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抢劫案 日期: 12-21 19:57 作者:陈其象律师 标签: 抢劫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拘禁罪 摘要1:【要点提示】被告人以暴力抢劫现金后,虽写借条给被害人,但因被告人的抢劫行为致被害人的“出借”违背其真实意思,“借条”行为不能视为民事借贷,故仍应以抢劫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 【裁判要旨】暴力劫取现金后,向被害人出具借条的,不能视为民事借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应以抢劫罪论处。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宿中刑二初字第1号(2005年1月24日)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