法保护机制,进一步增强微观主体活力1.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2.完善市场主体司法裁判规则体系。3.推动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4.加强中小股东司法保护。5.健全市场主体司法救治退出机制。二、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夯实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制度基础
6.健全以公平公正为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7.依法惩治各类侵犯产权行为。8.服务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9.公正审理土地征收征用案件。10.加强自然资源的产权保护。11.服务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三、保障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12.尊重合同自愿和契约精神。13.促进金融和民间资本为实体经济服务。14.依法认定新型担保的法律效力。15.依法妥善审理互联网交易纠纷案件。16.依法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四、维护社会诚信与市场秩序,营造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17.依法支持和服务“放管服”改革。18.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审判工作。19.规范金融市场投融资秩序。20.加强“逃废债”清理惩戒机制建设。五、强化民生司法保障,实现更高水平的公平正义21.为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22.推动完善更加公平的社会保障体系。23.加强数据权利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24.依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25.规范完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六、健全涉外司法保障机制,推动建设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全面开放26.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构建涉外司法保障新机制。27.加快推动涉外民商事审判制度机制建设。28.加强涉自贸试验区、自由贸易港的司法保障。七、以一站式多元解纷为切入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更加适应市场经济需求、便捷高效的矛盾纠纷化解机制29.深化民事、行政诉讼繁简分流改革。30.全面提升一站式多元解纷的质量和水平。31.以深化诉源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融合互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850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850号
【裁判摘要1】本案中,佩洛仕公司作为一审原告提出租赁合同纠纷和垄断纠纷诉讼,同时一审被告昆明家乐福公司提出反诉,本诉和反诉依据的基本事实均为案涉《租赁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从节约司法成本,避免当事人诉累的角度出发,一审法院合并审理并无不当,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摘要2】约定租赁用途是否构成垄断协议——《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协议,是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2013年12月17日,佩洛仕公司和昆明家乐福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金等事项。《租赁合同》附件一中约定,租赁用途仅限“佩洛仕"系列玉石、宝石、珠宝的销售。从合同约定看,双方不具有竞争关系,是租赁关系,商铺租赁用途约定并未达到排除、限制竞争的目的。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附件一约定商铺租赁用途仅限“佩洛仕"系列玉石、宝石、珠宝的销售,佩洛仕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承认黄金饰品、K金首饰及镶嵌的珠宝首饰不属于玉石、宝石或珠宝。佩洛仕公司提交的“家乐福公司简介"、经营范围信息及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昆明家乐福公司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租赁合同》不属于垄断协议。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2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924号
【裁判摘要】人民法院是否应受理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首先,反垄断法和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同。......其次,涉案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当然排除人民法院的管辖权。......在因合同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中,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缔结的合同仅是垄断行为人实施垄断行为的载体或者工具,合同中涉及垄断的部分才是侵权行为的本源和侵害发生的根源,对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因合同的签订、履行引发的垄断纠纷所涉及的内容和审理对象,远远超出了受害人与垄断行为人之间约定的仲裁条款所涵盖的范围。如前所述,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在垄断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纠纷的当然和绝对依据。再次,鑫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人民法院立案条件。......故,鑫牛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最后,本案诉讼应当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

摘要2:【解读】鑫牛公司起诉请求为:1.确认其与林甸伊利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为垄断协议,认定该协议无效;2.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团公司赔偿因实施垄断行为给鑫牛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40万元。3.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团公司赔偿鑫牛公司因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支出调查费、律师代理费等损失;4.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内蒙古伊利公司对第2、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林甸伊利公司、齐齐哈尔伊利公司及伊利集团公司负担诉讼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

摘要1:——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裁判要旨】鉴于垄断协议的认定与处理完全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在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6号
【摘要】当事人之间仲裁条款不能否定法院对反垄断纠纷具有管辖权——对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和处理,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和民事诉讼两种方式,并未明确规定仲裁的方式。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就是说,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或者说包含有不属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因素,且一方当事人已经寻求司法解决其纠纷的,人民法院通常具有管辖权。本案中,汇力公司提起的是垄断民事纠纷而非合同纠纷。虽然壳牌公司和汇力公司在经销商协议中约定了争议解决的仲裁条款,但反垄断法具有明显的公法性质,是否构成垄断的认定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使本案争议不再限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不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可仲裁范围。垄断民事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二条规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当事人之间的仲裁条款不能否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
【裁判观点】在纵向垄断协议的认定超出了合同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且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垄断纠纷可以通过仲裁途径解决的情况下,本案当事人在经销商协议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不能成为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纵向垄断协议纠纷的当然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增加部分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法〔2019〕261号)
【摘要】一、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一)在第10“农业行政管理”第(3)“其他(农业)”项下增加11类子案由:(1)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无效行政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更名行政纠纷(4)植物新品种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5)植物新品种权实施植物新品种强制许可使用费纠纷(6)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复议(7)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裁决(8)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理(9)植物新品种权行政处罚(10)植物新品种权行政赔偿(11)植物新品种权其他行政行为(二)在第16“专利行政管理”部分增加14类子案由:(1)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3)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4)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5)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6)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7)发明专利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8)实用新型专利权强制许可行政纠纷(9)专利行政复议(10)专利行政裁决(11)专利行政处理(12)专利行政处罚(13)专利行政赔偿(14)专利其他行政行为(三)在第42“其他行政管理”部分增加10个子案由:(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撤销行政纠纷(3)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行政纠纷(4)使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报酬行政纠纷(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复议(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裁决(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处理(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处罚(9)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赔偿(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其他行政纠纷。
二、涉及垄断的行政案件 在第42“其他行政管理”部分增加7个子案由:(1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12)反垄断行政复议(13)反垄断行政裁决(14)反垄断行政处理(15)反垄断行政处罚(16)反垄断行政赔偿(17)反垄断其他行政行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9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3〕230号)
▶指导性案例217号:慈溪市博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永康市联某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涉电子商务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责令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
2.被诉侵权人因涉嫌侵害专利权被采取断开链接或者暂停服务等措施后,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但相关专利确权行政诉讼尚未终结期间,被诉侵权人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以恢复链接或者服务,其初步证明或者合理说明,不予恢复将导致其遭受市场竞争优势、商业机会严重丧失等无法弥补的损害,采取恢复链接或者服务的行为保全措施对权利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不会超过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诉侵权人造成的损害,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人民法院采取前述行为保全措施,可以责令被诉侵权人在本案判决生效前不得提取其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收款账户中一定数额款项作为担保。提供担保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权利人的赔偿请求额、采取保全措施错误可能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采取保全措施后被诉侵权人的可得利益等情况合理确定。担保金可以采取固定担保金加动态担保金的方式。
▶指导性案例218号:苏州赛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裕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的目的在于确定保护对象,而非公开设计内容。公开布图设计内容并非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条件。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根据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布图设计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对于无法从复制件或者图样识别的布图设计内容,可以依据与复制件或者图样具有一致性的样品确定。
3.取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登记的布图设计内容具有独创性,权利人仍应当对其主张权利的布图设计的独创性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说明。被诉侵权人不能提供充分反证推翻该解释或者说明的,可以认定有关布图设计具备独创性。
▶指导性案例219号:广州天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诉安徽纽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点
1.判断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并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可以综合考量被诉侵权人是否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摘要2:(续)、是否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复侵权、诉讼中是否存在举证妨碍行为,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者侵权获利数额、侵权规模、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
2.行为人明知其行为构成侵权,已实际实施侵权行为且构成其主营业务的,可以认定为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对于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长期、大规模实施侵权行为的,可以依法从高乃至顶格适用惩罚性赔偿倍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指导性案例220号:嘉兴市中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有限公司诉王某集团有限公司、宁波王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裁判要点
1.权利人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非法获取了完整的产品工艺流程、成套生产设备资料等技术秘密且已实际生产出相同产品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全部技术秘密,但被诉侵权人提供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2.被诉侵权人构成故意侵害技术秘密的,人民法院可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销售利润难以确定的,可以依据权利人相关产品销售价格及销售利润率乘以被诉侵权人相关产品销售数量为基础,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裁判要点: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指导性案例222号:广州德某水产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宇某水产科技有限公司、南某水产研究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裁判要点:登记的专利权人在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负有善意维护专利权效力的义务,因其过错致使专利权终止、无效或者丧失,损害真正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构成对真正权利人财产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指导性案例223号:张某龙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裁判要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具有不确定性,不应作为确定管辖的依据。在确定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时,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指导性案例224号:某

指导性案例221号:张某勋诉宜宾恒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市吴某建材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垄断纠纷案

摘要1:【裁判要点】任何人均不能因其违法行为而获益。横向垄断协议明显属于违法行为,参与横向垄断协议的经营者以参与该协议的其他经营者为被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请求赔偿其参与和履行协议期间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摘要2

行政复议前置

摘要1:行政复议前置(《行政复议法》第23条);复议前置诉讼衔接(《行政复议法》第34条)
行政复议前置(复议前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摘要2: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规定——(1)《行政复议法》第14条(对省级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复议前置)、第30条第1款(行政确权复议前置);(2)《集会游行示威法》第31条规定;(3)《外汇管理条例》第51条规定;(4)《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31条规定;(5)《军品出口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6)《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7)《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20条规定;(8)《外国人来华登山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9)《广告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10)《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1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15条规定;(12)《商标法》第34条、第35条第3款、第44条、第45条、第54条规定;(13)《专利法》第41条规定;(14)《电影产业促进法》第58条规定;(15)《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规定;(16)《海关法》第64条规定;(17)《反垄断法》第65条第1款规定;(18)《宗教事务条例》第75条规定。

 共43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