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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五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目录】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7号:陈邓昌抢劫、盗窃,付志强盗窃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8号:郭明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第19号:张某、沈某某等七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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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柳立国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检例第12号)
徐孝伦等人生产、销售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3号)
孙建亮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检例第14号)
胡林贵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贿;骆梅等人销售伪劣产品;朱伟全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黎达文等人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5号)
赛跃、韩成武受贿、食品监管渎职案(检例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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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9号: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摘要1:【案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09)松民二(商)初字第1052号民事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0)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302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应当依法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履行清算义务,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

摘要2:【理解与适用】该案例的裁判理由部分,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第2款规定的“怠于履行义务”的内涵理解不够准确。9号指导性案例裁判理由提道:“蒋志东、王卫明委托律师进行清算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的证明,仅能证明蒋志东、王卫明欲对拓恒公司进行清算,但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该理由以结果论,即“事实上对拓恒公司的清算并未进行”来认定蒋志东、王卫明两人“怠于履行义务”。......实际上,如果该证据属实,表明蒋志东、王卫明两人并没有“怠于履行义务”。
9号指定性案例在认定股东只要“怠于履行义务”,就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此理解也不够准确。例如,裁判理由认为:“关于蒋志东、王卫明辩称拓恒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背负大量债务,即使其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也与拓恒公司财产灭失之间没有关联性。根据查明的事实,拓恒公司在其他案件中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被中止执行的情况,只能证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未查找到拓恒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拓恒公司的财产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前已全部灭失。拓恒公司的三名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与拓恒公司的财产、帐册灭失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蒋志东、王卫明的该项抗辩理由不成立。”该论述值得进一步研究。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本纪要公布后,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根据本纪要的规定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第172页
【解读】9号指导案例与“九民会议纪要”之冲突:(1)9号指导案例裁判观点“不能以其不是实际控制人或者未实际参加公司经营管理为由,免除清算义务”,与“九民会议纪要”第14条规定冲突(小股东举证证明其既不是公司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也没有选派人员担任该机关成员,且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以不构成“怠于履行义务”为由,主张其不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2)9号指定性案例在认定股东只要“怠于履行义务”就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与“九民会议纪要”第15条规定冲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举证证明其“怠于履行义务”的消极不作为与“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主张其不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八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32号:张某某、金某危险驾驶案
指导案例33号:瑞士嘉吉国际公司诉福建金石制油有限公司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指导案例34号:李晓玲、李鹏裕申请执行厦门海洋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海洋实业总公司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5号:广东龙正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景茂拍卖行有限公司委托拍卖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6号: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证券权益纠纷执行复议案
指导案例37号:上海金纬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瑞士瑞泰克公司仲裁裁决执行复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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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性案例为何没有约束力——以无名氏因交通肇事致死案件中的原告资格为研究对象

摘要1:【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就有关无名流浪汉被撞致死后民政局能否作为原告起诉索赔的案件所公布的指导性案例, 在实践中并未被各地法院遵守与参考, 而是通过不同的理由、立场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裁判。由此可见, 指导性案例的约束力应来源于该案例的内在指导力, 即裁判理由的正当充分与被广泛认可。这就需要将案例的选择建立在案例市场和法学理论的充分竞争基础上, 而这正是中国案例指导制度建设中最为重要的内容。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十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目录】指导案例45号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青岛奥商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6号 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诉鄄城县鲁锦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济宁礼之邦家纺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7号 意大利费列罗公司诉蒙特莎(张家港)食品有限公司、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正元行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导案例48号 北京精雕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奈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49号 石鸿林诉泰州华仁电子资讯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指导案例50号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指导案例51号 阿卜杜勒·瓦希德诉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指导案例52号 海南丰海粮油工业有限公司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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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摘要1:【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车上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内的理赔对象。

摘要2:【问题提示】汽车行驶在山路上,在经过一处急转弯道路时,车辆发生险情,车上人员张某打开车门跳出车外,以求避险,但该车已经失去了平衡,向张某着地方向翻滚,将张某当场轧死。张某的死亡损失可否获得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换句话而言,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
【观点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性意见:“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如本车人员脱离了被保险车辆,不能视其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不应将其作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赔偿范围的理赔对象。”
【要点】很显然,最高院民一庭对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的界定原则为:交通事故发生时,即受害人是否属于第三者应从危险发生时计算,而非受害人受到伤害时起计算。
【观点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43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11年2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被保险机动车辆中的“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一文,P139—142。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未参加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如何承担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我们倾向于认为,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但应排除对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乘员伤亡的情形的适用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摘要2: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奚晓明主编,法律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摘自《指导性案例: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伤亡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一文,P155—16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11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53号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诉长乐亚新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福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54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指导案例55号 柏万清诉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56号 韩凤彬诉内蒙古九郡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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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44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441号
【提示】《公报》案例不能作为审判参照依据。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法发〔2010〕51号)第六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指导性案例,统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人民法院报》上以公告的形式发布。”,第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即只有经特定程序,被明确为“指导性案例”的,才应当在审理似案例时参照。
【裁判摘要】关于黄××主张本案应参照本院公报案例处理的问题,经查,黄××援引的本院公报案例并非是本院根据《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主张本案应参照该案例处理没有依据。

摘要2:无

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摘要1:【要旨】(2014)民一他字第10号答复的最值得重视的是最后一句话:“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这是整个答复的最大亮点。该规定的实质,并非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颠覆,而是对其突破与补充,在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所规定的的两种除外情形——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债权人明知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之外新增了一种除外责任,即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该除外情形的引入,可以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标准”吸纳了“夫妻共同生活标准”的部分内涵,将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作为对外债务承担上的一种抗辩理由。只不过,在举证责任的承担上,分配给了举债人的配偶一方,而非债权人。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配偶一方的利益。
【文章来源】《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韩玫,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201501/6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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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二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5号 鲁潍(福建)盐业进出口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诉江苏省苏州市盐务管理局盐业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6号 黄泽富、何伯琼、何熠诉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案
指导案例7号 牡丹江市宏阁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牡丹江市华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张继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8号 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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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三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9号 上海存亮贸易有限公司诉蒋志东、王卫明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0号 李建军诉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指导案例11号 杨延虎等贪污案
指导案例12号 李飞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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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四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13号 王召成等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
指导案例14号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指导案例15号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6号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货轮公司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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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五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17号 张莉诉北京合力华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8号 中兴通讯(杭州)有限责任公司诉王鹏劳动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19号 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0号 深圳市斯瑞曼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坑梓自来水有限公司、深圳市康泰蓝水处理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1号 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
指导案例22号 魏永高、陈守志诉来安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批复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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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六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指导案例23号 孙银山诉南京欧尚超市有限公司江宁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指导案例24号 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指导案例25号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诉李志贵、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指导案例26号 李健雄诉广东省交通运输厅政府信息公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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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摘要1:经2018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现将陈某正当防卫案等四件指导性案例(检例第45-48号)作为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参照适用。

摘要2:陈某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5号);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检例第46号);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8号)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1.胡某某抢劫案(检例第103号)
【关键词】抢劫 在校学生 附条件不起诉 调整考验期
【要旨】办理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准确把握其与不起诉的界限。对于涉罪未成年在校学生附条件不起诉,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原则,找准办案、帮教与保障学业的平衡点,灵活掌握办案节奏和考察帮教方式。要阶段性评估帮教成效,根据被附条件不起诉人角色转变和个性需求,动态调整考验期限和帮教内容。
2.庄某等人敲诈勒索案(检例第104号)
【关键词】敲诈勒索 未成年人共同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个性化附带条件 精准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附条件不起诉时,应当遵循精准帮教的要求对每名涉罪未成年人设置个性化附带条件。监督考察时,要根据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不同需求,督促制定所附条件执行的具体计划,分阶段评估帮教效果,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帮教方案,提升精准帮教实效。
3.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 牛某等人诈骗案 (检例第105号)
【关键词】涉嫌数罪 听证 认罪认罚从宽 附条件不起诉 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支持
【要旨】对于一人犯数罪符合起诉条件,但根据其认罪认罚等情况,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涉罪未成年人存在家庭教育缺位或者不当问题的,应当突出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因案因人进行精准帮教。通过个案办理和法律监督,积极推进社会支持体系建设。
4.牛某非法拘禁案(检例第106号)
【关键词】非法拘禁 共同犯罪 补充社会调查 附条件不起诉 异地考察帮教
【要旨】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认真审查,报告内容不能全面反映未成年人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的,可以商公安机关补充调查,也可以自行或者委托其他有关组织、机构补充调查。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外地户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办案检察机关可以委托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检察机关开展异地协作考察帮教,两地检察机关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帮教取得实效。
5.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检例第107号)
【关键词】聚众斗殴 违反监督管理规定 撤销附条件不起诉 提起公诉
【要旨】对于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内多次违反监督管理规定,逃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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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布第34批指导性案例的通知(法〔2022〕240号)
●指导案例189号:上海××互娱文化有限公司诉李×、昆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合同纠纷/违约金调整/网络主播
裁判要点:网络主播违反约定的排他性合作条款,未经直播平台同意在其他平台从事类似业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网络主播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请求予以减少的,在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网络直播行业特点,以网络主播从平台中获取的实际收益为参考基础,结合平台前期投入、平台流量、主播个体商业价值等因素合理酌定。
●指导案例190号:王×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
关键词:民事/竞业限制/审查标准/营业范围
裁判要点:人民法院在审理竞业限制纠纷案件时,审查劳动者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是否形成竞争关系,不应仅从依法登记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合进行认定,还应当结合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方面是否重合进行综合判断。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自营或者新入职单位与原用人单位的实际经营内容、服务对象或者产品受众、对应市场等不相同,主张不存在竞争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指导案例191号:刘××诉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行政/行政复议/工伤认定/工伤保险责任
裁判要点: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自己承包的工程交由自然人实际施工,该自然人因工伤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认定建筑施工企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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