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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

摘要1:要约,又称为发盘、发价、出盘、出价、报价等,是希望与他人(未限定为特定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或承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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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4号

摘要1:【裁判摘要】承诺人在其发出新要约期限届满之前即依据要约人的要约计算金额并要求要约人限期支付的行为是接受了要约人向其发出的要约,合同成立——2013年7月25日,现代财险公司向中华保险公司发送邮件,就其所承保的海力士项目向中华财险公司发出临时分保的要约。2013年8月1日,中华财险公司就该要约向现代财险公司函复,因其函复提出的条件2“收到贵司的确认以前没有已知的或已报案的损失发生”以及条件3“最优的条件”系针对保险标的、价款提出新的要求,该两项变更超出现代财险公司要约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求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的规定,该变更构成新的要约。原判决认定中华财险公司2013年8月1日向现代财险公司发出的邮件构成新要约并无不当。该新要约第4条载明,有效期自2013年8月1日起为30天。即现代财险公司应在2013年8月30日予以确认,否则新要约失效。2013年8月22日,中华财险公司向现代财险公司发出邮件,将与现代财险公司之间因业务往来存在的应收保费要求该公司予以核对并要求其在2013年第三季度未结清付款。该账务核对表包括涉案海力士项目,表中所载明的海力士项目分入保费、净分入保费金额即是按照现代财险公司向中华财险公司发出的原要约内容计算的。现代财险公司次日将核对情况函复中华财险公司,就涉案海力士项目的答复是“没到应收期,还未给贵司账单”。据此,原判决认定中华财险公司在现代财险公司就其新要约期限届满之前,即依据现代保险公司的要约计算了涉案海力士项目净分入保费金额,并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的行为,是接受了现代财险公司向其发出的要约,涉案再保险合同于2013年8月1日成立并无不当。中华财险公司关于双方之间就涉案海力士项目未成立再保险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其关于原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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