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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4号]

摘要2:【目录】一、一般规定二、技术开发合同三、技术转让合同四、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五、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有关的程序问题

中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摘要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重大涉外案件(不含非重大的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

摘要2:【注解】根据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27号)规定:(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5)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摘要1: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五十六号):《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已经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摘要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公布 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减少规章设定的不合理罚款事项,加强部门规章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一、对6件部门规章予以废止。(附件1)
二、对13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2)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部门规章
附件1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
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2010年8月2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公布)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规则

摘要1:【解读】知识产权随标的物转移吗?——民法典第600条规定:“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除非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有相关规定(如《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作品原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该标的物所体现的知识产权不转移于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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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如何协助执行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函》的答复意见(2000年1月28日 [2000]法知字第3号函)
【摘要】
  一、专利权作为无形财产,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写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贵局有义务协助执行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财产保全的裁定。
  二、贵局来函中提出的具体意见第二条中拟要求人民法院提交“中止程序请求书”似有不妥。依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贵局即承担了协助执行的义务,在财产保全期间应当确保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变更。在此前提下,贵局可以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程序,并根据法院要求协助执行的具体事项,自行决定中止有关专利程序。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对出质的专利权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至于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则不影响专利权人的权利状态,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
  四、贵局协助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的期限为6个月,到期可以续延。如到期末续延,该财产保全即自动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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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征求对协助执行专利申请权财产保全裁定的意见的函》的答复意见(2001年10月25日 [2000]民三函字第1号)
【摘要】
一、专利申请权属于专利申请人的一项财产权利,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对象。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需要对专利申请权进行保全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保全的专利申请的名称、申请人、申请号、保全期限以及协助执行保全的内容,包括禁止变更著录事项、中止审批程序等,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二、对专利申请权的保全期限一次不得超过6个月,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期限届满仍然需要对该专利申请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继续保全。否则,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申请权的财产保全。
三、贵局收到人民法院发出的对专利申请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应当确保在财产保全期间专利申请权的法律状态不发生改变。因此,应当中止被保全的专利申请的有关程序。同意贵局提出的比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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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之一:柏××诉成都××物品营销服务中心、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10大创新性案件之一
【案号】一审: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初字第597号;二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川民终字第391号;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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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侵权引入惩罚性赔偿之辩

摘要1:【摘要】我国知识产权单行立法、相关司法解释和指导案例中的某些侵权赔偿制度体现了一定的惩罚性,但严格说来我国还不存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我国经济发展的内驱力是引入惩罚性赔偿的基础。引入惩罚性赔偿可以有效地改变民事赔偿数额偏低的状况,还可以替代民事制裁、弥补刑事惩罚的不足、挤压过于强势的行政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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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包子饮食(集团)公司诉哈尔滨×××饭店、高×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案

摘要1:【裁判要旨】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技术问题或者当法官难以凭借自己的知识对相关专业问题作出判定时,可以委托相关“中介性机构”进行鉴定,但是这种鉴定意见从法理上讲应属于证据,法官应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作出程序和内容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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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4]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11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1次会议、2004年11月11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22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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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7〕6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07年4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22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7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4月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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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知识产权合同纠纷

摘要1:130、著作权合同纠纷(1)委托创作合同纠纷(2)合作创作合同纠纷 (3)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4)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5)出版合同纠纷(6)表演合同纠纷(7)音像制品制作合同纠纷(8)广播电视播放合同纠纷(9)邻接权转让合同纠纷(10)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12)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1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1、商标合同纠纷(1)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3)商标代理合同纠纷132、专利合同纠纷(1)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2)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3)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4)实用新型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5)外观设计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6)专利代理合同纠纷133、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1)植物新品种育种合同纠纷(2)植物新品种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3)植物新品种权转让合同纠纷(4)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纠纷13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创作合同纠纷(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转让合同纠纷(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5、商业秘密合同纠纷(1)技术秘密让与合同纠纷(2)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3)经营秘密让与合同纠纷(4)经营秘密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36、技术合同纠纷(1)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2)技术合作开发合同纠纷(3)技术转化合同纠纷(4)技术转让合同纠纷(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6)技术服务合同纠纷(7)技术培训合同纠纷(8)技术中介合同纠纷(9)技术进口合同纠纷(10)技术出口合同纠纷(11)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12)技术成果完成人署名权、荣誉权、奖励权纠纷137、特许经营合同纠纷138、企业名称(商号)合同纠纷(1)企业名称(商号)转让合同纠纷(2)企业名称(商号)使用合同纠纷139、特殊标志合同纠纷140、网络域名合同纠纷(1)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2)网络域名转让合同纠纷(3)网络域名许可使用合同纠纷141、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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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摘要1:142、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1)著作权权属纠纷(2)侵害作品发表权纠纷(3)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4)侵害作品修改权纠纷(5)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纠纷(6)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7)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8)侵害作品出租权纠纷(9)侵害作品展览权纠纷(10)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11)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12)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1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14)侵害作品摄制权纠纷(15)侵害作品改编权纠纷(16)侵害作品翻译权纠纷(17)侵害作品汇编权纠纷(18)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19)出版者权权属纠纷(20)表演者权权属纠纷(21)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22)广播组织权权属纠纷(23)侵害出版者权纠纷(24)侵害表演者权纠纷(25)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26)侵害广播组织权纠纷(27)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28)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143、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1)商标权权属纠纷(2)侵害商标权纠纷144、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1)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2)专利权权属纠纷(3)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4)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5)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6)假冒他人专利纠纷(7)发明专利临时保护期使用费纠纷(8)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9)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署名权纠纷145、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1)植物新品种申请权权属纠纷(2)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3)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14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纠纷(2)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147、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148、侵害特殊标志专有权纠纷149、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1)网络域名权属纠纷(2)侵害网络域名纠纷150、发现权纠纷151、发明权纠纷152、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153、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1)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2)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3)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55、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156、专利权宣告无效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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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权纠纷

摘要1:【60、质权纠纷(1)动产质权纠纷(2)转质权纠纷(3)最高额质权纠纷(4)票据质权纠纷(5)债券质权纠纷(6)存单质权纠纷(7)仓单质权纠纷(8)提单质权纠纷(9)股权质权纠纷(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1.质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质权纠纷是指质权当事人之间因质权设立、内容、变更、转让、实现等引发的民事纠纷。

摘要2:无

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1:【154、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1)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损害责任纠纷(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3)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4)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损害责任纠纷(5)因申请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知识产权临时措施损害责任纠纷,是指人民法院应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而采取临时措施后,因申请人不起诉或者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而发生的损害责任纠纷。

摘要2: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停止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用权损害责任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经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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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九:上海××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北京××××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九
【裁判摘要】对于上诉人幻想公司认为一审法院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对《永生》权属作出判决违反法定程序的主张,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一审原、被告之间合同争议的处理与上诉人幻想公司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一审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并无不当,上诉人幻想公司在一审中亦从未对其诉讼地位提出异议;而《永生》著作权权属的判定,系根据一审原、被告之间合同约定所作出,亦属于合同争议的一个部分,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两上诉人还分别主张《永生》应属于上诉人王某在上诉人幻想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作品,或者还有他人参加了该作品的创作,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一审原、被告所签订协议,《永生》创作完成后,财产权利即归玄霆公司所有,而《永生》是否还有他人参与创作并无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二审法院对该等上诉主张亦应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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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9〕3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理分工的规定(经2009年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9次会议讨论通过)

摘要2:无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关于烟台市京蓬农药厂诉潍坊市益农化工厂商标侵权纠纷案的答复(2000年4月17日[1999]知他字第5号函)
【摘要】烟台市京蓬农药厂(以下简称京蓬厂)的“桃小灵”注册商标与潍坊市益农化工厂(以下简称益农厂)的“桃小一次净”商品名称都具有区别商品品质和来源的标识作用,“桃小”在其中均是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灵”与“一次净”都均有功效显著之意,因此,两者的字型和含义存在一定的近似之处。本案的关键问题就是判定这种“近似”是否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即是否符合《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的规定,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对他人的商标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参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七条的解释,“足以造成误认”是指会造成对商品来源的误认,或者会产生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认识。从本案现有材料看,证明已经在客观上造成误认的证据似有不足,以普通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判定足以造成误认的证据也不扎实,原审判决作出使消费者产生两者存在一种特殊联系感觉的认定,在事实依据方面尚有所欠缺。但你院倾向性意见所述理由似尚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认定。理由是:1.字型结构、词语组合、包装装潢上的明显差异不能作为否定两者近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充足理由,因为认定近似并不需要在字型、读音、含义三方面均构成近似,而且包装装潢的异同不能作为商标侵权的判断依据。2.虽然“桃小”是昆虫的通用名称,商标权人不能以其注册了“桃小灵”商标而限制他人使用该词汇,且农药行业有将药物防治对象与防治效果组合命名的惯例,但这并不等于说他人在任何情况下使用“桃小”均是正当合理的。判断正当与否,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是否造成了对他人商标权的损害来认定。如果本案“桃小灵”与“桃小一次净”之间构成近似并足以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则益农厂使用“桃小”就是不正当的,要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此外,从京蓬厂提供的证据看,似已发生了农药经销商产生“桃小一次净”是“桃小灵”替代产品错误认识的客观事实,经销商虽然不是最终消费者,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普通消费者的主观判断。你院复查本案时应当考虑这一情况。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