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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全攻略

摘要1:标签:D188【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 D189【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 D190【对法定代理人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D191【受性侵未成年人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D19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 D193【诉讼时效援引】; D194【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 D195【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D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D197【诉讼时效法定、时效利益预先放弃无效】; D198【仲裁时效】; D199【除斥期间】

摘要2:【目录】一、诉讼时效基本知识1.什么是诉讼时效?1.1什么是诉讼时效客体(适用权利范围)?1.2什么是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无效合同应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2.什么是诉讼时效法定性?3.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4.什么是诉讼时效抗辩权行使阶段?二、诉讼时效期间起算5.什么是诉讼时效起算?5.1同一债务分期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5.2持续增长迟延履行违约金诉讼时效如何起算?6.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7.什么是合同撤销权诉讼时效?8.什么是不当得利诉讼时效期间?9.什么是无因管理诉讼时效期间?三、诉讼时效中断10.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1.如何认定“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2.如何认定部分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效力?13.什么是起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4.什么是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事项?15.什么是向有关社会组织主张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中断诉讼时效事由?16.什么是控告、报案诉讼时效中断和民刑交叉案件诉讼时效中断?17.什么是“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18.什么是连带之债诉讼时效中断的涉他性?19.代位权诉讼时效中断有哪些时效中断效力?20.什么是债权转让诉讼效中断?21.什么是债务承担诉讼时效中断?四、诉讼时效中断22.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止“其他障碍”?五、诉讼时效抗辩23.什么是保证人主债务诉讼时效抗辩权?24.什么是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25.什么是义务人自愿履行?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精解

摘要1:1.法院受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范围有哪些?2.什么是赔偿权利人?3.什么是赔偿义务人?4.什么是侵权损害赔偿过失相抵规则?5.什么是共同侵权行为?6.安保义务人的侵权责任如何确定?7.什么是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8.什么是法人、其他组织侵权责任?9.什么是从事雇佣活动损害赔偿责任?10.承揽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11.帮工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12.什么是建筑物致损赔偿责任?13.什么是人身损害的全面赔偿原则?14.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如何计算?14.1医疗费如何计算?14.2误工费如何计算?14.3护理费如何计算?15.人身损害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给付方式有哪些?16.受损害胎儿出生后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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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资格一览表

摘要1:【目录】一、自然人:1.公务员(禁止);2.党政机关的干部和职工(禁止);3.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4.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退(离)休干部(禁止);5.国有企业领导人(有条件禁止);6.国企领导人配偶、子女(有条件禁止) ;7.现役军人(禁止);8.银行工作人员(有条件禁止);9.在职教师(允许);10.职工持股会(禁止);11.国有企业职工(有条件禁止);12.未成年人(允许);13.家庭成员(有条件允许);二、法人:1.分公司(禁止);2.一人公司(有条件允许);3.商业银行(有条件允许);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允许);5.非营利性非企业法人(有条件允许);6.基金公司(允许);7.个人独资企业(允许);8.外商投资企业(允许);三、合伙企业:1.合伙企业(允许);2.中介机构(禁止);四、国有资产:1.事业单位(禁止);2.高校(禁止);3.社会团体法人(允许);4.村民委员会(允许);不能担任公司股东的其他规定

摘要2:无

法定被扶养人

摘要1:法定被抚养人是指直接受害人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和成年近亲属,即法定被扶养人包括未成法定被扶养人和成年法定被扶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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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制度

摘要1:(1)《民法典》第1041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 的合法权益”;(2)根据现实国情,《民法典》第1041条删除《婚姻法》第2条第3款“实行计划生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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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及家庭成员间行为准则

摘要1:(1)《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民法典》第1044条规定“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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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子女权利义务

摘要1: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内容:(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教育、保护义务;(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子女的赡养扶助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变化而终止);(4)其他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5)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摘要2:【注解1】怀孕期间,女方起诉离婚并明确表示不要孩子,双方协议约定女方终止妊娠,男方给女方一笔补偿,女方已经拿到补偿款,但事后反悔,又生下孩子。此时,男方是否要求承担抚养义务?——男方在此种情况下仍要承担抚养义务。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89.男方不愿意生育,女方坚持生育,男方是否应当承担抚养义务
【注解2】根据《民法典》第27条第1款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仍是子女监护人。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3.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是否仍是子女监护人。
【注解3】基于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与未成年子女父母所享有的法定监护权发生冲突时,法律首先应该保护承的是未成年人父母的监护权,监护权应由法定监护人行使。——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7.父母一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优先于因委托而行使的监护权
【注解4】(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3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强制性的,法律并没有规定离婚主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尽管夫妻双方没有离婚,子女也可以追索抚养费;(2)夫妻财产共同制,子女能否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在夫妻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实际上处于分割状态,夫妻各自控制和支配自己使用的财产,一方以自己工资收入抚养子女,子女有权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03.离婚并不是主张子女抚养费的前置条件

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

摘要1:当事人父母为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应当如何认定?

摘要2:【注解】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1)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2)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095.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摘要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要求撤销其监护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监护人;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原告提出离婚诉讼:(1)首先要解决程序上的问题,变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配偶的监护权;(2)待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依照特别程序取得监护权后,才能代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诉讼。——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17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提起离婚之诉

诉讼时效起算

摘要1:诉讼时效期间起算(诉讼时效开始)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起点。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1)明确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的次日为诉讼时效期间的第1天;(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自权利人主张权利时给对方当然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3)人身伤害中当时即发现受伤的,从侵害当日起算;伤势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过程中侵权的,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违法之日起算;(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按照相应的履行日期分别计算,而不是从最后履行日期开始计算:(6)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摘要2:【注解】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借款未还清之前如公司上市借款本息抵作上市公司投资款,现公司未上市,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借条约定还款期限,同时约定借款未还清之前如果公司上市借款本息抵作上市公司投资款,现公司未上市,借款本息尚有债转股的可能性,债权人基于欠条产生的权利尚未受到损害,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开始计算,更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问题。——参考案例: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闽民申710号

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

摘要1:[第480号]李某某、史某某抢劫案——未成年人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罚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也未禁止对犯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未成年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在适用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
【裁判要旨】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是就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对《刑法》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条件的具体华,并未涵括所有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宣告刑而非法定刑,法定刑为三年徒刑以上时,也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余地。
②在适用《解释》第17条决定是否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全面、有序地衡量各种从宽处罚情节,避免重复评价。根据《解释》第17条,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时,要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悔罪表现好;(3)具有六项从宽处罚情节之一。
【裁判规则】对于实施法定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犯罪的未成人,符合自首、立功或者其他法定条件的,可以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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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年4月18日 [2003]高检研发第13号)
【摘要】
  一、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罪名应当根据所触犯的刑法分则具体条文认定。对于绑架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其罪名应认定为绑架罪。【备注:应当按照法释〔2006〕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确定罪名】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3次会议通过)法释〔2006〕1号 第五条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实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行为,如果同时触犯了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罪名,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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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是否应负刑事责任的批复(法[研]复[1990]5号 1990年7月8日)
【摘要】经研究,我们认为刑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重伤……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里说的“重伤”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重伤。15岁的未成年人过失致人重伤的行为,不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也可由政府收容教养。涉及民事赔偿的问题,按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处理。

摘要2:【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废止

针对弱势人员犯罪量刑情节

摘要1:针对弱势人员犯罪范围    1.针对未成年人犯罪;    2.针对老人犯罪;    3.针对残疾人犯罪;    4.针对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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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摘要1: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方针、特有原则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2.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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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14号《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的理解与参照

摘要1:【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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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牌辩护:抢劫罪

摘要1:【目录】1.什么是抢劫罪?2.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体?3.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对象?4.什么是抢劫罪犯罪客观方面?5.什么是抢劫罪的暴力方法?6.什么是抢劫罪的胁迫方法?7.什么是抢劫罪的其他方法?8.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体?9.什么是抢劫罪犯罪主观方面?10.什么是转化型(准)抢劫罪?11.什么是加重型抢劫罪?12.什么是“入户抢劫”?13.什么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14.什么是“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15.什么是“多次抢劫和抢劫数额巨大”?16.什么是“冒充军警人员抢劫”?17.什么是“持枪抢劫”?18.抢劫罪于敲诈勒索罪有哪些区别?19.抢劫罪与抢夺罪有哪些区别?20.什么是“携带凶器抢夺”的抢劫罪?21.抢劫罪与绑架罪有哪些区别?22.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有哪些区别?23.驾驶车辆夺取他人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24.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25.以暴力、胁迫手段索取超出正常交易价钱、费用的钱财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26.什么是抢劫罪既遂、未遂认定标准?27.抢劫数额如何认定?28.抢劫罪如何量刑处罚?29.未成年人抢劫行为有哪些特殊规定?

摘要2:无

朱某某等非法经营案

摘要1:[第829号]朱某某等非法经营案——如何依据法定情节对罚金刑减轻适用
【裁判要旨】
①罚金刑可以依据法定减轻情节而减轻适用:对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不管是未成年人罪犯还是成年人罪犯,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对罪犯的罚金刑从轻或者减轻适用。
②主刑从轻处罚时罚金刑可以减轻处罚:判处自由刑和罚金刑的依据并不完全相同,判处自由刑的依据因素不可能包括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但判处罚金刑却要考虑这一因素。尽管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罚金刑与自由刑必须同时从轻、减轻,但基于罚金刑与自由刑的判处依据因素不同,其各自调节的幅度也必然不同,调节的结果不能必然保证罚金刑和自由刑同时从轻或者减轻,但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预定的刑罚效果,即可确定为宣告刑。
③鉴于量刑情节的调节结果理应在裁判文书中明确表述,对罚金刑受量刑情节调节的结果也应当进行表述,特别是在自由刑与罚金刑不同时从轻、减轻处罚时更应当表述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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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

摘要1:【案号】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黔0321行初193号
【裁判摘要】体罚学生是否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体罚学生的行为明显不具有伤害故意,属于履行教育职责的职务行为,不属于治安处罚适用范围——本学校教育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系统地引导、强迫受教育者接受知识技能、陶冶思想品德、遵守社会规矩、发展智力和体力,把受教育者培养成为适应社会现实和发展需要、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活动。教授、管理、训导、惩戒是教育的必备手段和应有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努力学习、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违反该规定的,学校和教师有责任根据情节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采取劝导、诫勉、惩戒等措施予以纠正并警示其他受教育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第(五)项将“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规定为教师的义务。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包括他人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其他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学生有害于自身健康成长的现象,健康成长包括身心两方面,心智和品德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当学生存在违反规定的行为时,教师对其实施惩戒,是教育法律规范赋予教师的职责,是教师履行教师职务的行为。教师对学生违规行为实施惩戒,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幅度范围内实施,不得超出界限。教师体罚学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明令禁止的行为,并规定了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学生在上课时因自己过错而长时间哭泣,影响教学秩序,劝导无效,教师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惩戒,以维护教学秩序、促成学生健康成长。原告韩某某作为班主任教师,在劝导、罚站等方式均未能奏效的情况下,以教鞭击打方式体罚学生,超出惩戒的正常范围,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但原告韩某某的行为系为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教育学生遵守行为规范的职务行为,系惩戒过度行为,其行为明显不具有殴打、伤害的故意。其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

摘要2:(续)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治安管理是运用行政手段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生活正常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立法目的,侧重于社会秩序保护和平等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力关系。职务行为是否适用治安管理处罚,由特别法指引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六条对用人单位限制劳动者人身自由、体罚劳动者指引适用治安处罚。同样,特别法也限制治安处罚的适用,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对人民警察办案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处理,仅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即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同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未规定治安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教师体罚学生的行为仅规定行政处分。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履行职务过程中违反职业法律规定的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在职业法律规范为作指引性规定的情形下,排除治安处罚的适用。本案中,韩某某对学生赵某1实施体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受到行政处分,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畴。

【笔记】《民法典》实施后如何认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

摘要1:解读:参考《民通意见》第4条之规定,对于民法典第22条规定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那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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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1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3〕3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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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执行依据只判令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能否在其成年后追加为被执行人?

摘要1:解读:执行依据只判令侵权行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其成年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执行机构应当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1)审判部门认为侵权行为人为实际侵权人,在其成年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执行机构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2)审判部门未书面答复的,被侵权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要求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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