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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23行初26号;(2019)鲁09行终31号

摘要1:【裁判要旨】在婚姻登记法律关系中,存在民事和行政双重法律关系:一是婚姻当事人之间自愿结婚(或者离婚)的婚姻(民事)法律关系;二是婚姻登记机关与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婚姻登记(行政)法律关系。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后者是对前者合法性的肯定和确认。在冒名登记的情况下,结婚登记明显没有事实根据,婚姻登记机关具有主动纠错的法定义务。
【案号】一审:(2018)鲁0923行初26号;二审:(2019)鲁09行终31号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