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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89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占有改定买受人双方协商一致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有权排除执行——鑫通矿业与小贷公司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20万吨铁多金属矿石交割单》约定的所有权转移不是通常所说的标的物的实际控制发生移转,即由交付的一方移转给另一方,由另一方实际控制,上述合同约定的方式是不转移矿石的占有,由于并没有实质上移转占有,小贷公司并没有现实地占有矿石,并未形成物权法上所言的物权变动的外观,所以这种方式是否能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果?换言之,这种方式能否认定案涉矿石的所有权已经从鑫通公司转移给了小贷公司,小贷公司是这批矿石的所有权人?上诉人认为不能,被上诉人认为能。本院认为,上述合同的约定应当认定为这批矿石的所有权已经从鑫通矿业转移给了小贷公司,理由是:《物权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就是学理上所谓的占有改定。通过占有改定,不仅简化了交付的程序、降低了交易费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据此,案涉矿石的所有权自上述约定生效时从鑫通矿业转移到了小贷公司。本院认为,占有改定主要是合同法上的一种交付方法,当事人之间如何约定、产生何种关系,完全可以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来解决。另外,合同法上关于交付的规定是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以,鑫通公司与小贷公司完全可以在上述合同中约定通过占有改定的方式进行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七条就是《物权法》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的“法律另有规定”。需要指出的是,正是由于占有改定没有发生实际占有的移转,而第三人很难知道当事人之间发生了占有改定关系,因此,如果转让人将财产转让给某一受让人之后,又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有可能会善意取得该财产。例如,假设鑫通公司在签订上述协议后,又与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签订矿石购销合同,将这批矿石卖给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该分行的行为如果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关于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这批矿石的所有权就属于该分行。当然,本案中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是因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受理法院查封案涉矿石,交通银行青海省分行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不能取得案涉矿石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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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最高法执监84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执行依据错误应适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本案执行依据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中,第二判项载明:“曲慧名下金州区光明街道文润金宸××号×单元××层×号房产(即涉案房产)依法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故涉案房产系刑事判决认定的赃物,王××主张该涉案房产系其善意取得而非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实质上并不是对执行过程中有关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是对执行依据,即对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的相关判项提出异议,该异议不属于执行程序应当审查的范围,辽宁高院(2017)辽执复301号执行裁定撤销大连中院(2017)辽02执异38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属于赃款赃物认定错误或者应予认定而未认定,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可以通过裁定补正的,执行机构应当将异议材料移送刑事审判部门处理;无法通过裁定补正的,应当告知异议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根据该规定,王××如认为大连中院(2016)辽02刑初17号刑事判决存在赃物认定错误的情况,可对该判决申请再审,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解决。
【裁判摘要2】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视为撤诉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至于王××提出复议申请人苗××经辽宁高院传唤未到庭参加复议听证,应按自动撤回复议申请处理的问题。民诉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对于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复议案件是否可参照上述规定,目前并无法律规定,而且,根据上述规定,当出现规定列明的情形时,是否按撤诉、撤回上诉处理亦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断。故王春丽此项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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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

摘要1:辽宁省高院关于印发全省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辽高法[2009]220号)
【目录】一、物权、担保法律有关适用问题1、关于物权法与担保法的衔接;2、关于形式抵押权的期间;3、关于抵押合同成立、生效、有效和抵押权的设立;4、关于担保法第二章保证部分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其他担保方式;5、关于独立担保的适用范围;6、抵押权人对灭失的抵押物的补偿物能否享有优先受偿权;7、关于物权法实施前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所有权分别抵押的效力认定;8、或然债务的债务人行使追偿权问题;9、关于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二、公司法律有关适用问题10、关于股东资格认定(被《公司法解释三》修改);11、关于股东知情权;12、关于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股东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13、股东派生诉讼的诉讼时效和利益归属;14、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个体工商户的责任承担;三、合同法有关适用问题15、诉讼中法定抵消权的行使;16、违约金的衡量标准;17、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18、合同被确认无效或撤销、解除后,如何处理;19、合同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的把握;20、合同约定签字并盖章后生效的问题;21、当事人以借条、还款承诺、欠条提起诉讼案件的处理原则;22、民间借贷的利率如何保护;23、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复利应否保护;24、关于表见代理;25、代为履行于债务承担;26、矿业权转让的相关问题;27、保险费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条件;28、财产保险合同保险费的交付作为保险责任期间开始条件;29、保险人虽未收取保险费,但已开据了保险费收据的责任承担;30、在保险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不被追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范围;31、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权利的起始时间;32、财产保险的理赔原则;四、诉讼程序法律有关适用问题33、关于诉讼权利可否协议放弃;34、合同约定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为实现债权的方式,债权人可否选择诉讼方式;35、关于一事再诉的认定;36、关于发回重审案件是否需要重新举证;37、对管辖异议裁定立案再审的案件可否中止实体审理;38、关于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事实无须举证的把握;39、关于举证期限的新规定;40、关于逾期提交证据对方不予质证的处理;41、关于释明权的适用;42、以公民身份进行民商事诉讼代理谋取经济利益的司法认定;

摘要2:(续)43、破产受理后的诉讼主体与案件审理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皖08民初29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权人对该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三款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宿松县上岛咖啡店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是经过与陈××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授权取得,而陈××虽不是“上岛及图”注册商标权人,但其于2006年12月22日与商标权人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已经约定陈××在该商标消亡之前均有权授权第三人在约定的区域内使用。被告与陈××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虽已超过国家工商备案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许可期限,但该期限应属管理部门登记的期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应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当该期限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不一致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予以认定。被告从陈××处获得涉案商标的许可使用权,应属善意取得,且陈××的许可使用经国家商标局备案,原告未举证证明其许可使用经商标局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上海上岛咖啡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及陈××所签订的《“上岛及图”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确认书》及陈××的《授权确认书》,签订的时间系2013年1月15日,但在确认书中将时间追溯至2007年6月7日起。该约定的内容显然对被告不公平,该确认书不得对抗本案被告。故被告在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内的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自许可使用合同期限届满后,即自2016年1月1日起,被告使用上岛及图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侵权。至2016年4月6日原告起诉,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岛及图”注册商标,且发生在原告享有独占许可的期限及区域内,显已构成侵害商标专用权。现原告请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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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293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判断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本案房屋转移登记的时间是2000年11月,当时有效的规定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芮城县政府作出被诉撤销决定的时间是2015年6月,此时《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已废止,《房屋登记办法》已施行。二审法院依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判断刘××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是否符合当时的规定,芮城县政府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判断刘××的房屋转移登记是否符合撤销的条件,适用法律均无不当。《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行政机关具有自我纠错的机能。芮城县政府根据查明的情况,认定刘××以隐瞒真实情况的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从而依职权撤销其房屋转移登记,符合上述规章的规定。
【裁判摘要2】行政事实行为不能成为撤销判决对象——《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主要是针对违法的事实行为。所谓事实行为,是与法律行为相对的概念,是指一切并非以发生法律效果为目的,而以发生事实效果为目的的行政措施。事实行为不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创设、变更或消灭的法律效果,因而不能成为撤销判决的对象,在其违法时只能适用确认判决。该项所规定的确认违法判决,还适用于在作出判决前行政行为已经了结,亦即已经执行完毕而无恢复原状可能或因其他事由而消灭的情形。因为该行政行为已无可撤销之效力,只能判决确认违法。而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是芮城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刘××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决定以及运城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均系法律行为。一审法院以“本案涉及的房屋已被全部拆除,芮城县政府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为由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混淆了撤销判决的对象。二审法院予以纠正,并无不妥。

摘要2:【解读】本案中,被诉行政行为是芮城县政府作出的撤销再审申请人刘××房屋转移登记的行政决定以及运城市政府作出的维持上述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再3号

摘要1:【裁判摘要】虽为土地登记案件,但因土地与房屋均属于不动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均以登记作为发生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土地登记与房屋登记的法律后果相同,故当事人主张善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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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0)最高法行赔申100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给原告造成损害,房屋登记机构未尽合理审慎职责的,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及其在损害发生中所起作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蒙××因向案外人文××借款50000元,将涉案房屋抵押给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因该房屋被东方市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文××提出执行异议,东方市人民法院曾作出(2001)东法执裁字第16号民事裁定,但之后该裁定已被撤销。文××向东方市政府申请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时提供已被撤销的(2001)东法执裁字第16号民事裁定作为其申请颁证的材料,属于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房屋登记的情形。东方市政府向文某英颁发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04××07号房权证)时亦未尽到合理审慎的审查职责,致使该颁证行为被另案生效判决确认违法。案外人李某成基于文某英持有04××07号房权证的合理信赖向其购买涉案房屋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另案生效判决已确认李某成属于善意取得。文某英以借款过户为由提供虚假材料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是导致蒙××财产损失的主要原因,应对蒙××的财产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东方市政府未尽合理审慎职责,违法颁证行为客观上为李某成购买涉案房屋增加了内心确信,是造成蒙××财产损失的另一原因,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东方市政府在颁发04××07号房权证过程中的过错程度及在损害发生中所起的作用,酌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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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扬广商初字第0117号;(2012)扬商终字第0121号

摘要1:——失票人无权要求票据善意受让人返还票据
【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案号】(2012)扬广商初字第0117号;(2012)扬商终字第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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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371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失票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向法院说明曾经持有票据及丧失票据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失票人一是在票据丧失以前最后持有票据的人;二是能够举证证明失票原因的人。而对最后持票人的涵义,应作宽泛解释,即不仅包括姓名或名称已被记载于票面上的权利人,而且包括基于票据权利人意思委托占有的保管人、代收款项人等,以及通过直接交付方式受让票据的人。票据受让人如能证明自己最后合法占有票据,亦可成为适格的票据权利人。本案中,广裕配件厂主张存在遗失票据的事实,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明。从案涉票据的背书内容来看,广裕配件厂从张家港中集圣达因低温装备有限公司处取得票据,但此仅能证明广裕配件厂曾合法持有票据,不能当然认定其系票据的最后合法持票人。即使广裕配件厂遗失票据,在其失票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即失去票据权利,其失票受损的权利可向拾得或盗得等以恶意方式取得票据的人主张权利,而不应要求正当持票人返还,否则有违票据的流通性原则。综上,恒美纺织公司所举证据能证明其系通过支付对价方式且系在公示催告及承兑到期日前从其前手合法取得案涉汇票,广裕配件厂未能举证证明恒美纺织公司系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的手段,或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故恒美纺织公司系诉争票据的合法持票人,依法享有票据权益,广裕配件厂要求恒美纺织公司返还其合法取得的票据及项下款项依据不足,二审法院驳回其诉请的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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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京73民终140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审查该商标标志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涉案作品中文部分“龙小弟”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涉案作品中文部分“龙小弟”,虽然三个字主要为汉字笔画书写,结构较为简单,表达空间有限,但作者经过美术设计,对三个字进行抽象变形,用“龙”字的龙尾和“弟”字的龙角体现了龙的特征,且表现了作品的亲和力,系作者经过思考的、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与公共领域的内容相比,亦具有一定程度的创造性。因此,涉案作品中文部分“龙小弟”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当受到保护。......且我国著作权法和商标法均未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万桥公司在注册商标交易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审查该商标标志本身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主观上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一审判决认定万桥公司侵犯了爱龙公司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并承担侵权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万桥公司的相关上诉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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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云民再29号

摘要1:【裁判摘要】综上所述,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弥勒农商行在2014年8月25日签订《抵押合同》及2014年9月3日设定抵押登记时,已经到登记机关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进行了核实,且无重大过失,其不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应当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之规定认定其在办理抵押登记时为善意。基于物权的公示公信和维护交易安全的基本原则,如果由善意抵押权人对抵押人的恶意买单显失公平,中浩公司构成拒执罪本身不影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适用。原判认定主借款合同及两个抵押合同有效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但是原判撤销银行对中浩公司提供抵押房产的优先受偿权不当,上诉人构成善意取得的上诉理由成立,应当予以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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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回转被执行人是原申请执行人还是取得财产案外人?

摘要1:解读:执行回转被执行人应为在原执行程序中取得财产的申请执行人,而非取得财产的案外人。
【注释1】第三人经由法院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是否执行回转?|第三人通过拍卖、变卖程序取得财产不适用执行回转(参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参考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第三人通过法院变卖程序取得的财产能否执行回转及相关法律问题的请示复函》《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原执行裁定被撤消后能否对第三人从债权人处买受的财产进行回转的请示的答复》;——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最高法执监21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粤执监92号
【注释2】执行回转范围包括哪些?是否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费用?——(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第1款规定,执行回转范围包括原审申请执行人已取得财产及其孳息;(2)执行回转范围不包括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中因司法拍卖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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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已查封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查封具有相对效力,已查封房屋租赁合同不因此无效,只是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2)法院不能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财产为由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3)申请执行人呢可以申请法院解除第三人对房屋占有或者排除妨害。
【注释】我国立法经历了查封效力范围从绝对无效到相对效力的转变。
(1)绝对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转卖人民法院查封房屋行为无效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被转卖是否保护善意取得人利益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1条
(2)相对无效(即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查扣冻规定》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以被执行人擅自出租查封房产为由认定该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租赁合同的请示与答复》明确“......被执行人擅自处分查封物,与第三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并不当然无效,只是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第三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查封物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其占有,但不应当在裁定中直接宣布租赁合同无效或者解除租赁合同,而仅应指出租赁合同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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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追缴违法所得和退赔能否执行被执行人合法财产?

摘要1:解读:(1)追缴违法所得应当收归国有上缴国库——应以原物为追缴对象,在无法找到或者价值灭失的情况下不应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等值合法财产;(2)违法所得系应退还给被害人——在无法找到或者价值灭失的情况下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合法财产赔偿给被害人(责令退赔包括有原物返还原物和原物灭失应当折价赔偿,执行标的可以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不限于赃款赃物本身)。
【理解与适用】责令退赔既有“退”也有“赔”,相关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分支将其犯罪所得原物退还给被害人,在犯罪分子已经将赃款赃物用掉、毁坏或挥霍的情况下,责令其按照赃款赃物的等额价款或者相同种类物赔偿被害人。——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15~16页。

摘要2:【注解1】责令退赔执行标的是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而不限于赃款赃物本身。——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粤执复56、57号
【注解2】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参考案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监170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执复4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粤执监170号

摘要1:【裁判摘要】在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执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范围是否限定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依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包括收益,均应予以追缴。但在违法犯罪所得的财产查无下落等情形时,能否追缴罪犯其他的等值财产,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8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的法发〔2018〕1号《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9条及2019年4月9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第19条均规定,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无法找到、被他人善意取得、价值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上述规定,体现了任何人不能从违法犯罪中获得利益的基本原则。因此,在刑事裁判追缴违法所得的执行程序中,应当首先对违法所得财产予以执行追缴;如果被执行人违法所得的财产无法找到、价值灭失、被他人善意取得或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等值等额财产。本案依生效的刑事裁判应追缴邬××1、邬××2两人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违法所得5033600元,执行法院经查无违法所得的款项时,可以在违法所得的限额内依法执行邬××其他等值财产。因此,执行法院对邬××名下的涉案房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既未超出生效刑事裁判范围,也无违法不当之处。申诉人虽已证实涉案房产并非被执行人违法犯罪所得,但以此为由主张不得对涉案房产执行追缴,理由不能成立。

摘要2

 共195条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