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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天民二终字第156号

摘要1:【案号】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4)天民二终字第156号
【裁判摘要】对于转租合同是否有效,以出租人是否同意为前提,本案中虽然没有地税局明确同意转租的证据,但地税局一审中承认其知道转租的事实,但一直未提出异议,二审中地税局虽主张其不知道转租事实,但又不能推翻其一审陈述,且对一审认定事实未提出上诉,故应认定其知道转租事实,且未提出异议,应视为其同意转租。王××与胡××转租合同在原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有效。但地税局与胡贵元并未直接建立关系,故双方之间不存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关于王××应否承担支付房屋占用费问题,如在地税局不同意或不知情的情况下,承租人与次承租之间的转租行为对出租人不发生效力,出租人有权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交回房屋,或等到租赁期限届满后要求承租人交回房屋,承租人不能交回房屋自然应承担迟延交付的房屋占用费,包括因次承租人原因承租人不能及时交房的情形。本案中因转租行为地税局在知道情况下并未提出异议,已视为其同意转租,其与王××租赁合同亦是有效,在其与王××合同到期之前,胡贵元已得到房屋并使用,王××已不再实际使用该房屋,这与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的规定并不符合,王××用转租行为明示不在使用租赁房屋,而地税局对此知晓而未提出异议,双方租赁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王××与地税局并不当然产生不定期租赁合同关系,王××并不是实际承租人,因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人为胡贵元,胡贵元占有使用该房屋,地税局没有及时制止,导致转租事实形成,也有责任。现地税局不能及时收回房屋的原因是胡贵元作为房屋实际占有人不予返还,并非王××不予返还,王××在地税局同意转租的情况下已无合同责任,故其不再承担支付房屋占用费的责任。此种情形与出租人不知道或不同意转租的情形并不一致。地税局虽未与胡贵元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但地税局可基于房屋所有权有权要求胡贵元返还房屋并支付逾期房屋占用费,至于胡贵元因地税局不再租赁而不能使用房屋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系与王××之间的问题,不属本案处理范围,可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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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口头租赁合同是否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707条规定,对于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口头租赁合同,不再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而是只有“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才“视为不定期租赁”(即口头租赁合同如果能够确定租赁期限的,仍然认定为定期租赁合同,只有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口头租赁合同才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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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租赁合同纠纷问题汇总

摘要1:【目录】1.未经消防验收合格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出租人未取得权属证书或不具有所有权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3.房屋租赁期满后次承租人逾期腾房,出租人能否要求承租人承担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4.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无效?5.承租人的租赁权能否排除法院执行?6.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为房屋租金三倍是否有效?7.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超过20年是否有效?8.长期租赁合同约定单方终止合同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并支付一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该约定是否有效?9.出租没有产权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10.租赁标的物单项验收合格但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租赁合同是否有效?11.签订租赁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前,法院查封后能否转租?12.什么是分期履行“同一债务”?13.出租人同意承租人重新装修,其无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14.简法|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解除租赁合同,剩余租赁期限装饰装修残值损失以及其他损失如何承担?15.简法|因出租方违约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装饰装修残值能否按照双方约定的预期租赁期限摊销?16.危房租赁合同是否无效?17.采矿权租赁合同未经批准是否生效?18.简法|土地承租人对出租土地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19.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租赁合同是否无效?20.简法|名为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是否需要具备房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效要件?21.村民委员会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将集体土地出租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2.当事人分别购买厂房建筑物和租赁建筑物土地,能否以“房地一体”原则为由拒不支付土地租金?23.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承租人未返还租赁物应双倍支付租金是否有效?24.口头租赁合同是否一律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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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当事人能否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

摘要1:解读: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2款之规定,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解析1:有名不定期合同包括——(1)不定期租赁合同(《民法典》第707条、第730条、第734条);(2)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民法典》第948条);(3)不定期合伙(《民法典》第976条)。
解析2:(1)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民法典》第948条第2款);(2)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合伙均规定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摘要2:【注解】不定期合同风险提示: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合同。
【理解与适用】此外,对于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的解除,当事人没有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并非解除通知无效,而是不影响合同解除的效力,但要赔偿因未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或者解除通知延至合理期限之后才发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研究室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23年12月第1版,第58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