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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3民终3565号

摘要1:【案号】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3民终3565号
【裁判摘要】邮政公司出具说明证明上诉状在上诉期内已经实际交邮即可视为在上诉期内完成上诉——被上诉人苗××提交如下证据:邮单10xxx74431与邮单10xxx02393以及对应的查询跟踪网络打印件,证明上诉人于2019年7月17日将上诉状交邮,上诉人于2019年7月1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上诉期限最后一天应为2019年7月16日。经质证,(一)、上诉人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中国邮政集团乌海市乌达区分公司已经证实上诉人寄交上诉状的时间是2019年7月15日,上诉人并没有怠于行使上诉权利。......中国邮政集团公司乌海市乌达区分公司出具的说明,足以证明上诉人孔××、吴××、吴××、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在上诉期内提交上诉状,未超上诉期限,被上诉人苗××主张上诉人孔××、吴××、吴××、内蒙古亿洋冶炼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诉超期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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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终10677号

摘要1:【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沪02民终10677号
【裁判摘要】本院另查明,通过中国邮政-给据邮件跟踪查询系统,邮件号为XAXXXXXXXXXXX的给据信函,2020年7月21日9时17分火车西站邮政所收寄,2020年7月22日13时57分法院收发室签收。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期间的规定,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经本院核查,新新贷公司于2020年7月20日将起诉材料交邮,因邮政所工作时间及流程的关系,于次日2020年7月21日加盖邮戳办理了邮寄业务。虽然相关司法解释释意,确定诉讼文书是否期间届满前交邮,是以诉讼文书邮寄地邮局邮戳上的时间为标准。但本案新新贷公司实际交邮时间与邮局邮戳时间不符,且关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问题,不应将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作为已超过起诉期限的事由。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理由不当,应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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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上诉如何认定上诉状交邮时间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第82条第4款规定:“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2)上诉状交邮时间以实际交邮时间为准(以邮戳时间→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有证据证明实际交邮时间为准)。

摘要2:【备注】风险提示:向法院邮寄上诉状务必确保邮件跟踪查询系统显示收件时间在上诉期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