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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信息公开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同时包含可以公开和不应当公开内容且能够作出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区分处理后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未作区分处理或区分处理错误的,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重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被告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对已获取的信息予以公开。因此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不当,应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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