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87号

摘要1:——实用艺术品的艺术性需达到一定标准
【裁判要旨】实用艺术作品必须具有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系争实用艺术品在艺术性方面还必须达到一定标准,否则不能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摘要2:【注解】实用艺术作品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是什么?——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必须满足美术作品对于作品艺术性的最低要求,才能够获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英××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摘要1:【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7期(总第165期)】
【裁判摘要】
我国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参加国,根据著作权法以及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
司法实践中,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人民法院一般是从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性与艺术性角度分别予以考虑,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权利人申请著作权保护时,应当首先从审美意义方面予以审查,如果涉案实用艺术作品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作品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能作为实用艺术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

摘要2:【注解】实用艺术作品对于实用性部分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但对于艺术性部分可以归入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予以依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