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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

摘要1: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方式包括拍卖、招标、挂牌、协议出让四种。

摘要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56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556号
【提示】意向书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裁判摘要1】双方当事人于2008年7月21日签订的《意向书》是锦州住建局与茂源公司就锦州市万年里棚户区改造项目今后摘牌或订立有关协议而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了茂源公司在缴付280万元后,锦州住建局可通过协调的方式给予其“优先摘牌”。据此,该《意向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当有效。
【裁判摘要2】基于《意向书》的约定,锦州住建局在收取了280万元后即承担了必须协调并给予茂源公司“优先摘牌”机会的义务。但锦州住建局此后未能依约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前已论述,有证据证明《意向书》中约定的280万元款项为定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的规定,茂源公司有权向锦州住建局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据此,在锦州住建局已返还280万元情形下,二审法院适用定金罚则判决锦州住建局支付28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不存在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

摘要2:【解读】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政府部门与企业之间关于企业先垫资拆迁后优先摘牌土地的约定合法有效——政府部门与企业就棚户区改造项目未来的土地摘牌达成协议,约定企业在垫付拆迁补偿金后,政府部门可通过协调的方式给予企业优先摘牌的权利,垫付的拆迁补偿金计入成交总地价款的,该等约定合法有效。