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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事项有哪些?

摘要1:解读1:投诉前置程序之异议事项(异议人必须在限定时间提出,招标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答复)包括——(1)资格预审文化和招标文件异议事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2)开标现场异议事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3)评标结果异议事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解读2:其他异议事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第65条)。
【注释】异议事项是指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哪些程序或法律文件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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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枞行初字第00001号

摘要1:【裁判摘要】行政监督部门无权代替评标、定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第五十五条规定: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投标活动属于平等主体之间进行的民事活动,本案中,第三人枞阳县种植业管理局作为招标人,对是否进行资格预审、是否编制标底、何时开标、选择何种评标标准和方法等,属于招标人自主决策的事项,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等是招标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枞阳县招标局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直接确定本案第三人兴远公司为中标人,明显与法律法规规定不符,枞阳县招标局在举证期限内亦未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该处理决定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超越职权的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综上,2013年枞阳县田间工程建设项目马塘片Ⅱ标段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枞阳县招标局在接到对相关中标候选人的投诉后,所作出的“安徽江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未响应招标文件的相关实质性要求”及“中标人:宿州市兴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且超越职权,对该行政处理的内容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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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投标缔约过失责任从何时开始起算?

摘要1:解读:(1)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包括资格预审文件)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但招标人应当从发出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时开始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特殊规定);(2)投标人投标性质属于要约,投标截止时间开始起算缔约过失责任(要约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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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如何认定投标无效?

摘要1:解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投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解析:投标无效情形——(1)利害关系人投标无效;(2)联合体资格预审后增减成员和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无效;(3)投标人变化后资格条件不合格的投标无效;(4)投标行为违法导致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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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能否收费?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3款规定“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2)《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12条第1款规定“发布媒介应当免费提供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服务,并允许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免费、及时查阅前述招标公告和公示的完整信息。”——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不得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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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邀请招标方式所邀请潜在投标人有哪些规定?

摘要1:解读:(1)《招标投标法》第17条对邀请招标所邀请潜在投标人只要求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邀请潜在投标人如何产生没有规定;(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4条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项目规定从三种方式(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采购人书面推荐)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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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招标文件是否必须使用标准文本?

摘要1:解读:《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15条第4款规定“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招标项目应当使用标准文本;(2)非依法必须进行招项目不要求使用标准文本。
【注释】标准文本——《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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