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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作出公证书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根据《公证法》第25条规定,除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公证机构提出外,其他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在现行法律未对异地公证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不能仅因公证机构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即对公证书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不予认可;(2)公证机构跨核定地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存在程序瑕疵,与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所记载的事实是否客观真实,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问题;(3)公证机构超出执业区域范围公证所作出的公证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的“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的情形,不能因此推翻公证书所证明事实的免证效力。

摘要2:【注解】公证机构违反管辖规定出具公证书能否导致不予执行?|《公证法》对公证管辖指引不属于《公证执行规定》第12条规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定公证程序的情形”,被执行人以此为由申请不予执行不予准许。——参考案例:(2019)最高法执监240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9-2-159-063】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影响公证书法律效力的认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参考案例:(2021)最高法民申2642号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81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最高法民申7818号
【裁判摘要】《公证法》未规定跨区域执业出具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公证书的证明对象系笑娥食杂店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申请主体名称与否并不影响对笑娥食杂店销售事实的判断。对于公证程序,笑娥食杂店并无证据证明公证人员未到公证现场;至于公证机构跨区域公证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并未规定跨区域执业出具的公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公证机构是否违反执业区域的规定与涉案公证书的法律效力之间并无直接因果关系。在笑娥食杂店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证书已被撤销,亦未进一步提供证据推翻公证书内容的情况下,原审法院采纳公证书,认定笑娥食杂店存在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并无不当。

摘要2:【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闽民终175号

【人民法院案例库】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是否影响公证书法律效力的认定

摘要1:【入库编号:2023-09-2-159-063】
【裁判要旨】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申请公证的方式来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公证机关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的,除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事实外,不应仅以跨区域受理公证业务为由否认公证书的证明力。
【关联索引】一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4知民初205号民事判决(2020年6月2日);二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豫知民终365号民事判决(2020年8月21日);再审审查: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642号民事裁定(2021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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