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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

摘要1:可以被收养人的未成年人范围:(1)丧失父母的孤儿;(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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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确定法院指定监护人顺序?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14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应当按照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确定的顺序进行。//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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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起诉监护人应当适用普通程序还是特别程序审理?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20条之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27条、第28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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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诉某网络公司、某教育中心名誉权、隐私权纠纷案

摘要1:【裁判结果】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刊载网络信息时,应特别注意对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某网络公司旗下的某网站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转载《探访北京戒网瘾学校》相关内容的照片和文章中,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使用未成年人付某某的正面全身照且对其面部图像未进行模糊处理。两张照片均可清晰的辨认出是付某某本人,并配有“一名上网成瘾的女孩”和“这名女孩到这里戒瘾”等文字,侵犯了未成年人隐私权。因某网络公司在国内的影响力,该组照片和文章被大量点击和转载,造成了付某某名誉权受到侵害的事实。依据民法有关规定,判决某网络公司在其某网站上发布向付某某赔礼道歉声明,赔偿付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公证费二千五百元、律师费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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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21)最高法行申2117号
【裁判摘要】户口迁入农村不等于取得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身份|户口虽迁入农村,但未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或与该组织未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织所有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的,仍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案中,金××之母蔡××系陈家坪组村民,金××2008年出生时随父亲金××1将户籍登记在安徽省定远县,2017年6月以未成年人投靠其母的名义将户口迁入陈家坪组。2018年8月望城区政府决定征收陈家坪组土地,2018年11月金××之母所在的家庭户签订了拆迁腾地补偿合同,金××未被列入安置补偿对象。金××以其属于陈家坪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望城区政府、望城分局对其进行补偿安置,但未提交陈家坪组通过民主议定程序接纳其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据。一、二审法院以金××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陈家坪组建立起相对稳定的生产生活联系或依赖该组土地作为其生活基本保障为由,未支持其要求补偿安置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摘要2:金某1、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湘行终462号
【摘要】认定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从我国集体经济组织所具有的自然共同体特征出发,以成员权理论为基础,以是否依法登记所在地常住户口作为形式要件,以是否实际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为实质要件,考虑是否需要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作为生存保障及是否在其他组织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因素,一并进行综合判断。金某1出生时并未落户在望城区,其于2017年6月5日以夫妻投靠子女随迁的方式随母落户。铜官街道办事处与蔡××签订房屋协议拆迁腾地补偿合同时,金某1在房屋所在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拥有相关生产资料,与集体经济组织未形成作为成员应该具备的权利义务关系。金某1在本案中提出望城区政府、望城区自规局对其安置的请求,应予驳回。

上海首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1:2021年3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正式施行,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与2012年刑诉法解释规定的“不予受理”相比,增加了“一般”二字,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开辟了空间。
本案成为新刑诉法解释实施后,上海法院首个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的案例,亦作为典型案例入选最高检《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白皮书(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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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答记者问

摘要1:【目录】1.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据悉,此次总则编司法解释特别强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2.问:总则编是民法典的总纲,具有统领性、基础性作用。民法典总则编与各分编、民法典与其他民商事法律的适用关系,以及民法典基本原则的适用一直受到普遍关注。请问,本解释对这一问题是如何考虑的?3.问: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问题一直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监护制度是民法典的亮点内容,对于保护未成年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请问,本解释是如何回应实践需要,将这一亮点内容落地落实的?4.问:我们注意到本解释第29条就表见代理的具体适用作出了专门规定。能否介绍一下制定本条有什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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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

摘要1:【目录】1.变更未成年子女姓名应遵循自愿和有利成长原则——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维权案;2.养女在过世养父母墓碑上的刻名权益受法律保护——养女墓碑刻名维权案;3.用竞争对手名称设置搜索关键词进行商业推广构成侵害名称权——网络竞价排名侵害名称权案;4.人工智能软件擅自使用自然人形象创设虚拟人物构成侵权——“AI陪伴”软件侵害人格权案;5.具有明显可识别性的肖像剪影属于肖像权的保护范畴——知名艺人甲某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6.金融机构长期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可构成名誉侵权——债务人诉金融机构名誉侵权案;7. 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物业公司诉业主名誉侵权案;8.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案;9.大规模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人格权和社会公共利益——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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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

摘要1: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发布《电子烟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告2022年第1号):为进一步加强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制品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安全,促进产业治理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了《电子烟管理办法》,现予公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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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8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881号
【裁判摘要】担保协议因签约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具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民法上的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充分考虑了保护欠缺行为能力人的利益和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两种法益之间的平衡。意思自治是贯穿民法始终的价值理念,只有行为人对其行为性质及后果具有识别能力,行为人才能对其行为承担责任。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做了相同的规定。即民事行为能力制度在制度构造上优先保护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利益,仅在法定情形下例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从事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或从事的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态不相适应之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等情形,才保护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利益。这一制度为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免遭损害筑起安全保障之堤,体现了同情、关爱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弱者权益这一人类的基本情感。首先,由于李××于2016年6月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其认知能力受到损害,对担保2.5亿元本金及利息之巨额债务这一重大复杂的民事行为并无相应的认知能力,其从事的签署案涉担保协议的民事行为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且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应当认定李××上述担保行为无效。相应地,林×实际控制的中科联合公司将其所管理的李××房产,基于李××签署的《房地产抵押合同》而办理抵押登记的行为也归于无效。一审法院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认定李××签署的《个人无限连带责任保证书(不可撤销)》、《房地产抵押合同》及《承诺函》均为无效,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其次,中诚信托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对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由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然而,案涉担保协议因签约人李××系限制行为能力人而无效,

摘要2:(续)故李××对担保协议的无效并不具有过错。上述第七条并未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无过错的情形。退一步说,即使认为上述第七条涵盖了债权人和担保人均无过错的情形,该条亦仅是针对担保人责任的一般规定。而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二条是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利益的特别规定,强调的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从事的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之民事法律行为不承担责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的除外。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不应适用当时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一般规定。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关于合同无效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关于“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合同被认定无效时的赔偿责任系缔约过失赔偿责任,赔偿须以过错为前提,如担保人对担保合同无效无过错的,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认为李××不应承担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38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4389号
【裁判摘要】当事人仅凭精神疾病诊断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签约时具备认知能力——对于《结账说明》,毛××在一、二审中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主张系受孙×欺骗出具,在申请再审时则主张毛××自2014年5月份起就患有严重××,并提交了镇江市精神卫生中心、镇江市第五人民医院的《门诊病历》,以证明毛××在2014年10月前后存在认知功能障碍,不能正确表达意思,不能认识其所为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且在其出具该《结账说明》后三个月即提起本案诉讼,说明该《结账说明》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认为,毛××关于《结账说明》的陈述前后不一,且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由人民法院通过判决作出认定。现毛××仅凭相关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主张其实施案涉行为时不具备认知能力,进而否认《结账说明》的效力,显然不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同时据此也不足以认定毛××在出具《结账说明》时不具备认知能力。

摘要2:毛某某与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苏民终812号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导致休学损失依法获得赔偿
【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2019)苏0681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误学损失,陆某1系在校学生,因案涉交通事故致学业受到影响,学校为其办理休学一年的手续,陆某1因此增加了中学期间一年的相应支出,该项损失并非陆某1自行扩大的损失,依法应属于财产损失范围。原告主张15000元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113号

摘要1:【案号】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0113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的利害关系人提出该当事人患有精神病,要求宣告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应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受诉人民法院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本案中,邓××起诉张×及张×母亲祝××健康权纠纷案,邓××以张×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其损失由张×及张×母亲祝××共同赔偿。因张×系成年人,那么邓××主张祝××承担赔偿责任,就应当申请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本院释明后,邓××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特别程序要求宣告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因诉讼中其未能证明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事实依据,故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亦无法认定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一审认定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判决张×、祝××共同赔偿邓××各项损失111576.38元无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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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第三巡回法庭新型民事案件裁判要旨33则

摘要1:【目录】1.另案中抗辩的内容与本案的诉请一致,且另案已经对是否构成违约作出认定的,构成重复诉讼;2.不满足具有同一性的要求则不构成重复起诉;3.约定管辖虽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但可以排除内地法院管辖的,内地法院无管辖权;4.被告提出民事级别管辖异议,认为原告故意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人民法院经初步审查属实的,应依法予以支持;5.普通共同诉讼中在答辩期内未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驳回其他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无上诉权;6.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不宜在管辖权异议阶段予以审查;7.对当事人隐瞒证据恶意提起民事诉讼的虚假诉讼行为应进行民事制;8.在双务合同中,一方以对方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不履行合同,该抗辩构成对其合同相应权利诉讼时效的中断;9.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应与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和处理结果相悖;10.银行法定代表人以银行名义并加盖其私刻银行印章从事的民事行为应当由银行担责;11.挂靠经营者无权以挂靠单位名义为他人担保;12.监护人为获取银行贷款,利用未成年人子女名下房产进行抵押,代未成年子女订立抵押合同,并承诺抵押合同不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在获得银行贷款后,监护人又以抵押合同损害未成年子女利益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13.不当得利的善意受领人无现存利益的,不负返还责任;14.债权人明知夫妻一方的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15.夫妻一方作为债务加入人而承担的个人债务是否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16.质押监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监管义务造成质权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7.在建工程抵押权的范围应当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依据;18.数人连带保证中一人虚假签名不影响其他保证人的保证责任;19.债权人直接通过公告方式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时不能产生主张权利的法律效果;20.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股权转让,其性质为股权让与担保。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径行取得股权、而应清算;21.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的性质应当据实判定;22.对于合同性质的认定,不能仅依据合同的表现形式进行判断,还应注意审查合同中权利义务的设置、合同的实际履行状况、合同的真实目的等综合判断;23.存在牵连关系的合同应当综合判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24.在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中,合同债权并不发生转移,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非向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摘要2:(续)25.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适用合同关于单方违约情形下违约责任承担的约定判令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应支持;26.合同解除权的默示放弃应设定严格的认定标准;27.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其解除的发生不依赖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自行失效;28.涉及公共政策的金融监管规定是审查合同效力的考量因素;29.民营企业投资参与政府融资平台土地一级开发,约定以土地挂牌出让溢价收入分成的方式获取投资回报的,应为合法有效;30.地方政府向企业提供集体土地用于开发建设,双方为此签订的民事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对该合同无效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1.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的结算协议应当作为建设工程价款的认定依据;32.当事人对工程款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欠付工程款利息应从当事人起诉之日计付;3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的起算点,不应早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期限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民申3187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系再审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分配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而发生的纠纷,属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该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法定权利,对于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问题不属于村民自治范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系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进而判断其是否有权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关分配款项。

摘要2:【案号】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湘03民终258号
【解读】唐某、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宋家组立即向唐某、王某支付征收补偿款106986元;2、本案诉讼费由宋家组承担。
【摘要1】本案中王×在将户口迁入城镇后又于2012年10月将其户口迁入宋家组。2013年7月,王×将其女唐某户口登记在宋家组,并于2017年3月将其子王某户口登记在宋家组。现唐某、王某认为其具备宋家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要求分配土地征收补偿款,宋家组认为唐某、王某不具备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双方发生争议,一审法院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案号】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湘0321民初2924号
【摘要2】一、关于原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农村集体组织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涉及公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应以户籍登记为基础,同时结合当事人的实际生产、生活所在地及是否以农村集体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等标准综合判断。本案两原告系未成年人,随母亲王某2落户在被告小组,2017年王某2及唐某在被告小组享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且王某2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被告认可并分得了案涉土地征收补偿款份额。据此,在王某2被确认具有被告小组成员资格的情形下,原告作为未成年子女与王某2共同生活,出生后落户在该小组,应认定原告原始取得该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依法享有分配土地补偿款权利。二、分配数额的确定。2019年7月被告对案涉土地征收款作出分配决定时,以本组70人为基数,人均分得51000元,现该组尚另有5人(含原告)诉讼请求加入分配,故人均分配份额最低应确定为47600元(51000元/人×70人÷75人),原告请求该人均分配份额,本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属于寄挂户口,不应参与分配。缺乏充分的事实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770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国家机关出具的书证具有较强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足以退费书证载明的事实应认定反驳证据的证明力——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出具证明虽称王×为王××的孙子,但是没有提供相应的户籍登记依据,黄××在原审中提交的王××与王×的常住人口登记卡中记载的内容也无法证实二人之间的关系;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虽称王×为王×兰的合法继承人,但该证明没有法律效力;而王××与王×于2011年2月28日签订的《赠与合同》实际系遗赠扶养协议,黄××在原审庭审中亦称王×系王××的侄孙,与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马坡岭派出所以及马坡岭街道张公岭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所载明的内容相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二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王×系王××的近亲属或者依法应由王××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黄××未能提供证据证实王×系赔偿权利人,其向王×支付了赔偿款后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死亡赔偿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但是,王×与王××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王×对王××负有生老死葬的义务,且黄××与王×达成的赔偿款中包括了丧葬费,故对于丧葬费部分的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丧葬费经过计算为21947元)。原审判决对于王×与王××的身份关系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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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渝03民终862号民事判决书

摘要1:——参与“掰手腕”受伤的自甘风险认定及其责任承担
【裁判摘要】首先,“掰手腕”活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文体活动,该活动本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其次,曾某是在曾某某第二次邀请下参加了“掰手腕”活动,未有相应证据证明曾某某存在强迫曾某参加活动的情况发生。最后,曾某与曾某某均系成年人,在本案中并未有证据反映曾某某对曾某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综上,曾某在知晓“掰手腕”活动可能存在风险的情况下,自愿参加活动,一审认定曾某某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关于某发型店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掰手腕”活动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文体活动,不为法律所禁止也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某发型店没有禁止的义务,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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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浦执异字第61号;(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43号

摘要1:——探望权执行中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
【裁判要旨】探望权执行中,直接抚养未成年人的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义务,妨害执行,阻止申请执行人行使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可对被执行人处以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可在其应支付的抚育费中扣减相应金额。
【案号】执行异议:(2014)浦执异字第61号;执行复议:(2014)沪一中执复议字第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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