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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险费缴付

摘要1:【目录】保险费交付(《保险法》第35条);宽限期与效力中止(《保险法》第36条);保险合同复效(《保险法》第37条);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禁止(《保险法》第38条)

摘要2:【注解1】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投保人未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保险费多按照“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则按已交费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或者扣减欠缴的保险费”的原则处理。
【注解2】我国立法上保险人并不负有催缴保险费的附随义务,催告程序不是必经程序——(1)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2)双方在长期交易过程中就保险费催缴形成交易惯例除外——参考案例:(2012)太商初字第0480号;(2013)苏中商终字第0067号

【笔记】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能否代缴保险费

摘要1:解读:(1)《保险法》第14条规定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但未规定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能否代缴保险费;(2)《保险法解释(三)》第7条规定保险费可以由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他人代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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