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搜索条件: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

婚姻禁止行为

摘要1:《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婚姻家庭禁止两类行为:(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2) 禁止破坏婚姻家庭的行为。

摘要2

家庭暴力和虐待

摘要1:1.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2条)。
2.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虐待”。

摘要2

同居关系可诉性

摘要1:同居关系是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构成有效的事实婚姻关心的男女两性的结合:(1)解除同居关系不具有可诉性(不予受理);(2)同居期间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纠纷具有可诉性(应予受理)。

摘要2:【注解】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后果:(1)直接构成离婚的法定理由;(2)无过错的配偶有权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