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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徐行终字第145号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四起工伤保险行政纠纷典型案例之三——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案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0)徐行终字第145号
【要旨】“上下班途中”应当理解为职工在合理时间内,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只要职工为了上班或者下班,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对于选择什么样的路线,该路线是否为最近的路线,均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摘要2:【注解】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在非常规工作情况下,应根据工作性质、特点、一般社会生活经验及社会情理,结合机动车事故是否发生在上下班的合理时间、合理路段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是否因”上下班目的“而发生——结合本案,何××在上午听课及中午就餐结束后返校的途中骑摩托车摔伤,其返校上班目的明确,应认定为合理时间,而不应仅将11点40分到13点40分之间机械地认定为合理时间。

【理解与适用】对上下班途中认定三要素

摘要1:——马永欣、李涛、杨科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编:《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总第 63 集),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4 年版,第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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