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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甬镇行初字第3号;(2006)甬行终字第78号

摘要1:——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仍应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裁判要旨】行政复议中,行政复议机构在没有通知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程序的情况下,作出对该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行政复议决定程序违法,判决撤销并判令重新作出。
【案号】(2006)甬镇行初字第3号;(2006)甬行终字第78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