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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

摘要1:什么是诉讼时效援引和释明?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能否援引诉讼时效规定裁判和释明?——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也不应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摘要2:【注解】(1)被告缺席视为被告放弃其答辩权,当然也包括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进行主动审查;但如果被告提交的书面答辩意见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则应认定其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2)义务人未提交任何关于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证据,其也无任何相关抗辩,法院不应主动释明;如果义务人已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的意思表示只是不够充分明确(如义务人提出“权利人主张权利时间过长、义务人无须承担清偿义务的”),法官可以对此进行消极的释明。(3)法院给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提示书中含有告知当事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的内容,属于保护所有当事人利益考虑,为普及法律知识而发放的诉讼材料,不是针对个案的特殊提示,不应认为是对个案行使释明权。——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58.被告缺席的案件,法院应否对时效问题主动审查;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应否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