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评标委员会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渝02行终481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外,其余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进行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述法条明确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除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工程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监管外,其余政府采购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进行监管。原审法院查明奉节县中医院的采购行为属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的政府采购活动,判明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行政法规、政策审查本案并无不当。

摘要2:【裁判摘要2】如何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式暂行规定》中就细微偏差的定义为,投标文件基本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经查惠福公司制作的投标文件就技术要求的前七项作了无差异的应答,对第八项“产科自动测量功能(可对胎儿的头围、股骨长、肱骨长等自动测量)”未作出响应。该八项技术要求在招标文件上是以断行方式列举,应属并列关系,体现出采购人对该项技术要求的特定需求。采购人对产品技术方面的要求,直接涉及其核心权益,关乎能否实现其采购目的,故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性要求,投标人必须作出实质性响应。惠福公司认为其未对“产科自动测量功能(可对胎儿的头围、股骨长、肱骨长等自动测量)”作出响应,属于细微偏差的理由不能成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该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评标程序,在符合性检查环节,要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回应。由于惠福公司的投标未对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条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响应,奉节县财政局认定其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奉节县中医院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是正确的。

【笔记】如何区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摘要1:解读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规定,属于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否决投标处理)——(1)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2)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3)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5)投标文件载明的货物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6)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解读2:(1)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6条规定,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2)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摘要2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海中法民三初字第11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招标人因无评标标准而终止第一次招标活动系其在发现招标活动存在瑕疵时,自身纠正、完善招标活动的举措,不能认为将一个招标投标活动演变为两个阶段;(2)第二次招标活动已经完全取代了第一次招标活动,是一次新的招标活动,二次招标活动是各自独立存在的——东莞东港洪公司主张海南港航公司与海南远通公司在本案中存在如下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一为海南港航公司将一个招投标活动违法演变为两个阶段。对此,本院认为海南港航公司因无评标标准而终止第一次招标活动系其在发现招标活动存在瑕疵时,自身纠正、完善招标活动的举措,不能认为是海南港航公司将一个招标投标活动演变为两个阶段。理由是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的规定,“评标标准”作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招标活动中是不可或缺的。若招标文件并无评标标准,则无法通过可操作性的方式评选出中标候选人,无法达到招标的目的。通过比对海南港航公司先后发布的《邀标通知书》和《邀请函》两份招标文件,不难发现《邀请函》设置更为明确、详细、合理,更具操作性和保密性,如《邀请函》设定了评标标准,组成了评标小组,对招标活动有异议不再由海南港航公司生产业务部负责解释而是由海南港航公司评标小组解释以及现场递交材料和现场开标等,以上内容的设置应当认为是海南港航公司在发现招标活动存在瑕疵时,自身纠正、完善招标活动的举措。其二为海南港航公司在终止第一次招标活动后未退还东莞东港洪公司投标材料,反而将其密封的投标材料拆封,将其标底泄露给海南远通公司,从而使海南远通公司中标。对此,本院认为海南港航公司的第一次招标活动的确存在诸多瑕疵,如缺乏详细的评标标准,未能组成评标委员会,但海南港航公司在发现上述瑕疵后,已经及时终止了第一次招标活动。在此之后,海南港航公司对招标文件进行了完善,形成了新的《邀请函》并向各投标人发布,各投标人也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响应第二次招标活动,故本院认为第二次招标活动已经完全取代了第一次招标活动,是一次新的招标活动,二次招标活动是各自独立存在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

摘要2:(续)不得开启”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的规定,投标文件在送达给招标人时和开标前应当是密封的,故海南港航公司在庭审中关于东莞东港洪公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并未密封的陈述不能成立,此亦是海南港航公司第一次招标活动瑕疵所在。但是该瑕疵的存在是否就能据此认定海南港航公司将东莞东港洪公司的标底泄露给海南远通公司,从而认定在第二次招标活动中海南港航公司与海南远通公司存在串通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认为应从以下方面加以判断,......应当指出的是,虽然海南港航公司二次招标活动均是独立的招投标,其第一次招标活动过程中存在的瑕疵不能影响第二次招标的结果,但从规范整个招标、投标市场的角度出发,本院认为包括海南港航公司在内的招标人、投标人,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尊重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断规范自身行为,以真正构建起公平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笔记】什么是标底?

摘要1:解读:标底是招标人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招标项目实际需求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范围等条件,结合有关规定、市场要素价格水平以及合理可行的技术经济方案,综合考虑市场供求状况,进行科学测算的预期价格,是评标委员会评价分析投标报价竞争性、合理性的参考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监察部执法监察司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国计划出版社2012年版,第72页。
【注释】评标过程中如果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应当启动澄清程序,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竞标,否决其投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1条规定

摘要2

案例|标底的作用

摘要1评标委员会以3家投标价都高于标底,业主与投标人的预算编制标准不一致为由否定所有投标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摘要2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403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以0元投标是非常明显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2)0元中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中标无效——招投标活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在本案中,原告三和劳务队以0元投标,是非常明显的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对此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法规的规定予以否决。综上,本院认为,原告三和劳务队的0元中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无效的。中标行为无效,三和劳务队即不属于中标人,其不同意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招标文件的约定,故被告大葛村经济合作社要求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的主张,缺乏依据。综上,本院认为,投保保证金是对中标人中标后未按约签订合同的行为所提供的担保,但原告三和劳务队中标行为无效,故其要求退还保证金100000元的请求,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摘要2

【笔记】什么是投标人对投标文件澄清或者说明?

摘要1:解读: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内容作必要澄清或者说明——(1)澄清只限于投标文件中3类内容:A.含义不明确的内容;B.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C.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2)澄清内容禁止性规定:A.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B.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注释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2款规定——(1)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2)评标委员会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注释2】招标人通过评标委员会向投标人发出澄清内容要求个别投标人在现有报价基础上可否再下浮一定比例,已经涉及实质性内容,倾向、偏袒部分投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第39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19条等规定。
【注释3】投标人拒不澄清、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2条规定“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投标人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或不在招标人规定时间内澄清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摘要2

【笔记】中标合同为何要规定“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矛盾以招标文件为准”?

摘要1:解读:投标文件改变了招标文件要求,评标委员会未发现,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如果合同中规定的合同各组成部分的解释顺序为“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相矛盾以招标文件为准”,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履行;否则视为招标人接受投标人提出的变更条件。

摘要2:问1:唱标时发现某投标文件货物名称和招标文件不完全一致,如何处理?问2: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谁为准?

【笔记】什么是评标报告?

摘要1:解读: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全面反映评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摘要2

【笔记】什么是推荐中标候选人?

摘要1:解读: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提交评标报告,提出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交招标人定标。

摘要2

【笔记】什么是中标候选人公示制度?

摘要1:解读:(1)中标候选人公示适用于强制招标项目(其他招标项目是否公示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自主决定);(2)《政府采购法》没有公示中标候选人的规定。
【注释】(1)中标候选人应当全部公示(如果评标委员会推荐2-3名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不能仅公示第一中标候选人);(2)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应当针对全部中标候选人,否则仅针对排名第一中标候选人将可能丧失对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提出异议和投诉权利。

摘要2

【笔记】什么是履约能力审查?

摘要1:解读:招标人的履约能力审查权,是指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

摘要2

【笔记】什么是定标?

摘要1:解读:定标(确定中标人、决标)是指招标人依据评标结果最终确定中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根据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注释1】(1)招标人行使定标权——定标是招标人确定中标人的意思表示(承诺);(2)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必须有招标人的授权——未经招标人授权评标人直接确定中标人和发出中标通知书无效,招标人有权不签订中标合同。
【注释2】(1)《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40条规定“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2)招标人超过投标有效期(承诺期限)定标的,投标人可以接受招标人作出的中标通知(中标承诺有效),也可以拒绝接受中标通知(投标要约自动失效)。

摘要2:【注解】《招标投标法》第64条的赋予招标人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选择权。——参考案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盐商终字第0320号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盐商终字第0320号

摘要1:【裁判摘要】《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招标选择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本案中林达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中标,其中标行为依法无效,远东公司已取消其中标资格。至于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排名第二的康源公司是否就当然为候选中标人,根据远东公司的招标文件中约定的定标原则,规定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标明顺序的第1名为中标候选人。若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从该招标文件看,中标候选人仅为一人,且规定当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没有规定当中标候选人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招标人必须依序确定其他中标人。因此当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远东公司重新招标并没有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招标人选择权,招标人既可以从其他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依法重新招标,现远东公司选择重新招标,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因此林达公司被取消中标资格后,远东公司重新进行招标的行为并不违法,康源公司认为远东公司应当确定其为中标人并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据此要求远东公司赔偿其损失并无事实与法律上的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摘要2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枞行初字第00001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代替评标、定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投标活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本案中,第三人枞阳县种植业管理局作为招标人,对是否进行资格预审、是否编制标底、何时开标、选择何种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属于招标人自主决策的事项,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是招标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枞阳县招标局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直接确定本案第三人兴远公司为中标人,明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枞阳县招标局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该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综上,2013年枞阳县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马塘片Ⅱ标段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枞阳县招标局在接到对相关中标候选人的投诉后,所作出的“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实质性要求”及“中标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对该行政处理的内容依法应予撤销。

摘要2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黑81行终1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未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属违反法定程序——《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该条第二款规定“投诉处理决定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执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将投诉处理结果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财政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被告红兴隆计财处于2016年2月21日就原告兴牧公司的投诉作出《关于对大庆市××科技有限公司投诉的答复》,该答复对第三人红兴隆畜牧局采购项目评标委员会作出的废标决定予以肯定,应视为对投诉作出的处理决定,且被告自认。答复未载明投诉人享有的行政复议申请权和诉讼权利,未依法向被投诉人及其他供应商送达,未依法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均属违反法定程序,该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

摘要2

【笔记】如何认定评标无效?

摘要1:解读:评标无效是指招标人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或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违法违规评标的行为导致评审结论失去法律约束力——(1)评标委员会成员资格被取消其评审结论自然无效,应重新评审;(2)评审结论无效应重新进行评审。

摘要2

【笔记】招标文件能否允许投标人为获得划分标段的整个合同而提出优惠?

摘要1:解读: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9条规定,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

摘要2

【笔记】招标文件能否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而未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评标标准”,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2)招标文件只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而未规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违法。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365号

摘要1:【裁判摘要】自行办理招标未办理备案手续,自行组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招投标程序瑕疵不足以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中标和合同有效——一审法院认为: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本案中,华锐公司在发包案涉总承包工程前自行组织了招标投标工作,包括宝冶公司在内的六家建筑企业领取了招标邀请函,参与了工程招标。经评标确定宝冶公司中标后,双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就投标报价中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澄清及说明。2012年3月13日,华锐公司向宝冶公司送达了《中标通知书》。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华锐公司在自行办理招标事宜过程中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宝冶公司也主张华锐公司自行组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完全符合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但该两点瑕疵并未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按照招标投标法第五章——《法律责任》一章的相关规定,上述两点瑕疵尚不足以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因此,宝冶公司关于案涉总承包工程发包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应的中标结果和总承包合同均属无效的诉讼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摘要2

 共82条 ‹‹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