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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税费

摘要1:什么是商品房税费?购房者购买房屋时应当缴纳哪些税费?
购房者购买房屋时一般需要缴纳印花税+契税+证件印花税+其他费用(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公共维修基金、综合地价款(购买经济适用房)、证件工本费)。
印花税:是指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凭证征收的一种税,兼有行为性质的凭证税。
契税:是指房屋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就当事人所订契约按房价一定比例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次性税收(3%-5%)。
证件印花税: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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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

摘要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 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摘要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6)
  三十五、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九、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的“具有相应资质的”。
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行业诚信管理。”
删去第五十九条。
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九条,删去其中的“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条,删去其中的“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摘要1: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10月30日建设部第14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经财政部联合签署,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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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业主委员会诉上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摘要1:【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共有部分在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包括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所产生的收益,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属全体业主所有,并主要用于补充小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对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管理的,可以享有一定比例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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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65号:上海市虹口区久乐大厦小区业主大会诉上海环亚实业总公司业主共有权纠纷案

摘要1:【案号】(2011)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08号民事判决
【裁判要点】专项维修资金是专门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业主为维护建筑物的长期安全使用而应承担的一项法定义务。业主拒绝缴纳专项维修资金,并以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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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10民终973号

摘要1:【案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桂10民终973号
【裁判摘要】双方在《补充协议》第四条中又约定“房屋的各项税费、专项维修资金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以上费用按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由买受人负责缴纳”,双方对专项维修资金应于何时缴纳、怎么缴纳没有明确约定。依商品房买卖交易惯例,专项维修资金一般由出卖方代收后转交房管部门,出卖方不代收的,也要在通知交房时告知买受方缴纳专项维修资金以及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面积,以便计算专项维修资金数额。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2015年12月31日,交房期限届满时,被上诉人既没有通知上诉人交房,也没有通知上诉人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当然被上诉人也就无从审查上诉人是否缴纳了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接收房屋办理入住手续是否完备。直至2016年10月7日,被上诉人才将房屋交给上诉人并通知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被上诉人提出的因上诉人未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而拒绝交房的抗辩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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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8民终928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鲁08民终928号
【裁判摘要】根据双方当事人就涉案房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补充合同第4条约定,以及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付某某作为涉案商品房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否则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其交付房屋。本案中,付某某至今尚未交纳上述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山东金亿置业有限公司依据上述约定、规定及合同法相关规定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付某某未交纳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下,山东金亿置业有限公司不得向其交付房屋。故无论山东金亿置业有限公司是否已实际向上诉人交付房屋,都不构成逾期交房,相应也不构成逾期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即不应认定山东金亿置业有限公司存在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逾期办理房屋确权登记手续的违约行为,对于付某某主张的涉案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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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2民终339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粤02民终339号
【裁判摘要】关于王某某、陈某某要求和祖廷公司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17465.41元及利息应否予以支持的问题。原审期间,王某某、陈某某已提交韶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退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事宜的说明》,证实商品住宅所有权变更时,专项维修资金随商品住宅所有权同时转移,在王某某、陈某某与和祖廷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房屋所有权人变更为和祖廷公司,故原审法院判决和祖廷公司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退还购房人并无不当。因《退房协议书》中并未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退款前的利息作出约定,王某某、陈某某主张和祖廷公司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利息依据不充分,原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摘要2:法条链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房屋所有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受让人应当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过户的协议、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等到专户管理银行办理分户账更名手续。

民法典|诉讼时效问答汇总

摘要1:【目录】1.商品房逾期交房、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讼时效何时起算?2.因人体受到伤害致残时,诉讼时效如何起算?3.保证合同无效时,适用保证期间还是诉讼时效规定?4.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抵押权是否消灭?抵押人能否请求注销抵押登记?5.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质押权和留置权是否消灭?6.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销权?7.债务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起算?8.超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9.业主缴纳专项维修资金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10.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偿还部分债务的,是否义务继续偿还剩余债务?11.无效合同诉讼时效如何起算?12.连带责任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否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13.当事人未提出保证期间免责抗辩,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依职权审查保证期间?14.分期履行债务诉讼时效如何起算?15.什么是分期履行的“同一债务”?16.同一合同项下分期履行之债其诉讼时效期间是否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17.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还能否行使相应合同的解除权?18.双务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断?19.当事人主张逾期交房违约金是否存在诉讼时效风险?20.逾期办证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21.股权受到侵害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2.请求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23.请求清算义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4.受让方请求出让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25.债权人代位权本身不存在诉讼时效;26.因诉讼主体资格问题被裁定驳回起诉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27.债权人在1年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但因不能合并审理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债权人再次起诉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28.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29.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多长时间?30.什么是保险索赔诉讼时效?31.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32.请求返还财产是否适用诉讼时效规定?33.法院主动提出诉讼时效释明应该承担何种责任?34.缺席判决情况下,被告能否在答辩状中提出诉讼时效抗辩?35.被告在庭审结束后能否通过提交代理词方式提出诉讼时效抗辩?36.什么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时效期间?37.什么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特殊诉讼时效期间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摘要2:38.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是否也不应适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规定?39.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是否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378号

摘要1:【裁判摘要】卖方未开具发票导致买方无法缴纳住房专项维修基金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属于“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用以证明涉案房屋因舒斯贝尔公司的原因没有给范××开具购房发票,范××因此无法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案中,范××提供了其与舒斯贝尔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付款凭据、《舒斯贝尔新天地房屋移交协议书》及《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范××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二审审理期间,范××又提供了公证书、涉案《土地登记卡》、《登记卡续表》及系列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用以证明涉案房屋因舒斯贝尔公司的原因没有给范××开具购房发票,范××因此无法缴纳住宅专项维修基金,亦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据此,舒斯贝尔公司作为涉案房屋的销售方,在范××向其支付购房款后,负有向范××开具购房发票的义务。对没有开具发票的原因,舒斯贝尔公司原法定代表人金×出庭作证,证明因该公司没有缴纳相关税费等原因,不愿也无法向范××出具购房发票。证人金×作证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对证人证言进行了质证。证人金×是有关事实的亲历者,与双方当事人均无利害关系,其证人证言具有客观性,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范××提供的《土地登记卡》、《登记卡续表》证明涉案土地因舒斯贝尔公司原因自2013年以来陆续被法院查封至2018年。青岛中院、日照中院等法院的一系列生效文书亦证明,舒斯贝尔公司出售的其他房屋在购房户取得购房发票、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及税款的情况下,依然无法办理房屋登记过户手续。上述证据之间可相互印证,能够证明因舒斯贝尔公司原因没有给范××出具购房发票,且即使在取得购房发票的情况下,舒斯贝尔公司亦无法为涉案房屋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该项资金的缴纳以购房发票为计算依据。因舒斯贝尔公司不向范××出具购房发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亦无法缴纳。综上,范××关于涉案房屋没有办理过户手续非其原因所致的主张成立,

摘要2:(续)本院予以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系范××原因导致涉案房屋未能办理过户手续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范××对涉案房屋提出的异议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其对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范××不具有排除对涉案房屋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有误,本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