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定行初字第4号

摘要1:——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在特定情况下可诉
【裁判要旨】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程序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监督复查程序,不同于行政行为程序,它有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享有行政终局处理权,而不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但以信访事项办理意见形式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则可以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具有可诉性。
【案号】(2010)定行初字第4号

摘要2:【注解】对于行政机关以信访答复的形式行使《信访条例》规定之外行政管理法上职权行为,不能因为其在信访程序中作出而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