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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817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5817号
【裁判摘要】
(1)行政行为作成后的“告知送达”,是一种重要的行政程序。一方面,是为了使当事人知悉行政行为的内容;另一方面,亦为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书面的行政行为自送达相对人及已知的利害关系人时才对其发生效力。未予告知送达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但是,针对不予告知送达这类程序行为本身,却不能单独提起诉讼。这是因为,法律尚无针对程序行为设置单独的法律保护,针对程序行为的法律救济手段,只能在针对最终的实体决定提起诉讼时同时采用,除非这个程序行为再也不能纳入实体决定的整体之中一并得到解决。
(2)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具有多样性,在一个案件中,既有可能仅仅违反其中的一种,也有可能同时违反多种,并不必然是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二审法院既可以以自己的正确认定代替一审法院不正确的认定,也可以在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基础上补充认定违反起诉条件的情形。只要一审的裁判结果并无不当,即可在补充完善理由之后予以维持。

摘要2:【解读】针对“告知送达”等程序行为不能单独起诉。

【笔记】行政机关张贴行政决定能否视为送达?

摘要1:问题:行政机关张贴的行政决定为相对人所知悉是否视为送达?
解读:(1)行政机关张贴行政决定如符合法律规定的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的要求应视为送达;(2)否则不能视为送达,不能以相对人是否知悉来判断是否视为送达。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