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能否享有破产别除权?
摘要1:解读:(1)《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不包括普通破产债权人;(2)动产抵押未办理登记就该动产优先于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而享有破产别除权。
【注解】(1)《民法典》第403条规定动产抵押“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该“第三人”的范围界定应是对同一抵押标的物享有物权关系的人,债务人的一般债权人(普通破产债权人)并不包括在内;(2)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并不因此丧失其优先受偿的性质,否则即意味着无论抵押权是否成立,在法律效力上都与一般债权没有任何实质差异,都将被同等对待,明显与动产抵押权的立法初衷相违背。
摘要2:【注释】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破产别除权)——(1)《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54条规定:“动产抵押合同订立后未办理抵押登记,动产抵押权的效力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抵押人破产,抵押权人主张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抵押人破产的情形下,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法院亦不应予以支持。(2)因此,抵押人破产,未办理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人对抵押财产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即未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抵押财产不享有破产别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