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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裁判摘要】按约定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视为送达——案涉合同对于送达地址约定“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或各种通讯联系均应以书面形式按本合同封面记载的地址、电传号或其他联系方法送达对方",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某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原审法院依据案涉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向张某某送达诉讼材料被退回,退回之日应视为送达之日。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为慎重起见,仍进一步向张某某公告送达诉讼材料,已充分保障了张某某的诉讼权利。据此,原审法院送达方式并无不妥,其送达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张某某提出的该项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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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法院按照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邮寄诉讼文书被退回能否视为送达?

摘要1:解读:(1)法院按照合同双方约定送达地址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均被退回,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2)法院无需再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为由进行公告送达。
【注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双方履行合同的送达地址,而并非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诉讼送达地址。

摘要2:【注解1】邮政机构未按照规定在5日内完成3次以上送达行为,送达程序确有瑕疵。——参考案例:(2021)鲁02民再186号
【注解2】(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合同双方对送达地址作出的约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各方具有约束力;(2)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向受送达人邮寄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均被退回,诉讼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法院无需再以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为由进行公告送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5381号
【注解3】】按约定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视为送达。——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2088号
【注解4】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的规定,按照该约定送达的地址为当事人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的,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上述“约定送达地址”既可以是合同双方因为合同履行而送达相关文书的地址,也可以是为将来发生诉讼、仲裁时,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为当事人送达诉讼和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申1000号
【注解5】约定公司的送达地址与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地址一致,法院按该合同约定地址送达未果,已无其他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考案例: (2019)鲁民终1367号
【注解6】法院按照合同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并在相关诉讼文书退回后进行公告送达并无不当。——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民终1366号
【注解7】法院按照当事人约定送达地址邮寄送达,邮政部门出具的邮件详情单载明“收件人拒收”,法院据此缺席审理,程序并不违法。——参考案例:(2022)闽06民终1820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9)鲁民终1367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一审程序是否合法问题。《保证反担保合同》约定了皇明公司的送达地址,该约定地址与皇明公司的工商登记公示地址一致。没有证据证明一审法院查封皇明公司土地使用权项下土地的所在地,是皇明公司的实际住所地。一审法院按该合同约定地址送达未果,已无其他送达法律文书的方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并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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