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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80号

摘要1:——债权人向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人主张权利的方式,既可以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以书面通知的方式要求其自动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以诉讼的方式向其主张权利,债权人如何选择,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民二终字第80号
【裁判要旨】合同中对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方式作出的约定,不是对保证合同生效要件的约定,保证合同不因债权人未通知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而未生效。担保人保证责任的产生并不以债权人是否通知为前提,只要债务人到期未偿还债务,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即已客观存在,债权人既可以依约通知担保人履行,亦可以直接诉讼方式向其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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