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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批复》失效后消费者能否主张排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执行?

摘要1:解读:(1)2002年施行的《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批复》第2条规定实质已经融入到2015年施行的《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的条款内容之中,且第29条又进一步细化规定了三个要件;(2)《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批复》失效后,应当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第29条的规定认定消费者有权排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执行。

摘要2:【注解1】法释〔2002〕16号批复中的“消费者”的含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规定含义相同,即“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不包括为经营目的而购买商品房的消费者。————王治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问题》,载《人民司法》2002年第1期。
【注解2】消费者之权利能够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不等于使建设价款优先受偿权消灭:(1)购房人放弃交付房屋请求权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仍得对商品房变现之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但劣后于购房人之购房款返还请求权;(2)购房人请求交付房屋或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但尚未支付全部房款时,就剩余之购房款按照物上代位之效力仍得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462号

摘要1:【裁判摘要】自然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保险产品应当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关于保险消费者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因此,自然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购买保险产品,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该法未规定的,应适用保险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关于二审判决对本案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的认定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目的在于加大对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遭受欺诈所致损失的保护力度。由于涉案两类保险产品分红型年金人寿保险、万能型年金人寿保险兼具财务投资和生活消费的性质,如以全部保险费做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将会涵盖自然人财务投资的风险损失,不符合惩罚性赔偿金的制度目的。二审判决酌情对保险费做了一定折减,以此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标准,也提供了其酌定标准的依据,故尚不足以构成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应予再审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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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度上海法院金融商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之一:沈某诉甲银行、乙保险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金融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以其存在欺诈为前提

摘要1:【裁判要旨】金融消费者以金融机构存在欺诈为由,起诉要求金融机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应结合金融机构是否存在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情节,对金融机构是否存在欺诈情形进行综合评判。欺诈是一种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如果金融机构不存在此种主观故意,则不应认定为构成欺诈行为。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再122号

摘要1:【裁判摘要】商铺能否对抗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1)购房消费者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权利;(2)商铺目的是投资而非用于居住,不足以对抗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能适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类似于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基于承包人是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其对发包人享有的工程价款已物化到了工程本身,故对于工程享有的优先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纳建公司是因工程款纠纷提起诉讼,在诉讼中申请对涉案商铺进行查封才导致的本案执行异议之诉,原审中纳建公司已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请求期限内提起诉讼,并经生效判决确认对案涉商铺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原判未注意到该事实将纳建公司申请执行的债权作为普通的金钱债权予以审查,错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法释[2002]16号)第二条关于已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价款的消费者应优先保护的规定,是为了保护个人消费者的居住权而设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消费者购房应是直接用于满足其生活居住需要,才能称为上述批复中的消费者,才享有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更优的权利。徐×购买的是商铺,目的是投资,并非用于居住,其享有的权利并不足以对抗纳建公司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因此,本案也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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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土储中心购买房屋用于解决“三旧”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居住问题能否享有购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权益?

摘要1:解读:土地储备中心购买房屋用于解决“三旧”改造项目被征收人居住问题属于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第2项的规定,享有购房消费者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摘要2

 共66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