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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行提字第2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0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六:(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再审案(申请再审人(香港)德士活有限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广东苹果实业有限公司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行提字第2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要判断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核准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首先应该确定被异议商标是否构成对驰名商标的荜仿、复制;在能够认定的情况下,才需要进一步判断其注册和使用是否会误导公众。本案被异议商标“苹果男人”整体上无特定含义,仍以“苹果”为主要表现对象和识别部分,对此,德士活公司也是认可的。由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商品类别为第18类,该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广东苹果公司在第18类商品上不仅拥有“APPLES”、苹果图形商标,而且还于199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了“苹果”文字商标,被异议商标显然与广东苹果公司在同类别商品上已注册的商标比较近似,特别是与“苹果”文字商标更为接近。在此情况下,没有充分理由认定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德士活公司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因而德士活公司在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不能排斥广东苹果公司在皮具类商品上申请的被异议商标。商评委及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均已查明广东苹果公司1998年3月14日被核准注册“苹果”文字商标的事实,只是没有充分阐述该事实对被异议商标是否应该准予注册的影响,本院对此予以纠正。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45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四十二: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申请再审案(申请再审人北京华夏长城高级润滑油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日产自动车株式会社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1)知行字第45号
【裁判要旨】关于商标知名度的证明,需要证明的是通过其使用、宣传等行为,使相关公众对商标有了广泛的认知。商标使用只要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商标用于与其指定使用商品相关联的场合,使相关公众能够认识到其是该商品的商标即可。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二十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二十五:喻静与米其林集团总公司、何丽芳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1)粤高法民三终字第163号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5起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典型案例(2018年12月13日)
【目录】1. 禁止向公众提供中超联赛摄影作品案2. 杨季康申请责令停止拍卖钱钟书书信手稿案3. 美国礼来公司等与黄某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诉中行为保全案4. “网易云音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诉前行为保全案5. 许赞有因申请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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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8〕2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1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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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2018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8年12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2019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19〕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的若干规定》已于2019年1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摘要2

(2009)蔡民二初字第2号;(2009)武民商终字第1355号

摘要1:——知识产权出资的若干问题
【裁判要旨】用以出资的知识产权,必须依法可以转让,评估作价后在专利行政部门办理知识产权转让审批手续。未办理转让手续,应认定为出资不实,股东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号】(2009)蔡民二初字第2号;(2009)武民商终字第1355号

摘要2:【裁判摘要】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的规定,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股东,应当将出资的知识产权评估作价后,依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向公司转让专有权利。本案被告海信科龙公司协议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入股,但专利使用权只是专利权的一部分,与该法规定不符。同时,涉诉两项专利的评估价值是对专利权价值的评估,从办理工商登记的资料显示,应认定海信科龙公司是以专利权出资。本案被告海信科龙公司未在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专利权转让的相关审批登记手续,故海信科龙公司对被告西安科龙公司的出资不实,属于滥用公司股东权利、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在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西安科龙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59号
【提示】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原出资股东是否承担补足出资责任?
【裁判要旨】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知识产权出资后,因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裁判规则】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裁判摘要】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知识产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五条亦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该出资人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据此,出资人以知识产权出资的,知识产权的价值由出资时所作评估确定,出资人不对其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贬值承担责任,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本案中,北京威德公司于2010年委托北京大正评估公司对其所有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了评估,并据此增资入股至青海威德公司,双方未作其他约定。随后,青海威德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北京威德公司以知识产权评估作价1300万元入股青海威德公司,并履行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上述事实表明,北京威德公司的出资严格遵循了公司法对知识产权出资的要求。青海威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本案评估存在违法情形或者北京威德公司在评估时存在违法情形,现以案涉两项知识产权被确认无效,要求北京威德公司承担补足出资和赔偿损失的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摘要2:【解读1】以专利出资虽专利被宣告无效也无需补缴.
【解读2】知识产权出资后被宣告无效后出资股东不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在宣告无效前,知识产权业经依法评估作价,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股权出资义务已依法履行完毕;出资股东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不存在主观恶意;当事人对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未另有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19)摘要

摘要1: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1.功能性特征的认定2.主题名称所记载效果、功能对权利要求的实质限定作用3.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的侵权判定4.现有技术抗辩认定中的发明点考量5.先用权抗辩中“主要技术图纸”的认定6.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的审查7.销售者合法来源抗辩成立时权利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承担8.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权账簿资料时损害赔偿的计算9.专利侵权行政投诉构成侵权警告的范围与条件10.临时禁令与部分判决的关系处理11.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人据以主张专利权的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后的程序处理12.专利侵权案件审理期间权利要求中部分并列技术方案被宣告无效后的处理13.专利无效宣告行政程序中主动放弃权利要求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的影响14.再审审查程序中现有技术抗辩新证据的处理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15.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比对原则16.创造性与说明书充分公开等法律要求的关系17.创造性判断中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确定18.创造性判断中技术启示的认定19.创造性判断中关于生物材料保藏的考量20.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与创造性判断的关系21.以实物形式公开的现有技术的认定22.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权利要求具体修改方式的要求23.权利要求修改是否扩大原专利保护范围的比对基准24.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新理由或者证据作出驳回复审决定的条件与程序25.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全面审查原则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26.品种审定与植物新品种权授权的关系27.繁殖材料的认定28.销售兼具收获材料和繁殖材料属性的植物材料行为的植物新品种权侵权判定29.植物新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的认定
四、技术秘密案件审判30.涉商业秘密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31.侵害技术秘密之诉和专利权权属之诉的合并审理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审判3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中开发标的的认定33.开源协议适用范围及对软件著作权侵权判定的影响34.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开发方迟延履行行为的认定
六、垄断案件审判35.垄断协议纠纷可仲裁性认定
七、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审判36.统筹协调具有重复诉讼因素的多起关联案件予以集中管辖的适用37.关联专利侵权之诉与确认不侵权之诉分散审理的审判协调38.包含专利权转让条款的股权转让协议纠纷的管辖39.作为管辖连结点的零部件使用行为的认定40.作为管辖连结点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认定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2020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20〕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几个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已于2020年8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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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法释〔2020〕10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20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1次会议、2020年8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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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相关部门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

摘要1:问:请介绍一下制定《解释》的背景情况和主要内容?
问:请介绍一下《解释》的起草过程,制定的主要思路是怎样的?
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明确提出“探索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解释》对商业秘密的刑事保护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法释〔2020〕1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于2020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1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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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0〕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已于2020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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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20修正)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4年10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十八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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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裁判要旨(2020)摘要

摘要1:【目录】一、专利民事案件审判
1.“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考量因素2.“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中“按日计罚”措施适用3.职务发明认定的前提条件4.离开原单位一年内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5.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时的权利归属6.专利权权属争议期间不履行善良管理义务的损害赔偿责任7.权利要求中“一”的解释8.专利侵权判断中“为生产经营目的”的认定9.专利共同实施者的认定10.特意排除规则对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11.现有技术抗辩中“无实质性差异”的判断12.依据侵权获利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中的证明责任问题13.适用法定赔偿或者酌定赔偿确定专利损害赔偿数额时对相关因素的考量14.以营业利润计算侵权获利时的计算方法15.部分共同侵权人与专利权人达成和解并实际赔偿后的其余共同侵权人的责任承担16.专利权共有人单独实施专利所获收益的分配17.专利权无效宣告时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18.发明专利申请被驳回后就同一技术方案同日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救济
二、专利行政案件审判
20.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认定21.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22.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中对发明构思的考量23.“问题的提出”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24.现有技术改进动机的来源25.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明确排除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对改进动机判断的影响26.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27.推翻化合物不具备新颖性推定的举证责任28.国家知识产权局引用域外文献作为对比文件时应否提交中文译文
三、植物新品种案件审判
29.销售超出委托生产合同约定规模种子行为的侵权认定30.“农民自繁自用”例外的认定
四、技术秘密案件审判
31.技术秘密保密措施的认定32.以侵权为业的认定33.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情节严重的考虑因素
五、计算机软件案件审判3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判断35.技术措施有效性的认定36.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分段付款的理解
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37.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范围的确定38.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
七、垄断案件审判39.横向垄断协议实施者要求其他实施者赔偿其所谓经济损失的处理40.滥用行政权力引发的垄断民事纠纷的受理条件
八、管辖等程序性案件审判41.管辖权异议程序的审理范围和受移送法院的范围

摘要2:(续)42.诉讼程序中出现新事实时管辖权恒定原则的适用43.涉外民事纠纷案件管辖的适当联系原则44.涉境外垄断行为的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45.依申请保全证据的考虑因素46.涉电子商务平台侵害专利权纠纷反向行为保全的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0年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典型案例(2021年2月26日)
【目录】一、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禁诉令”三案;二、“香兰素”技术秘密高额判赔案;三、“卡波”技术秘密惩罚性赔偿案;四、NX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五、“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系列案;六、“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七、“访问门户网站方法”专利民行交叉两案;八、“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九、涉“天猫”反向行为保全案;十、“砖瓦协会”垄断案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2021年3月15日)
【目录】一、广州天赐公司等与安徽纽曼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最高人民法院];二、鄂尔多斯公司与米琪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5)京知民初字第1677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小米科技公司等与中山奔腾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19)苏民终1316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四、五粮液公司与徐中华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浙8601民初1364号,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20)浙01民终5872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五、阿迪达斯公司与阮国强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20)浙03民终161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六、欧普公司与华升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2019)粤民再147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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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的通知(法办〔2021〕146号)
2020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五、武汉大西洋连铸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宋祖兴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5号民事判决书〕;六、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夏普株式会社、赛恩倍吉日本株式会社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初6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七、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吉乾科技有限公司、四三九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164号民事判决书〕;八、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浙江搜道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杭州聚客通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浙8601民初1987号民事判决书〕;九、惠州市欢唱壹佰娱乐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垄断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780号民事判决书〕;十、李海鹏等9人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沪刑终105号刑事裁定书〕

摘要2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摘要1: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国知发保函字〔2021〕77号
【摘要】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该款规定的目的在于平衡商标注册人和商标在先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在不损害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的基础上,维护在市场上已经具有一定影响但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人的权益。我局认为适用该款规定,在先使用人须同时满足以下五个要件:一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已经使用;二是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三是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的使用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四是不得超出原经营商品或服务、原经营区域等原使用范围;五是商标注册人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的,在先使用人应当附加区别标识。

摘要2

互联网十大典型案例

摘要1:一、陈力等侵犯著作权罪案【典型意义】本案是境内外人员分工合作,以境外服务器为工具,专门针对热门影视作品,通过互联网实施跨境侵犯著作权罪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海量侵权案件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做出了准确认定,对八名被告人均判处实刑并处追缴违法所得,特别是处以财产刑,彰显了我国严厉制裁涉网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坚定决心。
二、杭州华泰一媒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道同科技发展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典型意义】互联网时代下,电子证据大量涌现,以区块链为代表的新兴信息技术,为电子证据的取证存证带来了全新的变革,同时也亟待明确电子证据效力认定规则。本案系全国首次对区块链电子存证的法律效力进行认定的案件,为该种新型电子证据的认定提供了审查思路,明确了认定区块链存证效力的相关规则,有助于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深度融合,对完善信息化时代下的网络诉讼规则、促进区块链技术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咪咕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济南众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详细论证了电子数据取证系统按照统一规范固定的证据,具有事后可追溯性等应予以采信的理由,是丰富权利人取证手段、降低权利人取证难度、减少维权成本的典型案件。
四、常文韬诉许玲、第三人马锋刚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国首例涉及“暗刷流量”交易的案件。网络产品的真实流量能够反映网络产品的受欢迎度及质量优劣程度,流量成为网络用户选择网络产品的重要因素。本案从产业层面上揭示了互联网经济的流量属性和“暗刷流量”的危害性,并在判决中明确,以“暗刷流量”交易为目的订立的合同,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双方当事人不得基于“暗刷流量”合同获利;法院对交易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获利,应予收缴。该判决对“暗刷流量”的否定评价,对于构建网络诚信秩序、净化网络道德环境、提高网络治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五、俞彬华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对网络环境下,如何合理分配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争议事实的举证责任进行详细论述,并结合网络服务合同中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确立了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均应负有网络虚拟财产安全保护义务的规则,提出双方应当根据在履约过程中的过错程度,衡量双方过错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合理分配责任比例的处理原则

摘要2:(续)本案判决为妥善调处网络虚拟财产相关纠纷、确立网络平台责任规则、完善网络侵权责任制度提供了范例,有利于提高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水平,亦有助于加强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促进互联网经济的健康发展。
六、酒泉九眼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酒泉市瀚森瑞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
【典型意义】商誉是经营者在市场经营活动中对其产品或服务的市场推广、技术研发以及广告宣传等领域经过长期努力建立起来的企业形象和市场评价,是企业赖以生存的无形资产。随着移动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微信朋友圈逐渐改变了社交平台和交易方式,但其并非法外之地。通过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捏造、散布虚假的、易于引起公众误解的信息,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导性的恶劣影响,构成商业诋毁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判令翰森瑞达公司在原微信朋友圈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丰富了消除影响责任适用的具体方式。
七、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完美世界(北京)软件有限公司与北京火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改编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涉及如何认定网络游戏与文字作品间使用关系的典型案例。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改编权的保护范围,为知名文学作品的市场开发和游戏产业的规范运营提供了指引,对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借鉴指导意义。判决判令火谷网、昆仑乐享公司、昆仑万维公司赔偿明河社损失1600万元,充分反映了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切实保障了权利人获得足额赔偿,体现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
八、天津市嘉瑞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徐桂珍、邓艳辉、赵振全、天津多维斯地毯有限公司、天津欧豪雅地毯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典型意义】通知删除规则是解决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间侵权争议的重要法律规则。本案系电子商务经营者虚构事实骗取作品登记,向网络服务平台发出恶意通知,致使同业竞争者利益被损害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典型案例。本案对引导权利人正确行使通知删除权利,遏制恶意投诉行为,维护诚实信用、公平规范的网络秩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九、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数推(重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谭旺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十、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深圳微源码软件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