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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评标委员会组成时间有哪些规定?

摘要1:解读: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应当在开标前确定,也可以在开标后确定,但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解析:(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51条第2款规定“抽取评标所需的评标专家的时间不得早于开标时间3个工作日;”(2)《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除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以及异地评审的项目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抽取评审专家的开始时间原则上不得早于评审活动开始前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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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庆阳林区基层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甘1091行初36号

摘要1:【裁判摘要】评标委员会有独立评标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第四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本案招标过程中,因原告公司未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者法人授权函(原件)及法定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附加在投标文件中,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条关于供应商资格条件的规定,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29.3规定,按废标处理,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销其部分和要求的差异,使之成为具有影响性的投标。上述行为系评审委员会独立行使评审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被告合水县财政局收到原告公司投诉后,依据《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作出的《关于合水县城南区集中供热热源厂烟气治理工程项目投诉有关事项处理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不能成立。

摘要2

【笔记】什么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摘要1:解读:(1)中标候选人公示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2)《政府采购法》没有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注释】(1)中标候选人应当全部公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否则仅针对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可能丧失对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权利。

摘要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粤高法行终字第210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超过质疑期的质疑可不予受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2010年3月实施)第三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可以自行下载政府采购文件。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质疑理由成立的,应当修改政府采购文件,重新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上述规定明确了采购文件公示的日期及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提出质疑的期限。本案中,国义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发布招标公告并公示招标采购文件,公示期至2012年12月12日共五个工作日,康迎公司于2012年12月25日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提出质疑,已超过质疑有效期,国义公司对其质疑不予答复有法律依据。广东省财政厅对于康迎公司投诉国义公司未对其该次质疑作出回复的投诉事项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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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2行终5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只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才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了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二)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三)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四)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五)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六)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明确了投诉人应当是“参与”了政府该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经二审询问,滇鹏有限公司称其报名但对方不予受理,也没有取得招投标文件。因此,本案滇鹏有限公司未参与涉案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其就本案政府采购行为的投诉不符合法定的投诉主体条件。由此可以确认,韶关财政局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二)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三)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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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苏行终字第00031号

摘要1:【裁判摘要】质疑、投诉都应当在法定时限内提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本案中,缘硕公司参加了JSZC-G2013-196采购项目的投标,该采购项目因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结果已于2013年11月21日对外公告,且公告中明确各有关当事人的质疑期限为该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因缘硕公司在当时即应知道该公告情况,故针对缘硕公司于2014年3月就该采购项目提起的投诉,省财政厅认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投诉期限,并无不当。而缘硕公司于2014年3月10日就JSZC-G2014-019采购项目招标文件向省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应省政府采购中心2014年3月17日的要求,缘硕公司于当日对该质疑书的格式等内容进行了补正,省政府采购中心随后于2014年3月20日针对缘硕公司就招标文件提起的质疑向该公司作出了答复,而缘硕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方就招标文件问题向省财政厅提起投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投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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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黑81行终1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未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属违反法定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被告红兴隆计财处于2016年2月21日就原告兴牧公司的投诉作出《关于对大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答复》,该答复对第三人红兴隆畜牧局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予以肯定,应视为对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且被告自认。答复未载明投诉人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未依法向被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送达,未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均属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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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湘01民终1191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政府机关、招标人等在招投标及监督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对招标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海韵公司主张幼师学校存在违法行为,应赔偿其损失。对此,海韵公司至少应举证证明幼师学校作为采购人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具有违法行为。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均没有规定人民法院对政府机关、招标人等在招投标及监督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不宜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直接对本案中幼师学校作为招标人的行为作出法律评价。若海韵公司认为幼师学校作为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之规定,依法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进行认定。若海韵公司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处理的,海韵公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海韵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幼师学校存在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或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综上,海韵公司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幼师学校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行为或其他缔约过失行为,其主张损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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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单独装修、拆除、修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建设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而不包括单独装修、拆除、修缮等;(2)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
【注释】(1)《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规定“与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2)单独装修、拆除、修缮不再“建设工程”范围之内,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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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人应当在哪些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摘要1:解读:(1)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发布媒介”)发布;(2)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应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省级分网(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信息)发布。
解析: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发布媒介。

摘要2:【注解】招投标活动存在程序瑕疵是否导致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以非正式方式发布公开招标,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招标程序瑕疵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视为已履行了招标程序,中标有效,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65号

【笔记】邀请招标方式所邀请潜在投标人有哪些规定?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17条对邀请招标所邀请潜在投标人只要求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邀请潜在投标人如何产生没有规定;(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4条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规定从三种方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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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苏行申1504号

摘要1:【裁判摘要】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对待或歧视待遇——关于评分项目“投标产品核心部件为进口的有1个得1分,国产的1个得0.5分"的合法性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案中,采购人及相关专家论证意见均未说明进口核心部件和采购需求紧密相关,不能证明进口核心部件比国产核心部件更加符合采购需求,因此《3号复议决定》认定该评分项设置违法并无不当。《决定》行评分"的合法性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或者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号复议决定》认为政府采购市场只是市场竞争的一部分,政府采购业绩并不能有效评估潜在供应商的实力,据此认定该评分项违法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摘要2:【案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苏05行终50号

 共73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