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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废止】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不属于或申请复议范围的通知(1994年2月5日 公通字(1994)7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范围,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属于申请复议范围。当事人对火灾原因鉴定或认定和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向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认定,当地主管公安机关或上一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重新鉴定或者认定为最终鉴定或者认定。 

摘要2:【备注】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77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775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是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产生原因的客观评价,是一种专业技术鉴定行为,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行政行为。本案中,杨××、任××对火灾事故认定复核决定、复核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

摘要2:无

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摘要1: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96年11月11日 公通字(1996)82号)

摘要2:无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13行终65号

摘要1:【案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豫13行终65号
【裁判摘要】南召县公安消防大队依法享有本辖区火灾事故认定之职权。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信,一审裁决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5)宛行初字第118号行政裁定。

摘要2:无

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废止】

摘要1:公安部关于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是否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批复(2000年3月20日 公复字〔2000〕3号)
【摘要】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是公安消防机构在查明火灾事故事实后,根据当事人的行为与火灾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其行为在火灾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结论,其本身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是一种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依据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申请重新认定。

摘要2:【备注】已被《公安部关于废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申字第01926号

摘要1:【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高民申字第01926号
【裁判摘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涉案车辆起火原因的证据以及车辆起火的原因是否系车辆自身原因导致的。在一审程序中,天津一汽丰田公司、江岷、和裕丰田销售公司协商一致,确定由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的起火原因进行鉴定,该程序并无不当。江岷虽主张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火灾事故认定的资质,但其未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明。关于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书与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何者应优先作为案件审理依据的问题,一、二审法院考虑虽然公安消防支队在回函中认为鉴定意见书存在片面的理解,但并未进行根本性的否定,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在专业技术基础上进行详细检验分析得出了鉴定意见书,并结合结论作出的过程及机构选择依据等因素,确定火灾原因应以鉴定意见书为依据并无不妥。因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排除火灾系车辆自身的原因导致,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天津一汽丰田公司、和裕丰田销售公司不应对江岷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判决驳回江岷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摘要2:无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427号

摘要1:【案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津民申427号
【裁判摘要】虽然天津市东丽区公安消防支队认定起火原因系发动机舱内靠右侧部位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的电火花引燃周围可燃物所致,但一审法院指定的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不是因电气线路故障引起的火灾,不排除外来火源引燃该车引起火灾的可能。该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为司法鉴定结论,应为定案依据。结合申请人在购买该车辆后,改装了一键启动系统,加装了导航系统,且先后进行过三次维修,更换的配件中涉及电气线路等情节。申请人主张涉案车辆存在质量缺陷造成自燃依据不足。关于北京龙晟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是否具备鉴定火灾事故资质问题,经二审法院向北京市司法局鉴定管理处核实该鉴定所司法鉴定资质问题,答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痕迹鉴定(限交通事故)的鉴定范围没有明确的划分,也没有禁止性规定,从目前其鉴定范围来看,可以对车辆火灾原因痕迹鉴定。申请人主张该鉴定所不具备鉴定火灾事故资质,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判决驳回涂停战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涂停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摘要2:无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904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闽民申字第904号
【裁判摘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该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价格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

摘要2:【案号】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榕民终字第3364号

(2015)弋民一初字第00523号

摘要1:——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赔偿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致使他人财产受损,在火灾发生原因、实施侵权行为人以及造成的财产损失都能确定的情况下,应根据各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过错,结合火灾的具体财产损失,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综合确定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5)弋民一初字第00523号

摘要2:无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92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926号
【裁判摘要】首先应说明的是,本案系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导致损失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本案财产被烧毁的事实客观存在,显然不能以具体损失无法认定为由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有违公平。基于以上考量,对于具体损失的举证,不宜按一般侵权案件那样严苛要求原告。原告已尽力提交进货单,也提交了消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统计。为尽可能相对合理地确定损失金额,一审法院还向原告店铺同地段同类经营五金店的经营者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经营者陈述,其货物库存大概有五、六十万元,叶某某经营的产品与规模与其差不多。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所能提交的进货单、消防损失统计及当地同一地段类似行业的存货情况等证据,酌情认定原告损失30万元,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166号

摘要1:【裁判摘要】火灾事故认定书、保险公估报告及调解书确认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确定保险赔偿数额的依据——第一,2011年7月13日,青海省西宁市公安消防支队作出宁公消火重认[2011]第0001号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为46836550元;2014年1月7日,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保险公估报告认定,案涉火灾总核损失金额为38308726.04元;2014年5月22日,夏都公司以保险合同纠纷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主持调解,阳光公司自愿向夏都公司支付火灾损失赔偿金3000万元,该赔偿在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确定的经济损失及公估报告总核损失范围内。第二,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民太安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险公估报告》、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二初字第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损失赔偿金及具体损失有异议,却未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且在一审、二审中均未明确提出对火灾损失重新鉴定的申请,应依法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本案中,被上诉人已向夏都公司支付了3000万元赔偿保险金,故其可在该赔偿范围内对上诉人行使请求赔偿的权利。

摘要2

何×与中国××保险公司深泽县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年第2号】
【摘要】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第二审审理认定:(一)何某与深泽县支公司签订的麦某夏粮火灾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由于火灾是在保险期内发生,且深县支公司又不能证明对火灾有除外责任,故保险方深泽县支公司对火灾损失应负赔偿责任。(二)合同保险金额是在小麦收割入场前,通过预测承保亩产量确定的,深泽县支公司也按保险金额收取了保险费。由于承保亩产量的预测仅是估算,事实上不可能与实际产量完全一致;且事后多次调查中,与何某麦地四周相邻的农户对何某麦地当年的亩产量,虽估计有所不同,但大体上接近承保时的预测产量;同时,在麦某上小麦已烧成灰烬的情况下,不可能对烧毁的小麦的实际数量作出准确的测定。因此,深泽县支公司提出何某的小麦实际产量低于承保时的预测产量,要求按实际产量的损失赔偿,理由既不充分,也无可靠的证据,不予认定。赔偿金额应以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计算。(三)何某在火灾发生前,虽在麦某上备了防火水缸,但却未装水,致使起火后群众用沙石扑灭,未能有效地减少损失。况且火灾发生时,何某的弟弟何某1因回家吃晚饭,饭后没有返回看守麦某,致使火苗未被及时发现,造成大火。故何某对火灾损失,亦应负一定责任。据此,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深泽县人民法院对该案的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以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在减去剩余四百三十斤小麦折款后,余下部分由深泽县支公司赔偿百分之八十,何某自负百分之二十,也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一)项的规定,于一九八五年三月三十日判决驳回何某,深泽县支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一九八五年六月五日第二百二十六次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一条一款的规定,在总结审判经验时,认为财产保险制度的广泛实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方面,对稳定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生产,安定人民生活有着积极的作用。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对财产保险合同的正确执行,应积极提供法律保护。河北省深泽县人法院对该案的第一审判决和石家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第二审判决,分清了是非,明确了责任,处理得当,既保护了投保方的合法权益,又保护了保险方的正当利益,可供各级人民法院借签。

摘要2

实务|火灾事故精解

摘要1:附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火灾原因认定规则》(XF1301-2016);(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GB50016-2014);(3)《建筑防火设计规范》;(4)《火灾损失统计方法》(XF185-2014)(2014年5月1日执行)

摘要2:【注解】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不属于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范围。——参考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民终454号

【笔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核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摘要1:解读:(1)公安消防机构对火灾损失的核定只是一种国家的宏观统计行为;(2)火灾财产损失的核定是依据当事人的申报针对统计需要而核定的,不是对财产损失的鉴定,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与当事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摘要2:【注解】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不属于火灾事故认定复核范围。——参考案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宁02民终454号

【笔记】当事人不服火灾事故认定书如何救济?

摘要1:解读: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摘要2:【注解1】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6第1款第4项规定,适用简易调查程序作出火灾事故认定的,不适用复核规定——简易程序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不能申请复核。
【注解2】(1)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 复核机构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结论并在7日内送达申请人和原认定机构。
【注解3】(1)复核以1次为限;(2)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5条的规定申请复核。
【注解4】不履行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行政复核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参考案例: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湛开法行初字第328号
【注解5】消防机构将火灾案件向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移送后是否具有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及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未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2)涉嫌犯罪行为的火灾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已作出刑事案件立案决定的情形下不再具有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及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参考案例: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89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原审法院对火灾损失数额的认定是否有误。天海公司主张应依《火灾事故认定书》来认定火灾损失情况及数额。本院认为,关于火灾损失情况,《火灾事故认定书》仅在首段概括列明“火灾事故基本情况”,其在末段同时申明:对火灾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说明《火灾事故认定书》对火灾损失的认定仅是当地消防大队在灾后第一时间对现场损坏基本情况的概括描述,并不能仅据此来确定相关事故损失。同时经审查查明,因双方对鉴定机构选择存在分歧,无棣县法院依法委托滨州四环五海资产评估事务所对损失价值进行鉴定,不存在程序违法,故对天海公司有关主张不予支持。天海公司关于评估师王某某、刘某某的资质无效的主张,因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亦不能成立。

摘要2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渝民申22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如何认定火灾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张××为证明其损失大小,举示了其损失物品的部分原始凭据及万州区消防支队作出的《火灾损失统计表》。《火灾损失统计表》系灾后消防队依据受害人自行报告损失,提交损失相关材料并实地勘查后作出。虽不能精确反映损失具体数额,但亦能较为客观真实的反映损失大小。而消防队的函件,并不能否定《火灾损失统计表》能够反映客观事实并作为民事证据的性质。本案在审理中,***虽否定张××举示的前述证据,但经人民法院释明,未申请对损失大小进行鉴定,又未举示相反证据对损失大小予以证明,也未举证证明张光荣证据系伪造的事实。故一、二审法院依据张××举示的损失物品原始凭证、《火灾损失统计表》等证据综合认定损失大小亦无不当。

摘要2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10行终141号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121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以及调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对火灾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进行如实统计。......本案中,嘉禾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没有根据价格鉴定机构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进行火灾损失统计,并以此火灾损失统计为依据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且该火灾事故认定未送达谢××,违反法律、法规。嘉禾县公安局以上述的火灾损失统计表和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罚裁量的重要依据,证据不确凿。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516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消防局认定“不能排除空调内部故障引起火灾”不能认定系空调质量缺陷所引起——关于火灾是否是由格兰仕公司的空调质量缺陷所引起的问题。消防局作出的火灾认定书仅是认可存在空调内部故障引发火灾的这种可能性,但其并没有得出空调内部故障是引起火灾的原因这一确定性的结论,并且空调器存在的质量问题并不是导致空调器内部故障的唯一原因,电压是否稳定、安装及操作使用是否正确、维修是否规范等均可能导致空调器内部故障,消防局作出的火灾认定书对涉案火灾原因并未做出确定性、结论性认定。因此,杨×仍需列举其他证据证明涉案空调存在质量缺陷。......除此之外杨×无其他证据对其该主张加以证明,故本案不能认定火灾是由格兰仕空调质量缺陷所引起的,杨×的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关于本案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火灾损失认定的举证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也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杨×要求格兰仕公司赔偿其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627016元,因此,本案火灾损失的举证责任应由杨×承担。然而,本案中,火灾发生前的照片及相关货品的鉴定证书不能证明其真实性,而杨×自行编制、计算的损失明细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客观真实性待证。因此,杨×提交的该证据无法证实其因本次火灾所遭受的损失数额,杨×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摘要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295号

摘要1:【裁判摘要】出租人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发生火灾承担50%赔偿责任——崔××承租的营业房发生火灾时,恰逢2013年2月12日春节假期,商铺无人,火灾导致商铺内财物被烧毁。经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勘查,已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部位为七号店铺,起火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周边可燃物蔓延所致。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经浙江省金华市金建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根据五一村合作社和崔××双方的委托以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货清单、发票、店铺陈立示意图)和描述,通过评估人员的现场勘查、清点,核实,整理出损失物品清单,并结合有无残值留存等情况,作出火灾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确定了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的价值。上述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损失的价格评估报告一审中经各方当事人质证,各方对其真实性均不持异议。因此,原审将此作为本案审理的依据,并无不当。现五一村合作社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中对引起电气线路故障的原因未提及,要求结合火灾现场勘验笔录及技术鉴定报告进行分析。经审查,金华市公安消防支队婺城区大队从火灾现场提取的物证有熔珠、节能灯残骸及单股铜导线等,经委托公安部消防局上海火灾物证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结论为电热熔痕和二次短路熔痕、火烧熔,故确认火灾系电气线路故障引燃所致。本案现无其他证据证明火灾发生系因7号店铺徐××的过错或其他外力原因所致,五一村合作社作为商铺的所有人和管理人,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商铺出租他人经营,对商铺使用的电气线路在改造后又未进行有效的安全检查,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而作为承租人崔××对所租房屋是否已经消防验收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原审按租赁双方在涉案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经综合考量,酌情判令双方各按50%的比例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浙金民终字第1358号
【摘要】本案火灾发生在春节期间,五一村合作社未提供徐××对崔××租赁店铺火灾的发生存在过错的相应证据,其要求徐××对崔××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综合考量本案火灾的起火原因、起火时间、五一村合作社出租未取得合法产权及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获利、五一村合作社对崔××租赁房屋进行电器线路改造、崔××未尽到谨慎审核及安全经营的义务等案件现实情况,原审法院判决五一村合作社对本案损失承担50%的责任未超出其应尽的责任范围。

火灾损失赔偿责任

摘要1

摘要2:【注解1】原告根据鉴定结论主张产品损失,但公安部门的火灾现场勘验材料中并无产品受损的描述,原告在火灾发生后又对现场进行了清理,现无法根据残留物确定产品受损情况,故原告按自行申报的产品主张损失,证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丹后民初字第590号
【注解2】出租人将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出租发生电气火灾各承担50%赔偿责任(起火点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参考案例: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浙民申字第1295号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冀09民终4382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火灾原因认定的现场物证一直未能提供致使火灾原因无法查明应当承担不利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的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制作的文书所记载的事项推定为真实,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本案中,沧州消防支队作出的复核决定书认定“起火部分位于厂房内中北部,起火原因排除厂房北侧室外电缆引起火灾的可能,不排除厂房内部电气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起火成灾的可能”的依据为:1、距离北墙约半米的位置摆放的瓷砖简易外包装(材质为聚苯泡沫板)未起火及现场测量距离推断;2、电信电缆与光缆捆绑在一起;3、厂房北墙东数第3根钢柱附近提取的铜熔珠检出二次短路痕迹。但是由于:1、2013年8月13日电信公司检修故障,更换了光缆和电缆,故沧州消防大队“现场测量的距离及光缆电缆捆绑在一起”是否属火灾现场时情形无法认定;2、电缆发生故障产生的能量与引燃距离北墙约半米的位置摆放的瓷砖简易外包装是否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未加阐述,无法认定;3、有二次短路痕迹的铜熔珠出处不明,火灾物证鉴定报告中北墙气泵处地面提取的1-3检材刀闸的金属熔化物,此废弃电闸同样位于北墙处与送检刀闸是否为同一物无法认定。另外,火灾原因认定的现场物证即电信公司火灾现场烧毁的电缆,盐山电信公司一直未能提供,故沧州消防支队在缺乏相应现场证物下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直接排除室外电缆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缺乏说服力,故对其结论书不予采纳。盐山消防大队重新作出的盐公消火认字(2013)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系其作为第一时间火灾事故指挥救援方,且其认定内容与盐山消防大队、沧州消防支队作出的勘验笔录、询问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基本相符,故对其结论书予以采纳。因联通公司使用的电力电缆火灾后未进行维修更换,故盐山消防大队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中“厂房东部顶部电气线路”应为盐山电信公司线路。又因盐山电信公司未经消防部门同意,擅自将烧毁的电缆带走,后两次提供的电缆都与火灾现场不符,涉案电缆至今未能提供,致使消防部门及相关机构进行火灾原因鉴定,皆缺少现场证物,致使火灾原因无法查明,

摘要2:(续)故推定涉案电缆对盐山电信公司不利,盐山电信公司应对火灾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李××对于厂房未做好安全防火隔离措施,其本身的责任无法排除,李××对本次火灾事故应负相应责任。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学新承担50%责任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关于盐山宏发商行火灾造成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中写明:现场已无法确认货物品种和数量,现只是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资料,确认烧毁房屋及机器设备的购置年限及新旧程序,烧毁物品的数量。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是指上诉人李××提交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该统计表是上诉人李××单方提供的且只有部分设备、纸制品的购货票据,上诉人李××没有设置规范完整的财务账册,没有保留正规完整的进销存票证,李××提交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申报统计表真实性无法核实,故沧州鉴真价格事务所关于盐山宏发商行火灾造成损失的价格评估结论书依据不足,本院对此价格评估火灾损失结论不予认可。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书是沧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委托的且通过测量、绘图等方式由当事人陪同对案件现场进行实地勘测,现场损失勘测数据与资料经上诉人李××签字确认,该公估报告书依据充分、结论公平公正,能够真实反映出上诉人李××因此次火灾遭受的损失,本院对河北圣源祥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的公估报告书予以认可,故上诉人李××因此次火灾造成财产损失493000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2)沪一中行终字第292号

摘要1:【裁判摘要】消防机构将火灾案件向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移送后是否具有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及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1)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未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2)涉嫌犯罪行为的火灾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调查,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已作出刑事案件立案决定的情形下不再具有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及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将本案所涉火灾案件向公安刑事侦查部门移送后,是否具有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及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人员死亡的火灾;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该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向有关主管部门移送案件,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附案件移送通知书、案件调查情况、涉案物品清单等相关材料。另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消防刑侦部门火灾调查工作协作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调查,排除放火嫌疑的,刑侦部门应当向消防部门移交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并撤出现场,终止调查工作;第八条规定,经调查,涉嫌放火犯罪的,消防部门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将全部调查、检验鉴定等案卷材料连同火灾现场一并移交刑侦部门,并根据需要协助刑侦部门开展工作;第九条规定,刑侦部门应当自接到案件移送通知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消防部门。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向消防部门退回案卷材料、移交火灾现场。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未涉嫌放火、失火或消防责任事故等犯罪的火灾事故,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而涉嫌犯罪行为的火灾案件,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立案调查。且上述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有火灾事故调查、事故认定的职责规定,并无冲突。因此,被上诉人在将本案所涉火灾案件全部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刑侦部门,

摘要2:(续)且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已作出刑事案件立案决定的情形下,答复告知上诉人不再具有对其作出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及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履行上述职责,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火灾事故的认定、复核,财产损失统计等问答

摘要1:问:消防机构在火灾处理中有哪些权利和职责?火灾事故责任由谁认定?火灾发生后多长时间认定火灾责任?问:火灾造成的损失如何认定?问:受损单位和个人可以自行委托价格鉴定吗?有法律效力吗?问:火灾发生后多长时间申报火灾直接损失?火灾损失如何统计?问:“消防救援机构”多长时间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问:消防救援机构一定能查清火灾原因,认定事故责任吗?问: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事故卷宗、证据材料吗?问:对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怎么办?问:复核是否都受理?问:复核机构多长时间作出复核结论?问:火灾事故处理主要涉及那些法规、规章?

摘要2

 共55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