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
摘要1:律师费用应否作为守约方的损失加以保护,《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
【注释】(1)律师收费分为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2)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已取消政府指导价,全部实行市场价。
【注解1】委托代理合同未约定委托代理费具体金额能否主张代理费?|(1)双方当事人就代理费问题未签订书面协议,又不能事后补充商定的情况下,法院不应按照收费标准的上限酌定代理费的金额。——参考案例:(2013)海民初字第12008号;(2013)一中民终字第11297号;(2)未就委托代理费用进行约定无权主张委托代理费。——参考案例:(2022)最高法民申147号
【注解2】原告未履行审慎选择律师的附随义务,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参考案例:(2020)京04民初579号
【注解3】未提起上诉的当事人提出的二审新增律师费请求独立于一审诉讼请求,是增加的诉讼请求,不应在本案处理,二审不予审查。——参考案例:(2021)闽02民终3826号
【注解4】约定后期律师代理费按照执行回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支付,后期代理费数额尚无法确定,判决支付前期已付律师代理费。——参考案例:(2018)鲁民初74号
【注解5】律师代理费作为被违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属于直接损失范畴,应当予以赔偿。——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终118号
【注解6】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未提供支付凭证)能够证明律师费发生,无需提供其他支付凭证。——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4671号
【注解7】律师费采模糊方式约定由违约方承担但未约定具体的金额或计算方式,守约方能否要求违约方全额承担律师费?|(1)律师代理费作为一种损失亦应受到可预见性规则限制;(2)约定律师费由违约方承担,在确定律师费的负担金额时,人民法院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又要审查律师费用的必要性、合理性,法院可以酌定律师费金额。——参考案例:(2023)最高法民申2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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