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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926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闽09民终926号
【裁判摘要】首先应说明的是,本案系火灾造成财产损失,导致损失认定较为困难。但是本案财产被烧毁的事实客观存在,显然不能以具体损失无法认定为由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否则,有违公平。基于以上考量,对于具体损失的举证,不宜按一般侵权案件那样严苛要求原告。原告已尽力提交进货单,也提交了消防部门出具的财产损失统计。为尽可能相对合理地确定损失金额,一审法院还向原告店铺同地段同类经营五金店的经营者了解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该经营者陈述,其货物库存大概有五、六十万元,叶某某经营的产品与规模与其差不多。一审法院根据原告所能提交的进货单、消防损失统计及当地同一地段类似行业的存货情况等证据,酌情认定原告损失30万元,合情合理,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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