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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能否优先清偿?

摘要1:解读:破产企业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优先于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清偿。

摘要2:【注解】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之规定:(1)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2)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2项的顺序清偿;(3)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即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第1款第1项的顺序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