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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443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穗中法行终字第1443号
【裁判摘要】税务机关直接公告送达不符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章关于“文书送达”的规定,税务文书的送达可以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在前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本案中,东区稽查局作出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虽然采取过直接送达的方式,但尚未穷尽其他合理送达方式的情况下,于2013年9月9日通过在该局网站发布公告以及在被上诉人的办税服务厅公告栏张贴公告的方式向上诉人公告送达该《税务处理决定书》,不符合上述送达程序规定。虽然被上诉人提交了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以证实东区稽查局在公告送达之前已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但该邮政特快专递详情单的收件人为“×通×”,与上诉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建×”不符,且邮件内容也未填写,不能证实东区稽查局已向上诉人邮寄送达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因此,东区稽查局作出的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不能视为已有效送达。被上诉人在穗国税东稽处(2013)11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尚未有效送达,并未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况下,据此作出被诉《税务事项通知书》,既缺乏事实根据,亦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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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153号

摘要1:【案号】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沈中行终字第153号
【裁判摘要1】关于原告提出其存在真实合法的购货交易,合法取得诉涉增值税发票且该发票经过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认证,合法有效,应予以抵扣进项税款的主张。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对购货方不以偷税或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国税函(2007)1240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不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追缴其已抵扣的进项税款。”因原告所取得的诉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原告未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故原告要求抵扣进项税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2】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送达方式程序违法的问题。因被告在可以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对原告采用公告方式送达显属不当,故程序存在瑕疵。但是,被告在送达程序上的瑕疵并未影响原告行使其实体权利,故该程序瑕疵并不足以导致被诉税务处理决定被撤销。

摘要2:沈阳东管冶金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行政再审裁定书
【案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辽行监字第00382号
【摘要】关于申请人提出其存在真实合法的购货交易,合法取得诉涉增值税发票且该发票经过沈阳市和平区国税局认证,合法有效,应予以抵扣进项税款的主张。根据国税发[2000]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240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因申请人所取得的诉涉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被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铁岭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申请人未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故原告要求抵扣进项税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7行终4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7行终49号
【裁判摘要】政府收回闲置土地不属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政府有偿收回闲置土地不能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不存在土地增值税额不得征收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本案中,《关于拨款收回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土地的请示》、《闲置土地确认书》、《证明》等证据显示,涉案土地因闲置而被政府有偿收回。而大宇陶瓷公司以涉案土地因城市规划被政府协议收回为由,向恩平地税局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恩平地税局根据恩平市国土局作出的《闲置土地确认书》等证据作出涉案《关于对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复函》,答复不予免征其土地增值税,符合上述规定。涉案《关于对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复函》作出后恩平地税局已向大宇陶瓷公司进行了送达,程序亦合法。由于恩平市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确认书》的行政行为与恩平地税局作出《关于对恩平市大宇陶瓷有限公司申请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复函》行政行为系不同行政机关作出的不同行政行为,而且《闲置土地确认书》的真实性已经恩平市国土局盖章确认。原审法院采信恩平地税局提供的《闲置土地确认书》程序并不违法。至于大宇陶瓷公司认为恩平市国土局作出《闲置土地确认书》的行政行为不当,属于另一行政法律关系,不属于本案的调整范围,大宇陶瓷公司可通过另外法律程序来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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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733号

摘要1:【裁判摘要】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存在送达程序违法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经审查,在本案的一审过程中,白马置业公司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为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海大道×号。一审法院按照上述送达地址向白马置业公司邮寄送达了应诉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在本案的二审审理过程中,白马置业公司并未书面申请变更送达地址,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根据白马置业公司在一审确认的送达地址进行送达符合法律规定。白马置业公司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虽不完整,但该地址确认书上加盖了白马置业公司公章,能够确认上述送达地址即为白马置业公司确认的地址。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经审查,二审法院于2019年3月26日按照白马置业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邮件被值班人员拒收。因白马置业公司拒收邮件,邮件于2019年3月31日被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后二审法院又多次联系白马置业公司相关人员,但均无人员与二审法院联系,故因白马置业公司自身原因致使其未能参加诉讼,二审法院以此按白马置业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另,白马置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被监禁并不影响法院根据白马置业公司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公司送达。综上,白马置业公司主张二审法院送达程序违法,剥夺了白马置业公司参加二诉讼及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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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鲁02民再186号

摘要1:【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在五日内投送三次以上未能送达,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又无法告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将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本案二审系罗××提起上诉,在依据罗××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记载的邮寄地址与联系电话进行送达后,发现特快专递因未妥投被退回的,应当审查邮寄流程是否规范。邮政机构未按照上述规定在五日内完成三次以上送达行为,二审亦未认真审查,本案送达程序确有瑕疵,再审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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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行政机关张贴行政决定能否视为送达?

摘要1:问题:行政机关张贴的行政决定为相对人所知悉是否视为送达?
解读:(1)行政机关张贴行政决定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求应视为送达;(2)否则不能视为送达,不能以相对人是否知悉来判断是否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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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6470号

摘要1:【裁判摘要】(1)一审送达程序有异议应当在上诉中提出,不应在二审判决后再审程序中提出;(2)送达程序违法并非再审事由——关于一审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公告中载明的送达期间并无错误。此外,送达程序是否违法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梅××对此有异议的,应在上诉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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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968号

摘要1:【裁判摘要1】针对不予告知送达这类程序行为本身不能单独提起诉讼——再审申请人提起本案诉讼,是要求判令襄阳市政府依法向其送达襄政行复决字〔20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本院在(2017)最高法行申5817号行政裁定中曾经指出,行政行为作成后的“告知送达”,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使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另一方面,亦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书面的行政行为自送达相对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时才对其发生效力。未予告知送达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但是,针对不予告知送达这类程序行为本身,却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律尚无针对程序行为设置单独的法律保护,针对程序行为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在针对最终的实体决定提起诉讼时同时采用,除非这个程序行为再也不能纳入实体决定的整体之中一并得到解决。就本案而言,再审申请人在逾期没有收到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提起要求判令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法定职责的诉讼,而不是单独针对送达程序提起履责诉讼。事实上,再审申请人在本案之前,已经以襄阳市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未向其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为由提起确认违法之诉,并已获得了案涉行政复议决定。在此情况下,其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
【裁判摘要2】起诉条件审查不仅限于立案阶段,在立案之后甚至开庭审理后仍然会涉及起诉条件的审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一般应当在立案阶段进行。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予立案。但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相对复杂,有些起诉条件在短时间内难以查清,有些起诉条件可能需要通过言词审理才能查清,所以,起诉条件的审查不仅限于立案阶段,在立案之后,甚至在开庭审理之后,仍然会涉及起诉条件的审查问题。正因如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才规定:“已经立案的",如果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情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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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1459号

摘要1:【裁判摘要】对房屋征收决定进行公告即视为送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根据上述规定,房屋征收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无需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程序,向每一户被征收人逐户送达。只要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进行公告,即视为征收决定已经送达每一户被征收人;征收决定公告中告知当事人诉权和起诉期限,即视为全体被征收人已经被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本案中,桥东区政府2015年8月27日张贴《征收决定》和《征收公告》时,在公告中明确告知了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和时间,杨××于2017年1月22日提起行政诉讼,明显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故一审法院以此为由驳回杨××的起诉,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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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京03民申772号

摘要1:【裁判摘要】超过再审申请6个月期限,对《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项、第4项、第6项的再审请求已经超出再审申请期不再审查——原审判决生效时间为2018年6月11日,申请人再审申请时间为2019年1月22日;申请人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的再审请求已经超出再审申请期限。关于新证据,申请人提交的和被申请人电话录像的证据中均为申请人在陈述其再审申请的主张,而被申请人并未予以认可,仅凭该录像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称二人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的主张,故该证据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申请人再审时提交的其它证据材料和本案缺少关联性,亦不属于新证据。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主张,申请人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关于送达问题,原审法院向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在北京的住址和申请人身份证地址通过司法专邮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和开庭传票,送达未果后公告送达了开庭通知和判决书,送达程序符合规定。综上,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其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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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知民申2号

摘要1:【裁判观点】
1.法人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被送达人主观怀疑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原审法院在法院专递上填写了公司的登记地及法定代表人的户籍所在地,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
2.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具有相对性,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不能证明已明确告知将软件开发转交他人进行的事实的,仍应当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3.再审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新事实,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摘要2:【裁判摘要】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公司登记地及自然人的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关于原审送达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问题,原审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受理李×与卓翔公司、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8年6月14日通过司法专递分别向卓翔公司的登记地及冯××的户籍所在地邮寄了本案的应诉材料以及开庭传票。邮寄至冯××户籍所在地的司法专递于2018年6月22日由他人代收;邮寄至卓翔公司登记地的司法专递因收件人拒收而退回。冯××称卓翔公司登记地没有营业,其曾两次接到要求签收法院快递的电话,但无法判定邮递员说话的真伪。本院认为,法人的住所具有法律意义,我国实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登记信息具有公示效力。在当事人没有确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诉讼中基于法人登记信息进行送达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记地寄送诉讼材料及传票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冯××的主观怀疑并不构成拒收司法专递的理由。电话通知并不是民事诉讼中送达的必经程序,原审法院在司法专递邮单上填写了冯××的联系方式,邮递员电话通知了冯××有司法专递,因此原审法院没有电话通知冯××不构成程序违法。综上,原审法院以司法专递方式向卓翔公司登记地及冯××的户籍所在地邮寄诉讼材料及开庭传票等,冯××在已经接到邮递员电话通知有司法专递的情况下,拒收司法专递邮件,可以视为有效送达,两申请人关于原审法院未经合法传唤即缺席审理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终337号

摘要1:【裁判摘要1】法院依据被告工商注册地邮寄送达传票被门卫签收单未到庭应诉可以缺席判决——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因此,一审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按照北方弹簧公司登记住所地向其邮寄送达传票、程序违法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
【裁判摘要2】关于佳源房地产公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佳源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虽已吊销,但吊销仅是对企业营业资格予以剥夺的一种行政处罚,在未经清算和注销登记前,企业法人资格仍然存续。本案中,佳源房地产公司营业执照虽已吊销,但在其未经清算和注销前,仍具有民事主体及相应的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佳源房地产公司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孙××、苗××关于佳源房地产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无权参加诉讼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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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本执复字第1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执行法院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而并非直接送达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债务通知书,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因被执行人扈××不能清偿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债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执行扈××在燕兴公司的到期债权,并无不当。但依相关法律规定,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应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书,且该履行通知书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执行法院虽向燕兴公司发出了履行债务通知书,但该通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而并非直接送达燕兴公司,该送达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申请复议人燕兴公司的复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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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京行终266号

摘要1:【裁判摘要】一审法院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本案中,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6日收到孙××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朝阳区政府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限期补正通知书》,并于同日向孙××邮寄送达。2020年9月15日,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提交的《关于2020年9月6日送达的行政复议申请无需补正的说明》。同日,朝阳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并向孙××邮寄送达,程序合法。据此,孙××要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并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孙××的行政复议请求为要求确认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未依其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违法。故,孙××依法具有要求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权,是其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的重要条件之一,即与履责之间具有利害关系。然而,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孙××要求的职责,涉及国典华园小区全体业主的共同权益,而孙××仅系该小区众多业主中的一员,不能概括行使业主应当群体行使的权利。且孙××在行政复议期间,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申请行政复议所针对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权利义务产生了相较于该小区其他业主而言更加不利的实际影响。因此,朝阳区政府以此认定孙××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作出不予受理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

摘要2

 共44条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