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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提字第269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民提字第269号
【提示】公司强制清算案件中对公司实际控制人异议的审查。
【裁判摘要】金叶公司和邯郸烟草公司提出的异议事项已经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是否实际出资在清算中主要是影响其剩余财产分配权,邦泰公司不因此丧失股东地位和申请清算的权利。本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指出:“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的除外。”因此,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关于“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规定,受理邦泰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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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辽执二复字第2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辽执二复字第2号
【裁判要旨】
①所提异议只有针对执行行为的,才属执行异议;形式上针对执行行为,实质上针对执行依据的,不属执行异议,不符合受理条件,不应予以受理,受理后才发现的,则应予以驳回
②申请复议事项不能超出原异议事项的范围,超出原异议事项范围的,不应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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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异议事项有哪些?

摘要1:解读1:投诉前置程序之异议事项(异议人必须在限定时间提出,招标人必须在限定时间内答复)包括——(1)资格预审文化和招标文件异议事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2条);(2)开标现场异议事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4条);(3)评标结果异议事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
解读2:其他异议事项——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均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招标投标法》第65条)。
【注释】异议事项是指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哪些程序或法律文件可以提出异议要求招标人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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