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
摘要1:解读:《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之规定,向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不变期间内提出。
【问题1】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民事案件监督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规定,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年内提出。
摘要2:【问题2】向人民检察院申请行政案件监督应当在多长期限内提出?——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20条规定,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送达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链接】关于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申请监督时效问题?
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之日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对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应当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符合法定特殊情形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当事人申请审判人员违法或者执行活动违法监督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审判人员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违法情形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且上述申请监督的期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