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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90号

更新时间:2021-09-27   浏览次数:3299 次 标签: 财务顾问费 民间借贷其他费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1090号
【裁判摘要】未提供证据证明履行顾问服务不得主张财务顾问费——关于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收取的200万元财务顾问费应否抵扣借款本金问题。本案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与永生小贷公司之间是借贷融资关系,双方签订的《财务顾问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且捆绑借款协议强制收取,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相应的顾问服务,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况,认定该200万元财务顾问费系变相收取的费用或利息,应抵扣借款本金,并无不妥。长城资产江西分公司提出的其已向永生小贷公司提供了《财务顾问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该收取顾问费的行为合法、有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文章摘要2:

【注解】财务顾问协议没有实质性内容则顾问费可抵扣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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