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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1965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2558号

摘要1:——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是否意味着同意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
【提示】用人单位安排工作交接视为同意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
【裁判要点】产前假的申请必须得到用人单位的批准方可生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产前假申请不置可否,但又安排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意味着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请假申请。
【案件索引】一审: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2013)湖民初字第1965号(2013年7月8日);二审: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厦民终字第2558号(201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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